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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志强:浅谈新刑诉法对反贪工作的影响
作者:乔志强   发布时间:2014-07-30 14:46:32


    新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涉及条文较多,修改面较大。既提出了新刑诉法在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等法律原则方面的更高要求,又体现了诉讼参与人在参与整个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更为深入细致的权利与义务。这次修改对于新时期下的检察工作,尤其是反贪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同时有机遇也有挑战,机遇与挑战并存。如何在新形式、新规定下更好的完成办案工作,将成为我们亟待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新刑诉法对反贪工作带来的影响

  (一)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难度加大。

  新刑诉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可以辩护人身份接触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凭有效证件向看守所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且会见不受监听。律师在这个时候就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从罪名、犯罪构成要件、刑罚处罚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运用等诸多方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指出笔录中不利的供述和辩解,提出如何供述和辩解的意见,更甚者,可能会为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应对侦查,帮助犯罪嫌疑人逃脱罪责,使侦查机关仅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实现案件突破的目标难以实现。而且,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文化水平较高,在“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和“非法证据排除”的新规定下,犯罪嫌疑人极容易产生侥幸心理,拒绝交待自身的犯罪问题。

  (二)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的可变性加强。

  由于律师的调查取证与侦查部门同步,所以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可能也会接触到与案件有关的证人并且同时进行调查取证,律师的工作重心是找到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侦查部门的工作重心是寻找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由于调查工作的目标和重心不同,律师的调查取证带有潜意识的偏见性,他们的问话导向和取证方式各不相同,其结论也会大不相同,证人可能对侦查部门和律师各说一套,甚至还会出现矛盾的情形,这就有可能形成证实犯罪成立和否定犯罪并存的局面,从而会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处理。

  (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明确。

  新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做了明确可行的规定。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此规定强调侦查部门收集证据的程序、方法必须合法,否则将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既可以直接通过证据瑕疵否定控方证据,又可以期待侦查办案人员出庭时失误降低证据证明效力,还可以反复利用程序拖延诉讼进程、消耗司法资源,对被告人、辩护人有百利而无一害,被告人、辩护人将会更多的在庭审阶段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要求已成定局。

  (四)通过技侦措施获取的证据形式不成熟。

  目前反贪部门现有的、比较常用的技术侦查手段,仅仅局限在对犯罪嫌疑人通讯工具的定位,对于秘密跟踪、监控、摄像、录音等手段则基本没有涉及。在新刑诉法中,技术侦查获取的证据和电子数据正式被确定为法定证据形式,这项改革不但为反贪侦查工作增加了巩固犯罪事实的证据形式,并且为反贪部门带来了助推侦查信息化和侦查装备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机遇。但是,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后,“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即检察机关没有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权,而且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在跟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沟通衔接机制上也不够成熟,很多操作层面的细节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新刑诉法中对反贪部门通过技侦措施获取证据的这一的规定,仍存在不成熟之处,可操作性不强。

  二、刑诉法修改后反贪部门采取的应对方法

  (一)客观、全面的搜集各类犯罪证据,高度重视初查工作。

  自案件立案侦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就能聘请律师进行法律帮助,律师可以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而不受到任何限制。这就要求我们对初查工作高度重视,对案件的查处,不能过急,接触犯罪嫌疑人的时间选择要慎重,防止引起犯罪嫌疑人注意,毁证灭据或者串供。要注意保密并全面的收集和掌握与案件有关的一切客观证据和信息点。在初查中要尽可能多地调取新刑诉法规定的各种类型的证据,对电子数据等新的证据形式要进一步熟悉、掌握。

  (二)转变侦查策略,树立新的侦查模式。

  过去我们的办案模式大多是以人立案,如今在新刑诉法的框架下已不太适应,今后的侦查模式需要向以事立案转变。以事立案能够在不与犯罪嫌疑人直接接触的情况下,使案件及时进入侦查程序,同时可以防止律师过早介入而带来的干扰,有利于侦查人员依法及时地使用侦查手段获取犯罪证据,从客观上也可以减少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遇到的阻挠。其次,要把旧刑诉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供述的义务进行转化,在新刑诉法下的侦查策略下,把犯罪嫌疑人主动的如实供述作为减轻其处罚的条件加以重点说明。

  (三)强化技术力量,充分利用各种技术侦查措施。

  新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这是一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非常重要的侦查手段。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信息化的普及,职务犯罪日益呈现出技术化、智能化,犯罪手段也更加隐蔽,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也越来越强。本次刑诉法修改增加了很多关于保障人权的规定,从客观上来讲,传统的办案取证模式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很大限制。在将来的办案工作中,我们必须充分利用各种技术侦查措施,包括各种监听、监控、密摄、检查等等,增强获取客观证据的能力,减少对口供的依赖,为案件顺利侦破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四)严格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新刑诉法规定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在新时期下想要挑战更严峻的办案形势,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作为在办案工作中的第三只眼,不管是处于执行者的身份还是站在监督者的角度,都是非常有必要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出现在我们的案卷资料中的。而且我们应当在办理每一起案件和每次讯问中都要严格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对一些重要的证人也可以采取同步录音录像固定言词证据。对于录音录像资料的技术数据标准,必须要按照上级检察院下发的有关技术标准规定严格实施。要进一步完善录音录像的录制、管理、保存制度,由专门的技术人员负责操作和维护,要使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保证关键时刻不出任何技术差错。

  目前,我们必须要全面透彻地学习新刑诉法的条文内容以及精神实质,全面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要树立取证工作中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杜绝瑕疵证据,杜绝刑讯逼供。对每一起贪贿案件都要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全面客观收集各类证据,提前研判,不断优化取证方案。严把证据质量关,特别是对证据来源、证据形式、取证过程、证明力等方面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及时补强瑕疵证据,对于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在侦查环节就要予以排除。积极适应新执法环境下对反贪侦查工作的需求,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准确打击犯罪,推动新时期下反贪工作不断前进。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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