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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殴打他人暴力袭警 丘北六男子分别领刑
发布时间:2014-05-12 11:29:52


    本网讯(伍新声)  为了所谓的“哥们义气”,丘北一男子邀约多人殴打他人,民警出警处置时又以暴力方式妨碍公务。5月9日,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妨碍公务案。

    被告人王明发在被害人查某处购买了九辆三轮摩托车,其中一辆没有合格证,经多次讨要未果,便打电话给表弟付明伟,叫其约几个人帮忙去要,并称要不到就打查某一顿出出气。2013年8月4日,王明发、付明伟邀约“老大”罗红顺、孟实玮、张国军、杨某(未成年)等人找到查某,双方发生争吵,罗红顺用砍刀将查某砍伤,王明发、付明伟、杨某又对查某进行殴打。丘北县腻脚派出所副所长殷某接到群众报警后立即带领民警赶赴现场处置,将王明发和付明伟当场抓获。为尽快抓到逃跑的罗红顺等人,殷副所长又带领民警驾驶警车在街上巡查,行至腻脚小学大门旁,发现一辆无牌照面包车(正是逃跑的罗红顺等人所驾驶的车辆),便上前盘查,罗红顺等人拒绝下车接受检查,还与民警争吵起来,接着又拿刀下车冲向民警,将殷副所长砍倒在地,民警胡某前去拉殷副所长,罗红顺、孟实玮、张国军、杨某四人又对两名民警进行围殴,这时其他民警赶到支援,几名被告人迅速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查某的损伤为轻伤,民警殷某、胡某的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罗红顺、王明发、付明伟、杨友祥自愿赔偿被害人查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查某的谅解。

    被告人罗红顺到案后,公安机关审讯发现,被告人罗红顺所驾驶的无牌照面包车系其明知是盗窃的车辆而购买。此外,被告人罗红顺还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宣告缓刑,正在缓刑考验期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红顺、王明发、付明伟、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罗红顺、孟实玮、张国军、杨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罗红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他人财物,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综合六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分别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罗红顺犯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撤销对其所宣告的缓刑,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王明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付明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孟实玮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宣告缓刑二年;被告人张国军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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