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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继明:多路径构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模式
作者:高继明   发布时间:2014-06-18 10:28:05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国家战略和顶层设计。在当前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职务犯罪依然易发多发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腐败工作的新论断、新思想,必须多路径地构建预防职务犯罪的新模式,这对于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构建预防职务犯罪新模式,笔者认为当前应重点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针对问题,着力推动构建权力清单制度。这一制度是构建预防职务犯罪模式的根本。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社会治理体系还不健全,在发挥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同时,还要发挥好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职能作用。因此,政府必然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设定一部分行政审批和社会管理事项。但是实践中由于一些部门的权力边界模糊不清,公开透明度不高,权力行使过程中随意性、自由裁量权过大,必然导致各种潜规则、贪污腐败、权力寻租、徇私枉法等问题的发生,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直接威胁党的执政基础和社会安全稳定。同时,权力边界不清和不透明,很容易引发政府与市场主体间、市场主体彼此间剧烈的利益冲突,这也是一些行业和领域职务犯罪频发高发的重要原因之一。以清单形式对各项权力边界进行明确界定,不仅对权力越界行为有了制约、监督、查办、惩处的明确标准,可以有效减少各种权力越界、权力寻租等行为,维护政府的廉洁性,而且也给包括市场主体在内的各种社会主体在边界之内和底线之上进行活动提供了足够空间,有利于公职人员遵纪守法和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因此,检察机关要通过办案,针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权力清单,对行政审批和行政事务的法律依据、办理流程、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岗位的权责范围以及奖惩措施作出具体的规定,使每个职能部门、每个岗位的职责与权力边界具体明确,使公众对每个权力岗位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一目了然。一旦有人越界,便可依法投诉、监督、检举,有关职能部门就可以立即启动追责程序。更为重要的是,将权力放在阳光下运行,公众、媒体、社会的监督就能够实现,就可以大大降低职务犯罪发生的几率。 

  夯实基础,着力推动构建公职人员有关信息查询机制。这一机制是构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模式的基础。尽管公民个人的经济收入、社会交往、家庭状况、经营活动等属于私权,有不被他人知悉、掌握的权利。但对于公职人员而言,这些信息是判断衡量公职人员是否廉洁的重要方面。所以,从事公职的人员必须让渡一定的私权,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个人部分信息,当预防工作涉及到某个公职人员或与之有利益关系的个人时,掌握个人信息的部门就有提供的义务。同时,预防部门只有掌握了全面的信息,才能从理性分析、综合研判、归纳梳理中发现风险点,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因此,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交通、电信、金融、税务、房管等拥有公职人员某一方面特定信息的部门的联系沟通,共同推进构建覆盖面广、简便快捷的信息查询机制,当检察机关需要查询特定人员的信息时,义务机关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供,且提供的信息必须是连续的、完整的、全面的,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公职人员在一定时期和履职岗位上的有关情况,为预防部门进行比对分析、调查核实、鉴定评估等预防工作提供依据。但预防部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确保掌握的信息只能用于预防活动,而不能二次向其他部门提供,更不能用于非预防活动,防止信息泄密伤及无辜。 

  结合办案,着力推动构建约谈机制。这一机制是构建预防职务犯罪模式的实践探索。近年来,甘肃省检察机关在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内推行警示提醒、训诫督导、责令纠错等三项约谈制度。对被举报的公职人员和单位,举报中心对线索进行初核评估后,除对有初查必要进入初查程序的外,对认为没有初查必要,但存在履职隐患的,移送预防部门,对其进行警示提醒;对进入初查程序的,除对经初查后进入立案侦查程序的外,对初查后未涉嫌犯罪,但存在履职不当的,移送预防部门,对其进行训诫督导;立案侦查后除对需要提起公诉的外,对认为情节显著轻微,作出撤案、不起诉决定的,决定作出后,移送预防部门对其责令纠错。通过推行这三项制度,不仅可以把一部分公职人员从犯罪边缘拉回来,教育警示更多的人和单位远离职务犯罪,而且使举报、侦查、预防形成有机的整体,能更好地发挥惩防一体的效能和作用。 

  突出重点,着力构建专项预防机制。这一机制是构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模式的特定要求。鉴于一些领域资金投放比较密集,一些项目实施比较集中,而监督制约又不到位。要集中力量、集中一定时间进行专项预防,一方面是为了推广做法积累经验;另一方面是为了保障资金和项目的安全实施。这种方式是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来,在实践中探索出的一条成功经验。近年来,甘肃省检察院组织全省检察机关集中开展了联系企业、联系项目,促进廉洁、促进发展为内容的“两联系、两促进”专项预防行动和保障民生民利、促进农村繁荣、农业发展、农民增收为内容的“保民生、促三农”专项预防行动,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使职务犯罪预防进企业、进农村,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了实现以专项预防行动助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尽快形成模式化、标准化的目标,要在每次专项预防行动结束后,对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对一些具有普遍推广价值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加工提炼上升为制度措施,使之能够在更大范围和更广层面上运用于预防工作。更为重要的是,每开展一次专项预防行动,就能解决一些突出问题,覆盖面逐渐递增,领域逐渐扩大,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专项预防行动的程序、目的、标准、方式就更加定型成熟,从而为构建预防工作模式充实和增添更多的内容。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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