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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淮安: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及权益维护建议
作者:穆淮安   发布时间:2014-07-02 09:54:32


    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是典型的农业县,农村剩余劳动力较多,许多农民为改善生活条件,提高家庭经济收入,走上了外出务工之路,而他们的子女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独自留守在家中, 便衍生出了一个新的群体——农村留守未成年人。这些未成年人由于不能得到父母“零距离”的关爱和教育,加之社会不良因素的侵扰,极易使他们的人生轨迹出现偏差,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时,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有着区别于城市未成年人犯罪和其他群体犯罪的特点,含有深刻的社会原因和复杂的个人原因。

  一、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一)团伙犯罪案件较多: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对犯罪心理压力大,且他们大都实施暴力犯罪,担心被害人反抗,总觉得单个人作案势单力薄,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而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减少作案阻力,犯罪易于得逞,而广大农村地区众多的留守未成年人为他们结伙作案提供便利条件。由此,他们经常纠集同为留守未成年的同学和同村伙伴们共同作案,形成犯罪团伙甚至犯罪集团,且违法犯罪行动部署安排周密,结伙产生的力量足以抵制被害人的反抗。

  (二)违法犯罪的留守未成年人多为辍学、问题青少年:凤阳县检察院所查处的未成年人案件中,违法嫌疑人中有90%以上为辍学未成年人,且在校期间都有“不良记录”甚至“严重的不良行为”。他们目无学生纪律,不遵守校规、不尊敬师长,不认真学习,自由散漫,打骂同学、顶撞老师,甚至和社会上一些不法青少年纠集在一起,经常打架斗殴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

  (三) 侵财犯罪是留守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形式: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涉及面相当广,包括故意伤害、强奸、盗窃、抢劫等。农村留守儿童在物质利益的驱使下,财产型犯罪较多,且暴力化倾向明显。

  二、农村留守未成年犯罪原因分析:

  父母外出打工后,与子女聚少离多,沟通少,远远达不到其作为监护人的角色要求,而占绝对大多数的隔代教育又有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这种状况容易使留守儿童亲情饥渴、心理扭曲、性格暴躁,此种主观动因进而导致他们本该健康成长的青春付出比其他同龄人更加沉重的代价。

  (一) 家庭监护不力:进城务工人员的增加,一方面意味着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对父母的依附性减弱,这样将直接导致家庭约束的减弱,未成年人犯罪的可能性因此增大。另一方面,由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在社会中处于较低的地位,城市居民通常带着有色的眼光看待农民群体,使其在城市中被孤立起来。而这种被孤立,即使那些随父母一起进城且在校寄读的未成年人也容易紧密地团结在一起,形成小团体。一旦小团体内的某个人出现越轨行为,容易相互影响,甚至相互模仿,如此恶性循环,导致越轨行为继续增多,问题也就更为严重。

  (二)学校教育不足:现阶段,在广大农村学校普遍存在学生多、老师少、教学任务重、应试观念强等弊端,导致教师对留守儿童的关爱、关心不够,留守儿童容易产生自卑的心理。留守儿童由于父母外出务工,学校与家长的沟通较少,导致老师和实际监护人不能及时掌握孩子的不良心理动向和行为习惯,而一旦出现问题,学校又缺少必要的心理疏导措施和方法,很难为留守儿童提供个性化、针对性的教育,常常在管教无效后,干脆放任不管,听之任之,甚至推向社会。同时,由于农村地区经济水平的限制,难以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导致学生法制观念淡薄,大部分留守儿童不懂法,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

  (三)留守未成年人自身原因:青少年时期是生理和心理迅速变化的时期,是从未成年人向成年人过度转变的特殊时期,被称为成长中的“危险期”。青少年处于人生发育阶段,无论是在生理发育还是在心理素质均未成熟定型,有着特殊的特点:缺乏辨别是非、支配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思想和行为往往带有片面性、盲目性和冲动性;可塑性很大,模仿力强;存在特有的闭锁心理,不利于成年人了解他们的思想倾向;生理“早熟”与心理“晚熟”的反差越来越大,缺乏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容易出现人格障碍等。正是基于此,未成年人极易受社会不良影响而误入歧途。

  三、农村留守未成年人遭性侵原因分析:

  (一)儿童认知能力差,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很多儿童在遭受侵害的时候不知道事情的严重性,缺乏必要的反抗。被侵害后,往往被行为人“好处”蒙骗,又或者慑于行为人的恐吓,不告知家人。行为人也常常利用被害人的这些特点,抱以侥幸心理,实施犯罪。

  (二)此类案件多系熟人作案,家长和孩子警惕和戒备心理不足:凤阳县人民检察院2014年1月以来受理的一起针对儿童的性犯罪案件中,行为人是受害人的邻居,其利用与受害人存在亲属关系的熟人身份,致使受害人无防备心理。行为人以此方便了解被害人及其家人动态,找准时机,实施犯罪行为。案发后,面对办案人员的询问,被害人的父亲后悔不已,称其忽视了行为人频繁接触被害人的情况,当初如果对此有所防备,有可能避免该案的发生。

  (三)普法宣传不到位,法律意识淡薄:随着今年来针对儿童性犯罪案件的曝光,人们才开始对性侵儿童这一非高发性的犯罪有了更直接的认识。针对儿童性犯罪的法律宣传不够直观深入,尤其在该类案件高发的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这些地方人们的法律意识较薄弱,法律的威慑力不足,从而助长了行为人的犯罪心理。

  (四)对未成年人尤其是儿童的监管和保护社会缺位:近年来,老人摔倒扶不扶的热议及“小悦悦”事件的发生,使得人们开始反思在社会道德方面产生的问题。城市化进程极大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时也拉大了邻里距离,保护儿童权益伦理约束和家庭社区庇护的社会机制逐渐淡化瓦解,造成了预防和打击犯罪的社会缺位。

  四、预防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几点建议:

  (一)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先后颁布,为我们保护青少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今后必须加大对这两部法律的宣传力度,经常性开展送法下乡活动,进一步完善这两部法律和有关配套工作机制,积极构建全社会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大格局。

  (二)大力发展经济,增加就业机会。在广大农村地区,之所以存在留守未成年人这一社会群体,根本原因在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难以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对留守未成年人的问题,则需要增加就业机会。另外,待业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现象比较严重,并有为数众多辍学和毕业的高、初中学生缺少就业机会,在待业青年中往往形成一种消极心理。他们许多人没有正常的经济来源,缺乏正常的社会制约,自由支配时间多,精神空虚、意志消退、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生产力发展了,物质生活丰富了,加之正面的教育和引导,犯罪自然会减少。因此,要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就应发展社会生产力,想法设法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待业未成年人的就业,加强人生观、道德观教育。

  (三)完善学校教育,优化留守儿童学习的教学环境。学校应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对有劣迹和不良行为的留守儿童及时帮教,及时与家长、监护人联系,促使他们自觉改正不良行为,远离违法犯罪;教师要对学生一视同仁,对“问题”留守儿童更要关心爱护,不能让留守儿童流入社会成为“街角青少年”;开设法制教育课程,加强对中小学生和教师的法制培训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学校要多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检察官、法官以案释法,并利用课余时间,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活动,如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文艺汇演、模拟法庭、旁听未成年人被告人庭审等,使广大青少年懂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道什么行为是社会提倡和法律允许的,什么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什么行为是违法犯罪的,知道什么事该干,什么事不该干,以预防其犯罪,以此建立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长效机制。

  (四)深入持久地开展道德教育,使留守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各级各类学校要担负起责任,要把传播知识同陶冶情操、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结合起来。帮助留守青少年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培养其优良的品质,使他们辨善恶、明是非,形成团结互助、遵纪守法的良好风气。

  (五)关心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留守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是外界不良因素通过不良心理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留守未成年人接受现代城市因素的影响呈多元化,相应地接受城市不良刺激的因素也会增多。所以,随着社会的发展,加强心理控制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手段。一是加强心理咨询工作。舒缓青少年紧张心理,转换发泄方式。青少年正处在成长发育阶段,在这一阶段,心理上存在一系列矛盾。在城市化进程中,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对人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必然引起青少年心理上一系列矛盾的加剧,从而引起青少年心理上的不平衡。如果发泄方式不当,就有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二是加强青少年自我控制能力的培养。所谓自我控制即内在控制,是社会控制的内在表现形式,指青少年通过社会化的内化过程,接受社会外在控制,然后把这种控制转化为个人经验。并用这种经验去衡量和约束自己的行为过程。

  五、预防和减少针对农村留守儿童性犯罪的对策:

  (一)加强相关方面知识的教育,提高儿童认知能力,增强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我国传统中对性文化的宣传一向保守,使得广大青少年,尤其是儿童,对性相关知识了解甚少。这一方面促使一些人由于对性的好奇产生犯罪心理,另一方面使认知能力薄弱的受害者在遭遇性侵害时,缺乏辨别和反抗。英国颁布的《儿童十大宣言》中有这样一条:背心、裤衩覆盖的地方不许别人摸。在当今我国的教育中,针对自我保护和辨别能力较弱的中小学儿童,重视知识传授的同时应加强其自我保护能力的培养。

  (二)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尤其是此类案件高发的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联系当地村镇干部进行宣传,采用案例普法方式,简单易懂,贴近生活,提高人们的重视程度,增强家长及亲少年儿童的防御心理。引导广大民众在遇到类似案件时懂得保护证据,及时报案,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打压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防止及减少此类严重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案件发生。在中小学校教师管理方面,应更加注重师德选拔和培养。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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