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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培德:浅谈检察机关如何创新社会治理方式
作者:石培德 发布时间:2014-06-06 13:08:43
当前我国改革进入关键时期,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社会矛盾不断增多,给社会治理带来许多新问题,新老问题交织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如何适应形势的新变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对于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要深刻认识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中的责任和任务。 从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来看,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中有重要职责,既有履行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的问题,又有履行职责促进社会管理的问题。查办案件、加强监督本来就是社会管理的一部分,法律是用来调整社会关系、管理社会的,运用法律的手段管理社会是不可或缺的,是非常重要的,在一定意义上是最理想、最高境界的管理手段。加强法律监督工作,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社会治理创新尤其重要。 二、全面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创新社会治理方式。 在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曹建明检察长特别强调,检察机关要立足检察职能,全面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的作用,更好地为中心和大局服务。检察机关创新社会治理方式,要从检察职能出发,为经济建设中心服务,围绕发展、围绕民生、围绕稳定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突出查办对发展危害大、对民生危害大、对社会和谐稳定危害大的违法犯罪。 一是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打击严重影响社会管理秩序、经济管理秩序以及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二是严肃查办各类职务犯罪。严肃查办破坏经济社会发展、侵害民生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三是加强社会矛盾化解。更加注重执法风险的评估和预警,更加注重依靠党委、政府,形成化解矛盾的合力。控告申诉、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积极参与大调解工作格局构建,与司法局探索完善“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完善接访机制、推行联合接访、定期接访、主动约访、携案下访、深入息访,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工作目标。四是做好重点人群稳控和帮教工作。监所检察部门深入社区和乡村,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和减刑假释监督工作,做到重点人员底数清、去向明,防范有力。会同综治、社会保障等部门及村委会、居委会,帮助无户口、无住所、无基本生活来源等有实际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落实土地承包、临时安置的政策,消除不稳定因素。五是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针对查办的重点工程、重点领域的职务犯罪,实行预防犯罪同步跟进。深入医疗卫生、建设等部门开展调研和职务犯罪预防宣传。围绕征地拆迁工作的重点环节和农村“两委”换届选举,深入镇、乡、村,协助地方党委搞好专项犯罪预防工作。 三、进一步深化关于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相衔接机制。 建立健全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相衔接机制,这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符合社会治理需要的,实践证明也是非常必要的。行政执法不公、不严是群众普遍反映的突出问题,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是加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是检察机关法定职责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移送刑事犯罪案件的,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可以通过查处背后职务犯罪案件的方式,促进问题的解决;发现公安机关该立案不立案的,可以通过立案监督的方式,督促公安机关立案;对于发现的职务犯罪,可以立案侦查,通过办案促进监督。 四、延伸职能,探索服务平安建设的新方式。 一是检力下沉,把检察工作向基层延伸。针对检察工作与基层联系不紧密等不足,探索建立工作联系点,把检察工作向基层延伸,及时发现影响社会治安的各类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加大法律监督和服务力度。二是检察官加强研判,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定期对办案情况进行分析,对社会治安态势进行研判,形成各类专项整治信息和调研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三是突出效果,改进检察建议工作。针对执法办案中发现的社会管理漏洞,积极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整章建制,堵塞漏洞。同时,强化跟踪落实,对检察建议对象进行约谈,确保相关问题得到整改。在汇总发案情况的基础上,提出综合性的检察建议。四是积极创新,探索专项整治工作方式。以综合治理工作的理念统领各专项整治工作,提高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扫黄打非、反邪教等各类专项整治活动的成效。深入研究影响社会治安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寻找解决问题的新思路。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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