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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检察机关涉检网络舆情的应对与引导
作者:刘强   发布时间:2014-07-04 14:15:16


    摘要:网络舆情作为社会舆论的最新形式,已广泛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的影响日益凸显深化,它是把双刃剑,给检察机关带来有利契机的同时,也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作为检察机关应高度重视与网民的网络沟通,在与网民的良性互动中抢占舆情的主动权,利用网络宣传政策法规的合理合法性,取得网民的理解或认可。同时,应对网络舆情进行综合分析,了解民意民情,反映民意民愿,妥善处理政治生活中出现的各类网络舆情危机,使网络成为检察机关服务于党、国家和人民的有力工具。

  关键词:检察机关 涉检 舆情 能力和措施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已进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工作的开展、案件的查办和诉讼、检察人员的执法行为、执法作风和执法纪律及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等方面,通过网络迅速传播成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重点。因此,加强对涉检网络舆情的有效监测和管控,积极应对和引导,对化解网络舆论危机、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涉检网络舆情的现状:

  一是网络舆论情绪化。对于涉检热点问题和现象,众多网友在网上提出自己的认识和看法,固然体现了网上舆论多元的特点,但另一方面,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一些网上发言缺乏理性,比较感性化和情绪化,甚至有些人把互联网作为发泄情绪的场所。二是网络谣言与虚假报道。一些人出于某种动机,发表或转载虚假信息,有的直接发源于网络社区论坛、聊天室、帖吧,有的通过电子邮件、手机、博客等传播,信息参杂多元观点,极易造成歪曲、失真。三是西方意识形态入侵及渗透。西方反华势力大肆利用互联网对我国进行“西化”、“分化”,进行舆论渗透和文化入侵。“***”、“民运”、“台独”、“藏独”、“疆独”分子将网络视为“封不住、禁不止、打不断”的反华渠道,传播虚假信息,散布反动言论。四是检察机关妥善应对措施不力。作为一种新兴的舆论方式,涉检网络舆情同其它网络舆论一样,同样存在法律缺失、预警处置机制真空、正面引导不力、信息失控失真、预防和应对无措等问题。从近年来网络舆情热点事件看,80%与政法有关,而政法舆情几乎全部涉及或波及检察机关,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中的个别问题大肆炒作,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二、涉检网络舆情的特点:  

  (一)社会影响性和事件聚集性。社会影响性。一是网民对涉检案件、事件相对于一般舆情所涉及的信息敏感度更高。在我国,检察机关担负着履行侦查职能和控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责,这是由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地位所决定的,其地位具有特殊性。另外,检察机关侦查案件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尤其是贪污贿赂型犯罪,在当前反腐网民关心度高涨的背景下,这些涉检案件比一般的案件更加容易引起网民的关注,凡是涉及权力因素的事件,往往容易形成网络舆情甚至网络聚集性事件。二是持续时间相对较长。从工作实践上看,一般的网络事件随着时间的推移,公众的视线或者注意力有可能转移或者减弱,由于涉检网络舆情对象的特殊性,舆情对涉检案件的关注往往并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减弱。网民对相关事件的关注一直要持续到事情处理结束,甚至在处理之后还要持续一段时间。事件聚集性。一是内容失真性和偏差性引起的聚集性事件。涉检网络舆情内容的失真性,是指任何事关检察工作的一个细小的案件或事件,通过网络的传播和放大,其传播的结果均可能与业已存在的事实有较大的出入。偏差性。由于发言者身份隐蔽,并且缺少规则限制和有效监督,网络自然成为一些网民发泄情绪的空间。在网络上更容易出现偏离事实的言论,个别另有企图的人加以放大传播,一些不明真相的网民不经辨别而盲目的跟随,以至形成聚集性事件。二是现实与虚拟同步滋生的聚集性事件。一些事件先是小规模群体性抗议,同时一些人把相关情况散布到互联网上引起更多人关注,随后形成了更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即现实社会与网上为主要话题的群体性讨论。

  (二)形成的畅通性和暴发性 。畅通性。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隐蔽性、无限性,决定了网络舆情的畅通性,通过各种平台和载体,网民可以自由、迅捷地发表意见,下情直接上达,民意表达更加畅通。事件经过网民直接发布信息,很快传播开来,网上舆论如潮。暴发性。网络舆论的形成往往非常迅速,一个普通事件的存在加上网友的“自由”猜测和一些情绪化的意见,就可以成为点燃一片舆论的导火索。这种暴发性是官方事先难以预料的。

  (三)途径上的拓展性和渗透性。拓展性。在信息多元化时代,网络舆情表达快捷、方式互动,具备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优势。网民人数快速增加,很多无法在官方渠道得到满足的网民,纷纷转到网络、博客来寻找信息,发表自己的观点,实现自己的主张。渗透性。网络与现实生活密切相关,已融入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频频发生的强拆和暴力对抗事件、“被精神病”、官员落马引发反腐网络舆情风暴、公共安全牵动正义网络舆情神经等,无不打上人们的维权、民主、法制等烙印。

  (四)后果上的推动性和深远性。推动性。网络把现实中分散的人们及信息积聚起来,一旦形成共鸣,就会产生巨大的力量,甚至影响官方决策和司法审判,推动社会矛盾的解决。深远性。网络舆情可以对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影响、改变人们对政府、司法机关的看法和评价,在意识深层打上烙印。一些舆情与政府有关的“坏消息”多了,经过网络发酵,就会量变到质变,使网民对政府、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就会降低

  (五)过程中的暴力性和难控性。暴力性。网络舆情的非理性,容易助长民意表达中的非理性力量,易出现一种有违于民主精神的暴力倾向。如贵州瓮安事件,一个中学生的溺水身亡,被网民炒作后,很快酿成了两三万群众参与其中的群体性事件,国内外网上舆论纷纷,给是党和政府形象、威信造成非常坏的影响,教训是非常深刻的。难控性。在网络时代,除各类大网站外,“网络写手”都可以利用互联网具有的匿名性、隐蔽性进行无限制、无控制的“自由”传播,甚至发酵、放大、变形,给我们对网络舆情的控制和引导带来困难和挑战。稍不留意,一个网络新闻就会在数小时内被多家网站传播转载,在网络媒体上对舆论进行控制是比较困难的,一旦出现非理性的涉检网络舆情,要想运用技术手段进行控制是无法实现的。

  三、涉检网络舆情形成的原因:

  (一)从网民个体上看:一是民众缺乏独立的思考和冷静的判断。网络舆情隐藏在网络群体成员内心深处,当涉检事件出现了具有吸引力的、引导性的言论时,就会有人跟帖表示赞同,受到感染的网民往往由于缺乏独立的思考和冷静的判断。二是转型时期社会矛盾不断凸现,网民对公权力部门的不信任。随着权力机关或官员行为失范现象不断曝光,许多民众通过自身的感受或者通过其他间接的方式,已经积累了对一些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公权力部门的不信任。

  (二)从检察机关自身上看:一是对大众媒介心存顾虑,缺乏应对媒体的经验。在近年的检察工作中,对传媒的报道心存顾忌而刻意回避,当人们对涉检的一些问题最需要了解事实真相,而又得不到及时的合理解释和听不到任何来自正规渠道的消息时,网络舆论在这儿便会数倍放大并慢慢获取人们的信任,进而使检察机关陷入网络舆情之中。二是执法办案中的失误与瑕疵,未能及时妥善解决。在执法办案中造成一些失误和瑕疵,又未能及时或公正处理,被个别人乘虚而入,在网上快速传播和炒作,使事态陷入混乱,激起公众不满,进而导致负面的质疑、批评和过激言论大量产生,严重损害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三是队伍建设中负面性的人或事。个别检察干警特权思想严重,作风霸道,说大话、空话,滥用、滥施检察权,给检察队伍带来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而在对待这些事情上,检察机关长期存在“家丑不可外扬、自身问题尽可能内部解决”的认识误区,让许多事情的真相得不到媒体的正面引导,引起不明真相事实的网民在网上高度关注,甚至炒作,从而放大了队伍形象的负面影响。四是对检察工作监督缺位。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结果出现与人们的期望值出现差距时,由于监督的缺位,社会上就会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的公正性持怀疑态度,而当这些怀疑又没有得到很好的证实时,就会引起网民的共鸣,引发网络舆情。五是对网络这一新兴媒体的特点、规律以及网络对舆论导向的影响认识不足。检察机关对网络这一新兴媒体缺乏应有的认识,对网络舆情缺乏必要的重视,没有从保障公民权利的角度出发,牢牢把握网络舆论的特点,有效引导网络舆情。六是以我为主、抢占先机的意识不强。检察机关在面对网络舆情时,消极防御应对较多,积极抢占先机引导偏少。有的检察机关对媒体负面报道的突发性、危害性认识不足,存有麻痹、侥幸、推诿、无所谓等思想;执行检察新闻宣传纪律不够严格,不能及时掌握负面报道的相关信息,不能主动与媒体开展良好合作,丧失了处置的最佳时机;对负面报道缺乏积极的态度和有效的措施,不善于与媒体和记者打交道,导致引导不够及时、控制不够有力,有的甚至因处置失当导致炒作升级,事态扩大。七是社会舆情引导手段单一。当前,面对网络负面信息检察机关往往采取删除、封堵等措施,不仅不能够减低舆论热度,消除负面影响,甚至可能进一步激发人们的好奇心。也有部分检察机关对社会舆情热点、焦点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不及时进行响应,或者官样文章、语焉不详,从而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网上谣言满天飞,等到产生一定社会后果再去干预时,由于缺乏公信力,不仅费力大、成本高,效果也不理想。

  (三)从现代网络舆情上看:一是传统的陈旧思维模式已不适应网络舆情的需要。一些事件往往都是最先发布于网上,才出现于传统媒体上,传统的封锁消息、回避矛盾、避重就轻的思维模式,慢三步的工作效率,层层请示、逐级汇报的工作方式,在飞速发展的网络时代,已显得非常落伍。二是公民民主与法治意识的增强,使网络法治舆情比重加大。如今公民民主法治意识的增强,远非30年前可比,他们通过各种传媒渠道,特别是互联网,知道了好多原本属于自己的权利,也知道了好多官员贪污腐败的问题。三是政法机关对网络政法舆情处理不当。政法机关对网络舆情掉以轻心,很多领导认为网络仅仅是发泄情绪的通道,对网络舆情不愿闻也不愿管,怀着自生自灭的心态看待网络舆情,致使许多网络舆情愈演愈烈,也是形成网络信息危机的重要原因。

  四、应对涉检网络舆情措施及对策:

  (一)建立涉检网络舆情应对机制。一是确立责任追究机制,将应对网络舆情能力纳入绩效考核。检察机关应明确舆情应对和引导的每一个阶段的责任人及相关责任,将舆情处置工作纳入年度岗位绩效考核,全面推行责任追究和倒查制度。二是健立预警处置机制。一定要充分利用现代互联网的优势,建立敏感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和涉检舆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主动作好正面舆论引导,做到检察舆论引导不缺位,切实掌握网络信息发布的主动权、主导权和话语权。三是健立与媒体的沟通机制。各级检察机关在应对网络舆情时,应当积极与其他机关部门协调,站稳方向,正视网络舆情的功能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努力协调网络舆情与检察工作和其他机关部门的关系,更好地树立检察机关的正面形象。

  (二)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提高正面引导能力。一是强化接受监督意识,理性应对网络舆情。检察机关要理性对待网上的舆论,不能采用过激的方式解决问题,舆论的产生,说明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关注与爱护,检察机关网评员在发现涉检负面网络舆情后,及时进行发贴或跟贴,澄清事实真相,掌握主动权、话语权,进行正面引导疏通。二是强化检察责任意识,及时介入网络舆情。检察机关应负有强烈的责任意识,随时思考为什么网上会有涉检舆情,从自身抓起,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干警素质,并及时主动作好正面舆论引导,做到检察舆论引导不缺位。对网络舆情要敢于担当,快速反应,及时介入,有效减少舆情的负面影响。三是强化“检务公开”意识,实行阳光“检务”。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凡是与检察职权相关而又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都应当公开。四是要有抢占舆情阵地意识,掌握主动权。要重视门户网站的建立和维护,及时发布信息,开设网民诉求通道,真诚回应网民反应的各种问题,化解矛盾、缓和对立情绪,以实际行动让网民对政府和政法机关建立起信任感。要介入一些重大知名网站和论坛,及时了解网络舆情动态,收集相关舆情资讯,征求网民意见,调整政策法规,让公众在第一时间、正面了解涉检事件客观、真实的信息和检察机关的姿态作为,从而使检察机关牢牢掌握涉检事件正面舆论的话语权和主动权,赢得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广泛认同,提升维护公平正义能力和执法水平。

  (三)落实机构,加强检察宣传队伍建设。一是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由分管检察长亲自抓、宣传部门具体抓、其他部门配合抓,才能把检察宣传工作变成“硬任务”。二是加强检察网络宣传队伍建设。建立通讯员队伍。检察机关无论是业务工作的开展,还是综合工作的开展,都要有检察机关展示自我舞台的“窗口”意识,人们通过这扇“窗口”才能了解检察机关是怎样为民办事,怎样公正办案。建立网评员队伍。网评员负责开展涉检网络舆情的监测、预警、应对和评估工作;与本地宣传部门、网络监管部门和主流网络媒体的进行沟通交流,以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加强和完善新闻发言人队伍建设。要认真研究规范应对处置突发性案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制定操作性强的工作规范,规范和完善新闻发布的内容、形式,结合实际定时定点地发布检察工作情况,及时、有序、准确地发布权威信息,抢占舆论制高点,争取正面引导舆论的积极效果。

  参考资料:

  1、杨继红著.《新媒体生存》,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刘建明著.《天理民心---当代中国的社会舆论问题》,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

  3、赵叶.《正确把握网络媒体舆论导向》.《福建日报网》.2009年3月21日

  4、刘雪生.《涉检网络舆情的研判与应对机制》.检察正义网·检察理论.2010年7月15日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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