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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晓霞:袭警类妨害公务犯罪案件分析
作者:卫晓霞 发布时间:2014-05-28 09:48:44
袭警类妨害公务犯罪增加国家机关执法成本,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扰乱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分析此类犯罪案件是非常迫切和必要的。笔者就今年以来,我院批捕、审查起诉的袭警类妨害公务犯罪案件作简要评析。 一、发案特点 (1)、涉案人员多为文化偏低的中壮年。从本院受理的此类案件来看,涉案人群主要以农村在外务工人员或个体户为主,涉案人员年龄大约在40岁至50岁之间,基本都是小学、初中文化水平,受教育程度较低。当然,此类案件涉案人员主要是男性,但也有女性的身影。 (2)、案件发生地以市郊或农村为主。从本院受理的几起妨害公务类案件来看,这类案件主要发生在市郊城乡结合部及辖区内较为偏远的农村地区,发生在市中心范围内的相对较少。 (3)、侵犯对象大多是公安民警的执法活动。我院今年以来受理的几起案件均是涉及侵犯公安民警的执法活动,而涉及法官、交警等侵犯对象相对较少。而侵犯公安民警的执法活动主要是发生在基层公安派出所民警正常出警调处、执行传唤等执法活动中。 (4)、刑罚相对较轻、不捕率较高。从我院受理的案件来看,涉案人员在妨害公务过程中使用的暴力程度都是比较轻的,造成的损害也不是太严重,并且也没有导致正常的公务活动彻底的无法进行。若将案件起诉到法院有可能判处轻刑,甚至是缓刑,故我院作出的不捕率相对较高。 二、发案原因 (1)、发案背后均事出有因,多牵扯经济利益。比如在我院受理魏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案的导火索是到建筑工地讨要工程款,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案导火索是讨要农民工工资等。发案的背后均是事出有因,并且多数牵扯到自身利益。 (2)、涉案人员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由于涉案人员多数是小学和初中文化,根本不知法、不懂法,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构成犯罪,一无所知。正是由于他们不懂法,不了解暴力抗法的严重性和危害程度,所以才敢稀里糊涂地以暴力抗拒公安机关执法行为。 (3)、公安民警执法行为、执法方式不规范。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活动的时候,欠缺对事实的全面深入了解,仅凭个人的主观判断进行执法活动,并且也没有贯彻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理念,对涉案人员没有按正当程序使用警械,也没有与涉案人员积极进行心理沟通、耐心听取其辩解等。 三、对策建议 (1)、强化普法宣传,优化执法环境。一方面,我们应强化普法宣传的力度,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对典型案例进行报道,用切实有效的方法提高全民法律意识,让群众知法、懂法,自觉遵纪守法;另一方面,我们要进一步增强和谐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意识,主动维护社会稳定,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及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充分运用调解手段解决纷争,建立健全警察与公众的良性互动机制,进一步改善警民关系,积极创造良好和谐的执法环境。 (2)、贯彻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理念。公安民警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格公正规范执法,坚持理性平和文明执法,融法、理、情于一体,在处置社会矛盾纠纷时,要慎用警力、警械,要设身处地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让他们既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又感受到公安机关的温暖。同时,要加强自我的防卫意识,避免不必要地刺激当事人,引发激烈的抗拒行为。还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执法的规则,比如通过制定有关使用警械的细则,明确公安民警应依法履行的职责,比如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应该如何使用催泪喷射器(俗称“辣椒水”)等警械。此外,执法人员要注重提高自己的综合素养,使执法活动更加合理、合法。 (3)、创新社会管理,加强综合治理。妨害公务犯罪反映出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行为的欠缺以及对一些新型社会管理事务管理手段滞后,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检察机关应积极探索对行政机关社会管理活动监督新方式、途径,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科学管理。同时,积极做好基层综治工作。健全综治网络,畅通综治信息渠道。可以适时在乡镇成立综治办,各行政村配备综治联络员,各自然村配好综治信息员,密切关注辖区内社情民意,使政法机关在执行公务时耳聪目明,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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