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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卫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需抓好五项制度的落实
作者:聂卫新   发布时间:2014-05-29 10:58:14


    未成年人犯罪有家庭监管的原因、学校施教的原因、社会影响的原因、更还有他们身体、心理、心智不成熟的原因,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不能就办案而办案,关键是要把新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规定贯彻好、落实好,重点抓好五项制度的落实,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他们今后健康成长、早日回归社会创造有利条件。

  一是抓好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落实。如何分清原因,对保护犯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为此,我院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将讯问本人、走访家庭、学校、基层组织作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必经程序,全面了解掌握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动机、成长经历、在校表现等情况,重点分析是否存在教育不足和监管失策问题,然后撰写社会调查报告,并作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权益保护重要依据,及时向法庭提交量刑建议,从外部影响方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实施保护。

  二是抓好心理测试制度的落实。在审查起诉阶段,对那些存在犯罪动机不明、目的不清、作案手段或行为方式明显有成人化犯罪特征、疑似性格障碍等七种有心理偏差迹象犯罪嫌疑人,以及拟作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对其进行心理测试,从而测定其心理成熟度、犯罪心理动因、重新犯罪可能性等内容,测试结果作为社区矫正和帮教的重要依据。今年3月, 通过对未成年人刘某心理测试,认为刘某系初犯、偶犯、身心发育不成熟、具有较强的可塑性。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监视居住,并得到公安机关采纳。

  三是抓好未成年人实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落实。坚持对未成年人盗窃、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品格调查,将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状况、日常表现、责任年龄、违法犯罪记录、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指标,设置成高、中、低三种风险值,以此来判断其社会危害性和有无逮捕必要的重要依据。4月份,通过对在校生李某盗窃案的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认为李某盗窃案适用非羁押措施风险程度为低风险,随即对其作出了“无逮捕必要”的不予逮捕的决定。

  四是抓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落实。针对未成年人正处人生的重要阶段,档案中所记载的犯罪记录对其今后健康成长会产生影响较大,有可能影响一生的问题,坚持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出发,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实施封存。12年8月,在办理在校生张某涉嫌抢劫一案时,办案人在进行社会调查过程中发现,张某被拘留是时即被该学校开除,经过与学校领导沟通交涉,在对其犯罪记录实施封存基础上,学校作出了待张某恢复人身自由后可继续留学的承诺,有力地保护了张某继续在校学习的合法权益。

  五是抓好案件跟踪回访和帮教制度的落实。根据办案过程中掌握的犯罪未成年人情况,专门成了未成年人“帮教小组”,主动联合司法所、派出所、村委会、社区和家庭,坚持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或适用缓刑和社区矫正犯罪未成年人进行跟踪回访,全面掌握他们的思想改造情况和各种帮教措施的落实情况,适时发出检察建议,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教活动,近三年来,通过跟踪回访有效预防了2名未成年人企图报复举报人犯罪的再次发生,帮助3名未成年人困难家庭成员解决了就业问题。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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