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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平龙:老年人性犯罪持续高发的调查报告
作者:张平龙 发布时间:2014-04-29 10:50:35
随着中国整个社会人口的老年化日趋加剧,对于安徽省凤阳县来说,近五年来,人口结构中老年人的比重也在不断的加大。笔者通过对近五年来本院所办理的涉及老年人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等性犯罪案件情况的分析,发现本县老年人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持续高发,给本县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尤其是社会秩序的稳定都带来了严重的挑战。因此,本文笔者通过对本县老年人犯该类型犯罪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进而总结出特点,分析原因,并且进一步提出预防对策,以期为该类犯罪的打击与预防提供些许参考和意见。 一、凤阳县检察院所办理的老年人性犯罪的案件基本情况 本文中对老年人性犯罪案件情况进行讨论分析,首先我们必须搞清楚几个问题: (一)老年人的界定 国内外专家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其也有不同的界定。例如根据心理年龄来判断,可将心理年龄达到六十岁的称之为老年人;根据社会年龄,即他(她)在这个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来判断;根据他(她)的年代年龄,即他(她)做为一个独立的自然人在这个世界上存活的时间来划分等等,理论界有多重的划分标准。但是除了年代年龄有一个客观计算标准之外,其他的主观性大,不易统一把握,精准度也不高,例如按照心理年龄,社会年龄来划分,同一个人可能就被判定出不同的年龄。所以,从古至今世界各国几乎都采用客观存在的年代年龄来作为区分老年人与否的标准。 但是,即使都采用年代年龄但不同的时间以及不同的地域中,对老年人的年龄规定也不尽相同。例如在古代时期,我国各朝各代老年人年龄的划分就有所不同。比如《文献通考·户口考》中记载:“晋以六十六岁以上为老,隋以六十岁为老,唐以五十五岁为老,宋以六十岁为老。”当今世界不同国家对老年人的规定也是不一致,例如,根据挪威、瑞典等一些国的法律规定,年满六十七周岁的人就是老年人,还有一些国家把六十五岁作为老年人的分界点。世界卫生组织对老年人的定义为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群,其中六十到七十四岁的人群称为年轻的老年人,七十五岁以上的才称为老年人,把九十岁以上的人群称为长寿老人。我国根据自身国情,在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第二条规定,现阶段我国老年人是指年满六十周岁的公民。 (二)何为老年人犯罪 德国著名犯罪学家施奈德、凯泽等人将老年人犯罪定义为: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总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学者认为,老年人犯罪是指六十周岁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目前,我国内地的学者普遍将老年人犯罪认为是年满六十周岁的人所实施的犯罪行。 (三)当前凤阳县检察院所办理老年人性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自从2009年以来,我院共办结强奸案64件78人,其中2009年共18件18人,60周岁以上的犯罪嫌疑人4人,年龄最大70周岁;2010年10件14人,老年人5人,年龄最大的71周岁;2011年10件10人,老年人5人,70周岁以上的2人,最大的75周岁;2012年15件15人,60周岁以上的7人,最大的69岁2人;2013年21件21人,60周岁以上的8人,年龄最大的73周岁。猥亵儿童罪,2009年、2010年本县没有一例,从2011年至今,共办理9件10人,其中60周岁以上的5人,年龄最大的81岁。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近五年来,我县老年人性犯罪在同类型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人数也越来越多,而且年龄也有不断上升的趋势。 二、老年人性犯罪案件呈现出的特点 老年人性犯罪案件近五年来持续高发呈现出一定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是文化水平不高 五年来涉及犯罪的88位老年犯罪嫌疑人中文化程度,文盲7人,占8﹪;小学38人,,43.2﹪;初中32人,占36.4﹪;高中、中专、专科学历只有11人,只占了12.5﹪。由上述数据可以看出,老年犯罪嫌疑人百分之八十以上都属于初中以上的低学历者,文化程度低,意味着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法制观念和意识的淡薄,其行为很有可能游离于罪与法的边缘,法盲者居多。 (二)农村犯罪高发 近五年88名犯罪嫌疑人中其中农村人63人,占了总体的71.6﹪。农村地区性犯罪高发主要由于几个方面的原因导致的: 第一个原因也是最主要的原因是农村经济不发达,经济发展的落后同时滞后了精神文明建设。经济落后,导致人们思想闭塞,对于法律认识还不够,法律意识淡薄,思想愚昧导致自己根本意识不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以王某猥亵儿童罪为例,王某利用自己看管游戏机的便利,多次对来玩小鱼机的女童摸胸部、屁股、阴部等行为多次进行猥亵,但是王某却认为自己的行为并非犯罪,而只是一种亲昵的行为; 第二个原因是,农村空巢老人不断增多,家庭关爱极度缺乏。这些老年人大都子女在外打工,自己独自在家或带孙子女上学,或者处于精神极度空虚且生活环境闭塞缺少必要的与人交流和排解抑郁,长此以往导致自己沦为低级趣味和酒精麻醉下的铤而走险、寻求刺激; 第三个原因是,农村老年人很多是寡居老人,或未娶、或丧偶、或配偶离家出走,长期处于独居生活状态和性压抑的状态。目前,根据国内外著名性医学专家证实,男性的性生活持续时间较长,大部分男性老年人都可以持续到七十岁以上,甚至一些人还可以保持到八十岁左右,男性对性生活的需求要大于同龄的女性。在我国,由于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老年人被安放在了“无欲无求”的位置上,性生活自然被忽略。一些丧偶或离异的单身老年人迫于舆论压力或儿女反对不敢再婚,其性需求也就无法通过正常的途径得到满足。久而久之的压抑会使他们对性极度的渴望,再加之老年人的自控能力下降,一旦出现特定机会,他们的思想就不再受到伦理意识和法制观念的约束而采取一些非正常手段。例如,犯罪嫌疑人老汉陈某,开办了一个名为“老年娱乐室”供打麻将的地方,实为老年男性提供性服务的场所。来这里寻求“服务”的人多在六十岁以上,年龄最大的为七十五岁。一些老年人怕被熟人碰见,不愿实施这种“光明正大”的行为,而又有一些人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实施这种嫖客行为,因此其往往会采取强奸、猥亵等犯罪行为。但同时又因为其体能下降,通常会将目标锁定为幼女、智障女,通过诱骗的方式,要对方“自愿”的与其发生性关系。这是因为她们的判断能力弱,一块糖、一句话就能将她们欺骗。例如七十四岁的林孝明强奸十岁幼女,事后仅给其一元钱就得到了“封口”的效果。 第四个原因,也是比较主要的原因是,社会的快速发展对人们的生活方式及其心理都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即使是农村,也不再完全是过去那种闭塞的环境。一方面,当人们步入了老龄阶段的时候,多会退休在家或不再从事劳务性的工作,这使得其经济来源逐渐减少,慢慢的退出家庭中心位置。另一方面,由于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高科技产品不断涌新出现,新兴事物应接不暇,但是老年人对于它们的接受能力却非常小,比如手机的更新换代,让它们具备了越来越多的功能,年轻人喜欢用手机玩微薄、发微信等,但对多数老年人而言,他们甚至连这些新兴词语的意思都不了解,所以无论一部手机的功能多么齐全,对他们来说也只不过是一个用来接听电话的工具而已。这就使得老年人单调,滞后的生活与周围日新月异的环境显得格格不入,无法跟上年轻一代的生活步调。经济能力衰退,又跟不上社会的变化,难免会使它们有一种被抛弃的感觉。这种情况下他们能为社会,为家庭做的事情变得越来越少,其内心处于一种空虚状态。至此,其很容易接受一些不良信息,从而滋生违法犯罪的行为。 (三)犯罪嫌疑人年龄呈现出高龄化趋势 从近几年老年犯罪嫌疑人数据来看,从开始的50岁至60岁,到60岁至70岁,甚至到后来的最高81岁,由此可以看出,呈现出高龄化态势。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是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的身体素质比以前有了很大提高,因此同年龄段老人要比以前身体素质好很多,所以从身体素质上来说为犯罪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是老年人进入老年期后,心理发生了很大变化。当人进入老年期后,中枢神经系统会逐渐发生改变,会有过的度活动倾向,以及较高的唤起水平,这就使得老年人的情绪体验变得较为强烈。所以,相比于其他的成年人,老年人情绪变化快,容易冲动、急躁,而一些老年人就会在这种情绪的支配下实施犯罪行为。另外,老年人身体各个感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都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逐渐衰老、退化,这也促使老年人变得敏感多疑,对周围人缺乏信任感,自尊心异常强烈,常会计较别人的一言一行。例如“由于耳聋眼花,常常会误以为他人与己无关的行为是对自己的责怪或辱骂,可能在在这种被害的猜疑下实施犯罪行为。” (四)犯罪周期长且带有隐秘性 由于农村独特的社会环境,例如闭塞、熟人社会,往往是风俗习惯和乡规民约作为人们行为的准则,而非法律,因此,一旦发生了这种往往是熟人之间的性犯罪案件,人们为了顾及颜面,被害人选择了忍气吞声,进而助长了这种犯罪的长期发生;农村大量留守儿童和妇女成为名符其实的弱势群体,她们长期与犯罪嫌疑人生活在一起,熟人之间犯案,只要被害人不报案,那么罪恶就永远被掩藏在黑暗之中,难以得到曝光进而惩罚犯罪。 (五)被害人多为留守、智障妇女儿童 近年来,凤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不断增加导致大量劳动力于农闲时外出务工,因此留下妻子和孩子在家打理家务。由于“留守妇女”处于弱势地位,她们的合法权益相对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留守妇女已经成为农村强奸案的主要被害对象。调查显示,农村性侵害案件中有70%的受害者是“留守妇女”。如我院办理的关某涉嫌强奸案中:关某见妇女黄某丈夫常年在外务工,家中只剩其一人,便多次对黄某进行强奸。 留守儿童由上年纪的爷爷奶奶照顾,由于家务忙或者精力照顾不到,往往忽略到孩子可能遭受到性犯罪的威胁,孩子缺乏父母的强有力依靠,往往遭受侵犯之后也不敢声张。 智力障碍、弱智儿童也是高危受害群体。智力障碍、弱智女之所以容易被犯罪分子选为侵害对象,是因她们缺乏辨别能力和抗击能力,犯罪分子往往只需采取程度很小的引诱和暴力胁迫手段就能得逞,案发风险也比较低;同时,也是老年人的身体状态所决定的,老年人毕竟体力有限,之所以选择这些群体,是因为她们反抗能力有限。 三、农村老年人性犯罪的预防对策 农村老年人是一类特殊的社会群体,而且占相当大的比例,其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事前预防要比事后预防起到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农村老年人性犯罪高发的主要原因在于年龄大且接受外界事物的意识不够,或者渠道狭隘,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根本就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违法。针对这种情况,凤阳县检察院等司法机关每年在法制宣传日、妇女节、儿童节等时期,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送法进校园”、“送法进企业”等法律宣传教育活动,使公民知法、懂法,守法、洁身自好,通过一些典型案例,使民众从强奸犯罪对家庭(包括犯罪分子和受害人的家庭)、对受害人、对社会的危害中吸取深刻的教训,从而看到强奸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警戒人们歪风邪气不能学、歪门邪道不可行,让黄色文化没有寄生之处。 此外,坚持打防并举政策,对于这类犯罪依法处罚,同时宣传和教育部门应该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展板和公益讲座等形式,加大普法教育的覆盖面,尤其是那些偏僻的农村及其村民,把握好舆论的导向,加大正面宣传的力度,对涉性案件不需过度渲染,防止社会模仿效应,建立健全文化宣传体系,积极倡导健康文化,弘扬社会正义,抨击丑恶现象与腐朽意识,鞭笞社会上的腐化堕落、违法犯罪等丑恶现象。 (二)正确看待老年人的性需求的客观存在 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也促进了老年人身体素质的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是性需求和性能力也得到了空前的延后。据国内外性医学专家证实,绝大部分老年人的性生活可以持续到70岁以上,其中一部分人可以保持到80岁左右。然而,在我国传统文化氛围下,老年人的性心理被极度的压抑和扭曲,被认为是丑恶的,因此,很多具有性需求的老年人不敢或者不愿通过正常的交友或者婚姻的途径来满足生理和心理需求,只能苦苦压抑,日积月累便会形成极度饥渴的性心理。因此,在特定的时间和场合,这些极度压抑性需求的老年人,一旦遇到性刺激,很容易就处于伦理意识和法制意识奔溃的边缘,进而放纵自己的行为而去猥亵、强奸妇女儿童。 老年人拥有追求性幸福的权利,整个社会应给予其理解和以宽容的态度对待,这既有利于关爱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对于该类犯罪的预防也都是大有裨益的。子女对于父母的再婚要求,也不能为了个人的面子等因素而横加阻拦,应该支持包容。 (三)不断丰富农村老年人的文化生活 文化生活的匮乏,尤其是对于农村老年人来说,除了电视以外,操持家务之余,基本上没有别的娱乐活动打发无聊的时光。即使在城市中,除了买菜做饭接孩子、打打牌,也没有太多的娱乐方式排解生活的枯燥。这些问题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关注并且解决,例如社区和村委会等组织可以开展一些娱乐活动,来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例如组织各种舞队、比赛、电影放映,条件好的还可以组织旅游团队,去开阔老年人的视野,排解精神空虚。总之,不断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丰富老年人的文化活动,使农村老年人都老有所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四)关心善待农村的孤寡老年人,给予其心灵慰藉 农村老年人长期处于“空巢”状态,极度缺乏子女亲情的关怀,一方面子女应该多花时间来陪伴父母,关心他们的身心健康;另一方面,政府职能部门及乡镇、村组干部对辖区老年人的身体、生活等情况要切实做到心中有数。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坚持需什么帮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帮助老年人克服生活中的各种困难。在生活中,老年人与他人或家人难免会发生矛盾和摩擦,村组干部要当好调解员,及时化解老年人与他人或与家人的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 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老年人一直作为弱势群体被对待,但是随着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被曝光的老年人,尤其是农村老年人性犯罪案件的触目惊心让人深思,也足以引起各方的注意。 随着中国整个社会人口的老年化日趋加剧,对于安徽省凤阳县来说,近五年来,人口结构中老年人的比重也在不断的加大。笔者通过对近五年来本院所办理的涉及老年人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等性犯罪案件情况的分析,发现本县老年人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持续高发,给本县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尤其是社会秩序的稳定都带来了严重的挑战。因此,本文笔者通过对本县老年人犯该类型犯罪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进而总结出特点,分析原因,并且进一步提出预防对策,以期为该类犯罪的打击与预防提供些许参考和意见。 一、凤阳县检察院所办理的老年人性犯罪的案件基本情况 本文中对老年人性犯罪案件情况进行讨论分析,首先我们必须搞清楚几个问题: (一)老年人的界定 国内外专家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其也有不同的界定。例如根据心理年龄来判断,可将心理年龄达到六十岁的称之为老年人;根据社会年龄,即他(她)在这个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来判断;根据他(她)的年代年龄,即他(她)做为一个独立的自然人在这个世界上存活的时间来划分等等,理论界有多重的划分标准。但是除了年代年龄有一个客观计算标准之外,其他的主观性大,不易统一把握,精准度也不高,例如按照心理年龄,社会年龄来划分,同一个人可能就被判定出不同的年龄。所以,从古至今世界各国几乎都采用客观存在的年代年龄来作为区分老年人与否的标准。 但是,即使都采用年代年龄但不同的时间以及不同的地域中,对老年人的年龄规定也不尽相同。例如在古代时期,我国各朝各代老年人年龄的划分就有所不同。比如《文献通考·户口考》中记载:“晋以六十六岁以上为老,隋以六十岁为老,唐以五十五岁为老,宋以六十岁为老。”当今世界不同国家对老年人的规定也是不一致,例如,根据挪威、瑞典等一些国的法律规定,年满六十七周岁的人就是老年人,还有一些国家把六十五岁作为老年人的分界点。世界卫生组织对老年人的定义为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群,其中六十到七十四岁的人群称为年轻的老年人,七十五岁以上的才称为老年人,把九十岁以上的人群称为长寿老人。我国根据自身国情,在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第二条规定,现阶段我国老年人是指年满六十周岁的公民。 (二)何为老年人犯罪 德国著名犯罪学家施奈德、凯泽等人将老年人犯罪定义为: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总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学者认为,老年人犯罪是指六十周岁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目前,我国内地的学者普遍将老年人犯罪认为是年满六十周岁的人所实施的犯罪行。 (三)当前凤阳县检察院所办理老年人性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自从2009年以来,我院共办结强奸案64件78人,其中2009年共18件18人,60周岁以上的犯罪嫌疑人4人,年龄最大70周岁;2010年10件14人,老年人5人,年龄最大的71周岁;2011年10件10人,老年人5人,70周岁以上的2人,最大的75周岁;2012年15件15人,60周岁以上的7人,最大的69岁2人;2013年21件21人,60周岁以上的8人,年龄最大的73周岁。猥亵儿童罪,2009年、2010年本县没有一例,从2011年至今,共办理9件10人,其中60周岁以上的5人,年龄最大的81岁。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近五年来,我县老年人性犯罪在同类型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人数也越来越多,而且年龄也有不断上升的趋势。 二、老年人性犯罪案件呈现出的特点 老年人性犯罪案件近五年来持续高发呈现出一定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是文化水平不高 五年来涉及犯罪的88位老年犯罪嫌疑人中文化程度,文盲7人,占8﹪;小学38人,,43.2﹪;初中32人,占36.4﹪;高中、中专、专科学历只有11人,只占了12.5﹪。由上述数据可以看出,老年犯罪嫌疑人百分之八十以上都属于初中以上的低学历者,文化程度低,意味着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法制观念和意识的淡薄,其行为很有可能游离于罪与法的边缘,法盲者居多。 (二)农村犯罪高发 近五年88名犯罪嫌疑人中其中农村人63人,占了总体的71.6﹪。农村地区性犯罪高发主要由于几个方面的原因导致的: 第一个原因也是最主要的原因是农村经济不发达,经济发展的落后同时滞后了精神文明建设。经济落后,导致人们思想闭塞,对于法律认识还不够,法律意识淡薄,思想愚昧导致自己根本意识不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以王某猥亵儿童罪为例,王某利用自己看管游戏机的便利,多次对来玩小鱼机的女童摸胸部、屁股、阴部等行为多次进行猥亵,但是王某却认为自己的行为并非犯罪,而只是一种亲昵的行为; 第二个原因是,农村空巢老人不断增多,家庭关爱极度缺乏。这些老年人大都子女在外打工,自己独自在家或带孙子女上学,或者处于精神极度空虚且生活环境闭塞缺少必要的与人交流和排解抑郁,长此以往导致自己沦为低级趣味和酒精麻醉下的铤而走险、寻求刺激; 第三个原因是,农村老年人很多是寡居老人,或未娶、或丧偶、或配偶离家出走,长期处于独居生活状态和性压抑的状态。目前,根据国内外著名性医学专家证实,男性的性生活持续时间较长,大部分男性老年人都可以持续到七十岁以上,甚至一些人还可以保持到八十岁左右,男性对性生活的需求要大于同龄的女性。在我国,由于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老年人被安放在了“无欲无求”的位置上,性生活自然被忽略。一些丧偶或离异的单身老年人迫于舆论压力或儿女反对不敢再婚,其性需求也就无法通过正常的途径得到满足。久而久之的压抑会使他们对性极度的渴望,再加之老年人的自控能力下降,一旦出现特定机会,他们的思想就不再受到伦理意识和法制观念的约束而采取一些非正常手段。例如,犯罪嫌疑人老汉陈某,开办了一个名为“老年娱乐室”供打麻将的地方,实为老年男性提供性服务的场所。来这里寻求“服务”的人多在六十岁以上,年龄最大的为七十五岁。一些老年人怕被熟人碰见,不愿实施这种“光明正大”的行为,而又有一些人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实施这种嫖客行为,因此其往往会采取强奸、猥亵等犯罪行为。但同时又因为其体能下降,通常会将目标锁定为幼女、智障女,通过诱骗的方式,要对方“自愿”的与其发生性关系。这是因为她们的判断能力弱,一块糖、一句话就能将她们欺骗。例如七十四岁的林孝明强奸十岁幼女,事后仅给其一元钱就得到了“封口”的效果。 第四个原因,也是比较主要的原因是,社会的快速发展对人们的生活方式及其心理都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即使是农村,也不再完全是过去那种闭塞的环境。一方面,当人们步入了老龄阶段的时候,多会退休在家或不再从事劳务性的工作,这使得其经济来源逐渐减少,慢慢的退出家庭中心位置。另一方面,由于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高科技产品不断涌新出现,新兴事物应接不暇,但是老年人对于它们的接受能力却非常小,比如手机的更新换代,让它们具备了越来越多的功能,年轻人喜欢用手机玩微薄、发微信等,但对多数老年人而言,他们甚至连这些新兴词语的意思都不了解,所以无论一部手机的功能多么齐全,对他们来说也只不过是一个用来接听电话的工具而已。这就使得老年人单调,滞后的生活与周围日新月异的环境显得格格不入,无法跟上年轻一代的生活步调。经济能力衰退,又跟不上社会的变化,难免会使它们有一种被抛弃的感觉。这种情况下他们能为社会,为家庭做的事情变得越来越少,其内心处于一种空虚状态。至此,其很容易接受一些不良信息,从而滋生违法犯罪的行为。 (三)犯罪嫌疑人年龄呈现出高龄化趋势 从近几年老年犯罪嫌疑人数据来看,从开始的50岁至60岁,到60岁至70岁,甚至到后来的最高81岁,由此可以看出,呈现出高龄化态势。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是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的身体素质比以前有了很大提高,因此同年龄段老人要比以前身体素质好很多,所以从身体素质上来说为犯罪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是老年人进入老年期后,心理发生了很大变化。当人进入老年期后,中枢神经系统会逐渐发生改变,会有过的度活动倾向,以及较高的唤起水平,这就使得老年人的情绪体验变得较为强烈。所以,相比于其他的成年人,老年人情绪变化快,容易冲动、急躁,而一些老年人就会在这种情绪的支配下实施犯罪行为。另外,老年人身体各个感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都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逐渐衰老、退化,这也促使老年人变得敏感多疑,对周围人缺乏信任感,自尊心异常强烈,常会计较别人的一言一行。例如“由于耳聋眼花,常常会误以为他人与己无关的行为是对自己的责怪或辱骂,可能在在这种被害的猜疑下实施犯罪行为。” (四)犯罪周期长且带有隐秘性 由于农村独特的社会环境,例如闭塞、熟人社会,往往是风俗习惯和乡规民约作为人们行为的准则,而非法律,因此,一旦发生了这种往往是熟人之间的性犯罪案件,人们为了顾及颜面,被害人选择了忍气吞声,进而助长了这种犯罪的长期发生;农村大量留守儿童和妇女成为名符其实的弱势群体,她们长期与犯罪嫌疑人生活在一起,熟人之间犯案,只要被害人不报案,那么罪恶就永远被掩藏在黑暗之中,难以得到曝光进而惩罚犯罪。 (五)被害人多为留守、智障妇女儿童 近年来,凤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不断增加导致大量劳动力于农闲时外出务工,因此留下妻子和孩子在家打理家务。由于“留守妇女”处于弱势地位,她们的合法权益相对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留守妇女已经成为农村强奸案的主要被害对象。调查显示,农村性侵害案件中有70%的受害者是“留守妇女”。如我院办理的关某涉嫌强奸案中:关某见妇女黄某丈夫常年在外务工,家中只剩其一人,便多次对黄某进行强奸。 留守儿童由上年纪的爷爷奶奶照顾,由于家务忙或者精力照顾不到,往往忽略到孩子可能遭受到性犯罪的威胁,孩子缺乏父母的强有力依靠,往往遭受侵犯之后也不敢声张。 智力障碍、弱智儿童也是高危受害群体。智力障碍、弱智女之所以容易被犯罪分子选为侵害对象,是因她们缺乏辨别能力和抗击能力,犯罪分子往往只需采取程度很小的引诱和暴力胁迫手段就能得逞,案发风险也比较低;同时,也是老年人的身体状态所决定的,老年人毕竟体力有限,之所以选择这些群体,是因为她们反抗能力有限。 三、农村老年人性犯罪的预防对策 农村老年人是一类特殊的社会群体,而且占相当大的比例,其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事前预防要比事后预防起到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农村老年人性犯罪高发的主要原因在于年龄大且接受外界事物的意识不够,或者渠道狭隘,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根本就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违法。针对这种情况,凤阳县检察院等司法机关每年在法制宣传日、妇女节、儿童节等时期,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送法进校园”、“送法进企业”等法律宣传教育活动,使公民知法、懂法,守法、洁身自好,通过一些典型案例,使民众从强奸犯罪对家庭(包括犯罪分子和受害人的家庭)、对受害人、对社会的危害中吸取深刻的教训,从而看到强奸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警戒人们歪风邪气不能学、歪门邪道不可行,让黄色文化没有寄生之处。 此外,坚持打防并举政策,对于这类犯罪依法处罚,同时宣传和教育部门应该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展板和公益讲座等形式,加大普法教育的覆盖面,尤其是那些偏僻的农村及其村民,把握好舆论的导向,加大正面宣传的力度,对涉性案件不需过度渲染,防止社会模仿效应,建立健全文化宣传体系,积极倡导健康文化,弘扬社会正义,抨击丑恶现象与腐朽意识,鞭笞社会上的腐化堕落、违法犯罪等丑恶现象。 (二)正确看待老年人的性需求的客观存在 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也促进了老年人身体素质的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是性需求和性能力也得到了空前的延后。据国内外性医学专家证实,绝大部分老年人的性生活可以持续到70岁以上,其中一部分人可以保持到80岁左右。然而,在我国传统文化氛围下,老年人的性心理被极度的压抑和扭曲,被认为是丑恶的,因此,很多具有性需求的老年人不敢或者不愿通过正常的交友或者婚姻的途径来满足生理和心理需求,只能苦苦压抑,日积月累便会形成极度饥渴的性心理。因此,在特定的时间和场合,这些极度压抑性需求的老年人,一旦遇到性刺激,很容易就处于伦理意识和法制意识奔溃的边缘,进而放纵自己的行为而去猥亵、强奸妇女儿童。 老年人拥有追求性幸福的权利,整个社会应给予其理解和以宽容的态度对待,这既有利于关爱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对于该类犯罪的预防也都是大有裨益的。子女对于父母的再婚要求,也不能为了个人的面子等因素而横加阻拦,应该支持包容。 (三)不断丰富农村老年人的文化生活 文化生活的匮乏,尤其是对于农村老年人来说,除了电视以外,操持家务之余,基本上没有别的娱乐活动打发无聊的时光。即使在城市中,除了买菜做饭接孩子、打打牌,也没有太多的娱乐方式排解生活的枯燥。这些问题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关注并且解决,例如社区和村委会等组织可以开展一些娱乐活动,来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例如组织各种舞队、比赛、电影放映,条件好的还可以组织旅游团队,去开阔老年人的视野,排解精神空虚。总之,不断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丰富老年人的文化活动,使农村老年人都老有所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四)关心善待农村的孤寡老年人,给予其心灵慰藉 农村老年人长期处于“空巢”状态,极度缺乏子女亲情的关怀,一方面子女应该多花时间来陪伴父母,关心他们的身心健康;另一方面,政府职能部门及乡镇、村组干部对辖区老年人的身体、生活等情况要切实做到心中有数。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坚持需什么帮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帮助老年人克服生活中的各种困难。在生活中,老年人与他人或家人难免会发生矛盾和摩擦,村组干部要当好调解员,及时化解老年人与他人或与家人的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 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老年人一直作为弱势群体被对待,但是随着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被曝光的老年人,尤其是农村老年人性犯罪案件的触目惊心让人深思,也足以引起各方的注意。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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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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