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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引其:探索建立简易程序案件监督制约工作机制
作者:吴引其 发布时间:2014-06-11 10:45:00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能够使占案件总量绝大多数的简单刑事案件得到快速办结,提升了诉讼效率。同时要求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席简易程序庭审活动,使简易程序更加符合诉讼规律。以此为契机,上海金山区检察院不断探索构建办理简易程序案件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以期解决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案多人少的矛盾,从而确保在基层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既能提高简易程序案件的诉讼效率,又能保障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一) 完善内部监督 1、建立简易程序案件质量督查机制。一是注重及时提醒。对于在集中开庭过程中发现的个别案件文书、程序等方面的瑕疵,负责出庭的检察人员及时向承办人进行书面或口头提醒,要求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确保每起案件的办理质量。二是坚持每周例会制度。每周五下午固定由科领导召集,召开例会,排摸、汇总本周例行审核中所发现的有关案件、文书质量方面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三是定期召开案件质量讲评会,对案件办理过程中暴露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并结合主诉联席会议加强对简单案件办理的指导。四是联合本院监察、案管、控申等部门制定案件质量督察机制,由督察小组设定抽查时间,对公诉部门办理的简易程序案件进行质量抽查,并填写《案件质量督查表》予以备案,发现质量问题的,要求承办人书面说明情况,并交部门负责人审核。 2、完善“专人出庭”配套机制。一是在简易案件起诉书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简易程序案件起诉书的说理论证,特别是部分略有争议的案件应对有关案件定性、证据等方面进行充分说理。二是简易程序适用上充分尊重被告人的意愿。三是加强与辩护律师的沟通,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及时对相关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四是引入救济程序机制,出庭公诉人在遇突发情形,又无法应对的情况下,向法庭要求暂时中断庭审,即刻进行电话沟通,同时对于起诉或者开庭的案件,发现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时,及时作出变更处理,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 3、多渠道征求各方意见。在庭审中,对内建立主诉检察官定期旁听制度,对外建立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定期听庭制度,定期组织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参加旁听简易程序案件的庭审活动。在庭审后,建立庭后调查制度,包括被告人问卷调查,旁听人员问卷调查以及律师问卷调查等。 (二) 加强侦查监督 1、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承办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一旦发现存在超期羁押情况,则遵循人权保障精神和羁押比例原则,及时变更相应的强制措施。 2、非法证据排除。一是认真审阅案卷材料,通过严格审阅案卷从证据材料以及静止的文字线索中,发现非法证据的蛛丝马迹。二是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以及对案件的相关参与人员进行询问。三是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被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及时与其沟通案件情况信息。四是建立发现渠道的信息对接机制。在简易程序审查起诉过程中,通过内部网络将侦查监督部门、控告检察部门等获取的相关信息汇集到公诉环节。 (三) 着力审判监督 1、监督贯穿庭审始终。主要监督:法庭的组成人员是否合法,审判人员是否应当回避,有无侵犯或剥夺被告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无徇私枉法,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出庭检察人员制作《简易程序审判监督表》,将庭审中需要监督的回避、保障诉讼参与人权益等事项逐项列出,采用“一庭一表”的形式逐项进行监督。 2、发挥量刑建议功效。在制作量刑建议书的同时,制作个案估值表,将本院制作的量刑建议内容(包括主刑、附加刑情况,自首、累犯及其他量刑情节情况)以表格的形式详细载明,在法院判决送达检察机关后,将判决内容同样以上述方式载明,并与量刑建议逐项对比。 3、突破抗诉监督难点。(1)对法庭审判中有程序违法行为,导致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提起抗诉。(2)在案件定性方面与法院有分歧的,通过抗诉的方式来表达检察机关的法律观点。(3)在案件量刑方面,因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与检察机关产生争议的,此时的抗诉工作要慎重进行。 4、建立判决专人审查机制。对于法院作出判决的刑事案件,在承办人初审,主诉检察官和部门负责人复审的基础上,再由资深检察官进行专门复查,最后由分管检察长审批的审判监督工作机制。 5、完善裁判监督方式。(1)针对判决存在的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畸轻等以及审判中存在严重违法程序,可能影响审判公正的,优先考虑进行抗诉。(2)对裁判中出现的一些比较明显但不致于影响判决公正的程序性错误和其他问题,一般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对裁判中出现的一些对定罪量刑不产生影响的技术性错误和文字错误,主要是通过检察公函的形式提醒法院注意。(4)对于检法两家存在的不一致认识、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的不规范做法,以及对于部分简易审案件中出现的量刑偏轻或偏重等倾向性问题,一般通过检法联席会议或通报的形式,在双方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加以协商解决。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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