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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先清:检察机关如何提升反贪侦查工作能力
作者:闫先清 发布时间:2014-04-15 11:08:18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其在反贪侦查工作的环节上一方面,加大了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对检察机关的侦查权给予必要的加强,另一方面,突出了对人权尊重和保障,对检察机关的侦查权的予以监督和制约。因此,检察机关应该高度重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反贪侦查工作带来的影响,应该全面“升级”反贪侦查工作,确保在新形势下反贪侦查工作规范、安全、可持续地健康发展。 一、当前反贪侦查工作的挑战与机遇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是机遇与挑战并存。首先,将辩护人身份提前到了侦查阶段,且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给予了律师有限制的独立会见权,这样就对初查工作是否“精细化”取证、是否程序合法、无瑕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次,“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细化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给侦查活动确立了更高的标准;最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和“近亲属免除出庭作证义务”的确立向以往单纯依赖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口供”定罪的侦查模式提出了挑战。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给反贪侦查工作带来了诸多的机遇。最为重要的是,电子数据和技术侦查措施等规定被写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反贪的侦查活动带来了更多的便利,可以收集、调取、固定更多的有利于侦查机关的证据。当前,职务犯罪案件日益呈现出高科技化和隐蔽化等特点,加上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尊重与保障人权,要求检察机关严格遵守“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新规定,这对检察机关今后的办案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此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的的完善及修改也切实解决了犯罪嫌疑人因重大疾病无法羁押,取保候审又可能出现串供的难题。 二、提升反贪侦查工作能力的对策建议 1、提高思想认识,走出一条“规范、安全、可持续”的侦查道路 反贪侦查人员要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诸多方面强化对侦查权的监督和制约,是顺应历史发展潮流,强化人权保障的必然结果,是我国民主法治事业进步的一个重大体现。在日常的执法办案过程中,要强化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把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与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重、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并重、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并重、严格公正廉洁执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并重。坚持走出一条规范、安全、可持续的侦查道路,努力使所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够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2、反贪侦查重心前移,做好“精细化”初查工作 职务犯罪案件手段日趋隐蔽性、智能性和复杂性,加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等因素,使得如今的初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反贪部门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精细化”的初查,要在案件办理之初就要对整个案件证据链条进行全面谋划,力争做到在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和律师介入之前将绝大部分关键性证据依法固定好。在初查实践中,首先,要依法提前运用询问、查询银行账户、司法鉴定等手段进行证据调取工作工作;其次,要对能够影响立案、拘留、逮捕、讯问等工作的关键证据采取精细化收集、固定和保全;最后,要顺应科技发展潮流,除了对传统证据的重视以外,对虚拟空间证据的收集和固定也必须予以重视。如手机通话记录及短信记录,QQ、飞信、微信的聊天记录,博客、微博上的图文信息记录等,对揭露和证实犯罪日益凸显出其重要的作用。 3、转变反贪侦查模式,将“由供到证”转变为“由证到供” 反贪侦查模式主要是传统的以收集言词证据为主的“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一般是反贪部门在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后,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再围绕口供去收集其他证据。这样的侦查模式容易导致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损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实施的大背景下,在侦查实践过程中要运用“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作指导,尽可能多的收集各种形式的证据,尤其是对新增的“电子数据”予以重视,待所需要的证据基本上确实充分以后,再去接触犯罪嫌疑人,用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来印证先前收集的证据,进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这样既可以减少犯罪嫌疑人对抗反贪侦查活动,又能在律师介入以前形成有利的证据规模,从而大大提高职务犯罪案件的成案率。 4、根据侦查活动的进程,大胆、灵活运用强制措施 运用强制措施是检察机关同职务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之一,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反贪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情况下,检察机关必须更加重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灵活运用,充分发挥出其重要作用。比如,一些强制措施灵活运用可以争取更多的办案时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一次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也就是说不需要拘留、逮捕的,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需要拘留、逮捕的,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我们再结合131条第2款“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的规定,就可以将一个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讯问时间扩大到48小时,这样就为办案人员很好的争取了办案时间。在日常反贪办案过程中,还要根据侦查活动的进程,把握好决定使用强制措施的时机、种类等,更要注意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得变化,适时变更强制措施,打压其抗拒、侥幸心理,强化其恐惧、悔罪心理,有效地迫使其认罪招供。反贪侦查人员还要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健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这一东风,理解透彻其立法精神,大胆运用好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促进打击职务犯罪的预期功能。 5、继续充实反贪队伍,提升反贪侦查人员的侦查能力 反贪侦查工作的成败,归根结底取决于反贪侦查人员自身是否“强大”。检察机关要继续加强反贪队伍建设,充实反贪侦查人员的力量,进一步提升提高反贪侦查人员的侦查能力。首先,要把提升反贪侦查人员的侦查能力摆到极其重要的位置,加强对侦查人员使用技术性侦查手段的培训,锻造侦查人员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意识和程序意识,强化侦查人员对使用侦查权谦抑性原则重要性的认识,培养一批办案能力强的侦查能手。其次,要充分发挥侦查能手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带头作用,鼓励他们不断总结侦查经验,并教授给其他侦查人员突破案件的关键和技巧。最后,要通过建构完善的激励机制,督促反贪侦查人员把握初查技巧、取证技巧、预审技巧,提升办案的综合能力,确保反贪侦查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6、大力推进反贪“侦查信息化”与“侦查装备现代化” 当今时代,是一个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是一个信息快速共享的时代,谁在最快的时间内拥有新技术、新发明,谁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取更多的信息,谁就会在竞争面前获取主动权,在我们反贪侦查工作中亦是如此。第一,检察机关要做好信息共享查询平台建设,如与工商、税务、银行、通讯、公安、房产、建设等部门的进行联网,畅通信息查询渠道,如现在开展的“两法衔接”工作与行贿档案查询工作就是很好的例证,这样可以更好的便利反贪侦查工作;第二,要充分运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手段,逐步装备完善的现代化的侦查设备,如检察机关应该根据《各级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装备配备指导目录》的要求,结合本院侦查工作实际,积极购置全程录音录像、手机追踪监控、删除数据恢复等的相关设备;同时要提高侦查人员运用高科技侦查手段的能力,在办案实践中要善于提取犯罪嫌疑人手机、电脑中存储的相关信息记录,获取犯罪嫌疑人在QQ、微博、博客等通讯聊天工具上犯罪痕迹,全面收集犯罪证据,提高办案效率。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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