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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燕平:整合内部资源强化诉讼监督的思考
作者:徐燕平   发布时间:2014-06-04 10:39:47


    由于检察机关的性质和权能具有的复合性,多年来关于检察权的具体权能及属性问题一直存有争论。但大多数人都认同检察机关职能的二重性——诉讼职能和监督职能的观点。其中,诉讼监督是最基本的、最成熟的监督途径之一。历年来,“强化法律监督”一直是检察机关的工作重心,诉讼监督又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的重要抓手之一。目前,随着检察机关内设部门的增多,诉讼监督工作主体多元化、诉讼监督权分散行使、部门各自为政、条块分割、沟通协作不够等问题出现,导致诉讼监督工作中出现了合力不足、整体性较差、效率不高等现象的出现,已影响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目前,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监督权的职能配置上存有监督盲区和空白点。实践中,检察机关不掌控公安机关发立破及立案活动的情况;不掌控发出的追捕追诉建议的落实情况;不掌控公安机关立案后又撤案的刑事案件处理情况及后续结果;也不掌控公安机关报捕后未批捕案件的后续处理情况等。这些信息的大量缺失,使得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信息尚且无法全部掌握,对侦查行为的监督更是无能为力。

  静态监督的模式,不能与刑事侦查动态运行轨迹相匹配。刑事案件的运行轨迹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依次经历立案、批捕、起诉、审判、执行的标准流程,有的案件可能在某一环节终止,有的案件可能长期停滞在某一环节无法继续后续流程,有的案件会出现流程回转。目前,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工作通常是分阶段事后监督,注重的是某几个点上的结果审查,缺乏对诉讼活动全程动态的实时监控,且各部门各自为政,前后程序衔接沟通不够,协作配合不足。而各自为政的监督方式,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实践中还存在重复监督,浪费资源的现象。同时,上下级检察机关也没能形成监督合力。

  为优化配置检察机关内部业务资源和人力资源,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层次、增强监督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笔者认为,应在不改变现有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的基础上,整合内部资源,完善工作机制,构建一种全程化、立体化的诉讼监督工作新格局,以确保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工作能科学、合理、高效运作。诉讼监督与诉讼活动密不可分,不宜单独成立诉讼监督部门,否则立即面临线索发现难的问题。

  构建整合内部资源的系列工作机制是形成全程化、立体化诉讼监督工作格局的前提。一是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涵盖立案行为违法信息、侦查行为违法信息、审判行为违法信息、执行行为违法信息和其他行政违法的数据库。二是协作配合机制。建立线索移送、工作衔接配合和诉讼监督绩效共享机制。在大监督格局中,检察机关各部门之间要充分研究与其他部门在刑事诉讼监督方面的结合点与契合点。三是上下联动机制。建立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向上级院备案、上级院对下级院重大监督线索统一管理、跟踪监督制度。四是联席会议机制。确立诉讼监督联席会议联系人,由相关部门兼职人员参加。定期分析研究诉讼监督工作中出现的情况问题,制定对策措施,提出监督建议。

  为了更好地整合内部资源强化诉讼监督,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要创建一个平台,建立诉讼监督综合信息共享系统。开发院级层面的诉讼监督信息系统,构建检察机关内部信息共享平台。由各业务部门向平台录入诉讼监督相关信息,并利用共享信息开展工作衔接和协作配合。二要设立一个专门协调机构,建立诉讼监督事务协调中心。该中心隶属于检委会,中心主任由检委会专职委员担任,负责统一协调、组织指导各部门诉讼监督工作的开展,并直接处理涉及全局性的重大监督事项,整合全院的诉讼监督业务资源和人力资源,确保监督权统一、正确、规范有效地行使。三要建立兼职诉讼监督员队伍,加强诉讼监督专业化建设。承担诉讼监督职能的部门指派一名兼职诉讼监督员,负责管理本部门的诉讼监督事务,并服从和协助事务中心完成全院整体的监督工作。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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