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检察院> 检察长论坛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江永跃:浅谈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作者:江永跃   发布时间:2014-05-22 10:33:00


    在当下《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二章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在刑事和解案件中包含嫌疑人对被害人的物质补偿和精神补偿,而精神补偿中不仅看其认罪悔罪态度还要看其对被害人的精神抚慰补偿。这样等于在和解的案件中的被害人精神损害是可以得到补偿的,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仍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这便导致在没有和解的案件中被害人的精神损害得不到补偿,使得实践操作存在着失衡,受损失较小的可以和解案件的被害人能够得到补偿而损害较大的非和解类的案件被害人得不到补偿。因而笔者认为为了弥补这种失衡,应当允许被害人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本文就对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谈一下笔者的看法。

  一、有关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立法现状

  1、刑事法律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

  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经济损失。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犯罪问题的规定》的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完全禁止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2、民事法律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

  2001年《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民法通则120条作了扩充,将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由民法通则的精神性人格扩大到物质性人格权,同时对损害赔偿金的项目也作了规定,其中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第18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其第22条规定:侵害人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在刑诉法中,能否使用,法律应当予以明确说明。

  综上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事法律方面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而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并未规定有精神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又具有民事诉讼的性质,这样在处理具体案件中容易产生法律适用上的混乱,有损法律协调性。

  二、完善我国刑事案件审理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1、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是被害人的权利

  在实践中,笔者曾办理过多起强奸、猥亵儿童案件,在这类案件中多数是没有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但给被害人带来的精神损害是非常巨大的,例如,强奸案中被害人因强奸大受刺激,出现情绪紊乱,很长一段时间都需要家人的细心看护;猥亵儿童案件,导致儿童不愿上学,不愿和人交流,这类案件中给被害人本人和家庭都带来了巨大精神压力和经济压力。笔者认为此类案件,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这类案件中刑事责任并不足以抚慰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精神痛苦。而且我们必须认识到,犯罪分子承担刑事责任是其对国家、社会应当承担的责任,而民事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是其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应当承担的责任,二者不能相互代替。因此,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应该由被害人选择是否行使,而不能法律或司法解释替被害人选择放弃甚至直接剥夺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2、审理刑事案件中应以刑事惩罚为主,精神赔偿为辅。

  虽然刑法等属公法,精神赔偿属私法,是两个范畴,但应当明确刑事案件中精神赔偿问题应当首先可以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予以审理,以避免资源的浪费,更能充分防止因不同的审判组织分别进行审理而可能出现的不同结论和偏差,但是也不应当禁止被害人选择在刑事审判结束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三、构建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两点思考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其必要性,但在实践中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赔偿数额也难以把握,故笔者提出以下两点思考:

  1、关于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附带民事诉讼的实质是一种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所解决的是民事损害赔偿,即被告人的行为在刑诉法上是犯罪行为,在民事法上是侵权行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可以适用民法上的相关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作为被害人的权利,应当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得到具体体现。现有的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仅限于物质赔偿的规定已经过于狭隘,赔偿范围有必要扩大。对于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确定,适用民法及民事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确立刑事案件是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便与民法的规定相一致,有利于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2、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的因素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因素包括: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除了上诉因素外还应当考虑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赔偿能力。

  对于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的,被害人无法从被告人处获得实际赔偿时,国家应当通过建立建全社会保障体系,从国家和社会依照一定的条件对被害人加以补偿。

  综上所述,用法律形式把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早日确立起来,赋予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进一步使刑事被害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找到平衡点,并使之合法化,是符合我国当前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