|
|
于力:试论基层检察文化的现代化
作者:于力 发布时间:2014-07-30 15:29:42
[摘要]基层检察文化做为检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改革大力推进的今天,基层检察文化的现代化问题刻不容缓,只有处理好学习借鉴与自主创新、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和领导重视与依靠群众等三大关系才能更好的理解基层检察文化的现代化问题。本文结合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的改革实践,从基层检察组织结构的现代化、基层检察官制度的现代化、基层检察文化法律观的现代化和基层检察理念的现代化四个方面探讨基层检察文化的现代化。 [关键词]:检察文化;组织结构;检察官制度;法律观;检察理念;现代化 检察文化作为我国先进司法文化的一极,是以检察权为基点、以检察制度为载体、以法律监督为手段、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以执法为民为宗旨、以高素质人才为基础、以创新管理体系为形式,在履行检察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一个复杂的文化系统。[①]基层检察文化作为检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更加突出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察文化建设。在司法改革大力推进的今天,基层检察文化的现代化问题摆在我们面前,只有处理好学习借鉴与自主创新、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和领导重视与依靠群众等三大关系才能更好的理解基层检察文化的现代化问题。本文以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文化的现代化建设为例,探讨我国基层检察文化的现代化。 一、基层检察组织结构的现代化 基层检察文化建设要正确处理好学习借鉴与自主创新之间的关系,“学习借鉴”取他人长处为己所用,主要起参考价值;“自主创新”激发内部潜能探索前进,起主导作用。江都院在学习借鉴其他兄弟单位机构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不墨守陈规,推陈出新,寻找适合自身定位的发展方式。基层检察组织机构的现代化是实现检察机关内部组织机构的精细化、专门化、工作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使履行检察职能有效化。江都院在针对本院案多人少、活力不足等问题,提出改革优化机制、内部挖潜,以破解难题,采用“拆庙留墙”的做法,将政治处、纪检组以外的所有内设部门整合为职务犯罪侦防局、诉讼监督局、检务保障局。机构的精简,减少了检察资源的浪费,也进一步促进侦防一体化、诉讼监督一体化和检务保障一体化的发展。 (一)侦防一体化 职务犯罪侦防局承担原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局、举报中心职能,并统一管理三个乡镇检察室。通过职能整合,实行统一指挥,打破科室界限,人手、资源统一调配,形成了“管理扁平化、科局长骨干化,侦防一体化”工作模式。 第一,明确部门职责,确保“侦中有防,防中有侦”。职务犯罪侦防局共设七个科室:综合科、侦防一科、侦防二科、侦防三科和三个检察室。综合科兼具内勤职责,为侦防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侦防一科、侦防二科、侦防三科在承继反贪污贿赂局的侦查职能、反渎职侵权局的侦查职能、预防科的预防职能,同时拥有预防职能和侦查职能。三个检察室作为侦防一体化的延伸,有利于化解农村社会矛盾,有利于延伸检察监督视角,也有利于查处农村职务犯罪。 第二,优化办案力量,确保侦防工作无缝衔接。职务犯罪侦防局组建4个办案小组,专司案件侦办,综合科全力负责后勤保障。克服了反贪反渎分立时,遇有贪渎交叉案件,争抢立案的内耗,确保了案件查办时的配合协作。在开展侦查工作的同时,及时跟进开展预防工作,采用“人跟案走、落实责任、综合管理”的工作措施,努力实现侦查和预防职务犯罪双赢的效果。 第三,搭建信息平台,确保侦防信息一体化。优质的信息平台,是开展侦防工作的节拍器。通过机构整合,打造侦防信息一体化,畅通了信息传递渠道,拓展了信息利用深度和广度,加快了工作节奏。 第四,发挥“智囊”作用,确保“以防促侦,以侦促防”。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败工作方针,惩罚是手段,预防是目的,这也契合了“侦防一体化”的要求。侦防三科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核心部门,统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侦防一体化”机制中起着“智囊”的作用,为侦查实践提供理论支撑。 (二)诉讼监督一体化 诉讼监督局承担原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职能。着力整合公诉和批捕职能,实行“大循环分案、小组化办案、专职化管理”。诉讼监督一科、二科所有承办人参与循环分案,确保工作量分配趋于均衡;两名检察员搭配一名书记员成立一个办案小组,共成立7个小组,实行老少搭配、优势互补,有效实现“传帮带”,并兼顾小组人员办案水平、经验等特点将轻罪案件、未成年人案件、职务犯罪案件、重大疑难案件等进行分类分案,提高专业化办案水平,提升办案效率。 民行控申合署办公,互通台账,以便及时从控告申诉中发掘民行抗诉案源。设立社区矫正检察办公室,整合诉讼监督人力资源,密切监所与未检组等办案部门的联系,加强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案件讨论会变小科室讨论为全局人员参加的案件大讨论,增加执法办案的透明度,提升案件质量,并促进了业务能力的共同提高。 (三)检务保障一体化 检务保障局承担原办公室、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监督管理科、警务科、检察技术科、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职能。在开展办案保障、业务工作评查和文字工作时,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检务保障。检务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检察物质的现代化。检察物质文化层面包括检察机关的办公环境、各种设施、装备以及检察干警学习环境。江都院及时更新办公设备,启动新业务技术用房,提高办案设备科技含金量,并打造“廉政长廊、活动室、篮球场”三位一体的干警学习、运动平台。 第二,检察服务的现代化。检察服务在保障办案的同时,积极打造群众服务窗口,设立阳光检务服务中心,并开设网上检务服务,确保检务公开、检务便民。 二、基层检察官制度的现代化 基层检察文化要正确处理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的关系,“立足当前”要求正确面对现在,面对经验,面对正义;“着眼长远”要求正确面对改革,面对科学,面对价值追求。 目前,我国的检察官制度已经不适应时代的发展,检察官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也将进一步促进司法体制改革。检察官制度的现代化,关键是构建科学的检察官职业发展阶梯。 第一,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江都院通过内设机构改革,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在大幅度减少内设机构的情况下,各项检察工作未受到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借鉴意义。 第二,建立检察官职务序列。制定检察官职务序列,应当考虑检察官群体的职业发展需求,但不可能满足每个检察官的需求。检察官职务序列应与检察官职业属性相符,并与原有检察官等级存在差异,同时优化检察官层级结构。江都院积极主动套改检察官等级,四级高级检察官1名,由检察长平套;一级检察官6名,由正科职检察员平套;二级检察官9名,由副科职检察员平套;三级检察官17名,由副科级以下检察官竞争录用。 第三,完善检察官遴选与晋升制度。江都院通过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改革,逐步淡化行政职级,适用检察官职务序列,在一定程度上为检察干警提供了晋升空间。在确保晋升空间的同时,对于检察官的遴选与晋升应更加注重办案、写作、言辞等各种综合能力和检察官工作业绩。 三、基层检察文化法律观的现代化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法律观是基层检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与时俱进的法律观才能进一步促进基层检察文化的现代化,才能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一)抵制西方单向的“个人本位”的法律观 在古希腊时期,西方就出现了以个人为本位的雅典法,其哲学基础是正义,他们把自己称作是“自由人”,法律保障了自由,自由又滋养了法治,在法律的价值方向是以真正个人利益优先的自由主义。个人本位法律思想异常广泛的影响着西方人的思想行为,渗透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对个人权利、个人价值的崇尚,解放了人们的思维,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进步。“个人本位”所带来的社会危害却也显而易见:个人主义崇尚自由、追求个人满足,倡导个人应该从人为的社会枷锁中解放出来等观念,使自私的追求个人利益变成了从未有过的令人尊敬的行为。人们把个人在物质上的成功看作是主要的目标,把社会义务和集体责任抛在一边,甚至通过反社会的行为或犯罪来取得个人利益。在这一点上,我们应抵制单向的“个人本位”法律观。目前,西方国家也已经认识到这一点,在“个人本位”法律观的基础上推动“国家本位”的法律观。 (二)肃清传统单向的“国家本位”的法律观 中国“国家本位”的法律观源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国情,即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在残酷的阶级斗争的背景下,为了取得革命的胜利,我们的党和军队不得不始终强调革命的集体主义,强调个人对组织的服从,以牺牲个人利益成就党的事业为最高品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近三十年,在帝国主义封锁的环境下,我国形成了计划经济和集中管理的体系。在这种经济政治背景下面,个体自然人的权利、自由以及与此相联系的法治等等,是很难被列入议事日程的。随着改革开放,自由、人权、法治等理念的深入,传统单向的“国家本位”的法律观已不再适应时代的要求。 (三)树立双向的“国家·个人本位”的法律观 以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为起点,“阶级斗争为纲”的极左理论退出历史舞台,“国家·个人本位”的法律观开始形成。支配法律实践活动的总体精神既非中国传统单向的“国家本位”,亦非西方的“个人本位”,而是双向的价值观,兼而维护社会主义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公民个人的权利。“国家·个人本位”法律价值观由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所决定,并且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脉相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是爱国主义和以人为本。这种核心价值观在法律实践领域的表述就是“国家·个人本位”法律观。 基层检察文化法律观应与时俱进,推动“国家·个人本位”法律观的发展。“个人”是充满青春活力的一翼,个体自然人的价值来源于“以人为本”的新思维,发现人、关心人、宽容人、保护人、塑造人、这是一次伟大的播种,整个民族都应当为此付出汗水,并有资格去守望伟大的收获。 四、基层检察理念的现代化 检察理念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检察实践和检察规律的总结和深化,检察理念的革新从未间断。基层检察理念的现代化主要包涵公平正义理念、强化监督理念和群众路线理念的现代化。 (一)公平正义理念 公平和正义,是法律的价值和归属,是社会主义法治孜孜以求的目标,是检察理念的根本和内在要求。作为刑事诉讼法的执行者之一,检察机关更应领会刑事诉讼法所体现的实质公正理念。在我国,特别是 2000 年以后,民主法治的进程随着民主宪政的进程而迅速发展,网络上一件件如赵作海冤案的爆发并一一拨正,也折射出民众对法治公平,特别是程序正义的呼声日益高涨。对检察机关而言,公正是检察理念的应有之意,是检察机关的追求,但检察理念所追求的公正应是实质意义的公正,而非形式上的公正。这一公正并非一般民众所期盼的冤案拨正,而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侦审过程。公平正义理念要求我们:第一,全面落实保护人权,扩大人权保护范围;第二,有法必依,减少非法律干预色彩;第三,提高执法公正意识,助推刑事法律进一步健全。 (二)强化监督理念 当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即成为检察机关的本质所在,同时规范的监督理念也成为检察机关执法的必然要求。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并未因诉讼参与人权利的完善和保障而削弱,反而因为更加清晰的诉讼程序和明确的制度得以加强。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检察理念有了更高的要求,这种要求不同与以往,既是对检察监督理念的规范,也是对检察监督理念的革新。 第一,改变检察实践中权力主导的理念。以往,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过分强调身份和权力的地位象征,对于实体法律和诉讼程序的监督力度不够。随着监督意识的加强,检察机关着力采取各种新的监督方式,对诉讼进程进行全面监督。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要求检察机关改变权力主导的高高在上的监督理念,在进行监督时更应注重监督的方式、方法和监督效果。 第二,继续坚持实体和程序同时监督的理念。检察机关规范监督理念是一个全方位的监督理念,同时体现在对法律的实体监督和程序监督中。新刑事诉讼法要求检察机关通过程序监督,能继续改变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观念,同时为规范的实体性执法监督提供依据和保障。 第三,建立主动、中立的检察监督的理念。新刑事诉讼法的对法律监督有更为明确的规定,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规范监督时能建立其更为主动的监督理念。检察机关的监督中立不同与人民法院的审判中立,它是检察机关监督地位独立性和完整性的表征,也保证了检察监督行为的正确实施和检察监督理念的正确贯彻。 (三)群众路线理念 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是我们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也是我们基层检察理念的核心内容。“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这个论题很好的阐述了群众路线理念。 第一,我是谁?我们要“照镜子”看清自己,找准自己的定位。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行使的是人民赋予的权力,群众是我们的根我们的本,须感恩群众,以实际行动回报群众,把感恩之心转化为利民、惠民的实际行动;群众是事业成败的决定力量,必须敬畏群众、坚守共产党人的承诺,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第二,为了谁?“三个至上”告诉我们,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减少冤假错案、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是给人民群众最好的答复。 第三,依靠谁?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是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力量源泉。首先,我们要汲取群众智慧,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创造性,反腐倡廉,从社会层面上对法律进行监督;其次,我们要坚持由群众评判,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检验的第一标准。 基层检察文化的现代化要坚持学习借鉴和自主创新的统一,要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的统一,要坚持领导重视与依靠群众的统一,才能知道检察文化面临的现实制约、传统影响以及文化惯性,洞察其未来的现代化发展方向,从而遵循检察文化现代化的固有规律顺序而循序渐进。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