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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实施后检律关系检视与重构路径探析
作者:周爱国   发布时间:2014-04-10 15:25:50


    [摘要]刑诉法修改体现了人权保障和社会防卫并重、社会本位和个人本位并重、控辩对抗与控辩合作并重的价值理念。律师辩护权扩张和诉讼平等对抗制度架构无疑是凸显这一价值理念的主要部分,为改变传统单一对抗、不平等检律关系提供了机遇与挑战。刑诉法视野下,如何顺应广大群众对现代法治的期待,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是摆在律师与检察工作人员同为法律共同体面前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辩护权扩张 平等诉权 检律关系 建构

  前言:党的十八大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推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改革的首要任务,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本方式。在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律权威的司法实践中,检察官和律师通过观点交锋,运用法律思维演绎法律适用过程,承担着保障人权、推进法治进程的共同使命。当前,探索新型检律关系建构,是适应新刑诉法实施后律师辩护权扩张对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新要求、新挑战,推进执法办案工作模式转型发展与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笔者认为,建立新型检律关系必须在在新刑诉法法视野下正视律师辩护权扩张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影响的角度,从保障人权和防止冤假错案的立场对现行检律关系进行考察,合理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构建控辩均衡的平等、互信、和谐的检律关系。

  一、从新刑诉法适用环节对检律关系考察

  (一)新刑诉法对律师辩护权扩张

  1.侦查环节考律师辩护权扩张对检律关系影响。刑诉法修改后,律师提前介入侦查,在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人委托,了解案情并享有在不被监听的情形下会见犯罪嫌疑人,使律师在侦查活动中享有如影随行、无处不在的权利,打破检察机关原来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空间阻隔、信息封闭的办案优势,甚至出现律师在场情况下,侦查人员侦查谋略无法正常发挥情形,乃至产生保障律师会见权、知情权、辩护权与提高案件质量,加强重大贪污贿赂案件保密,防止侦查活动遭受干扰的两难情景。

  在此种情境下,检察机关在规范执法行为之外,面临转变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加强办案人员与当地党委、律师、证人有效沟通的挑战和防范律师滥用会见权、泄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难度。由于刑事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阅卷、申请调查取证的具体流程、时限,影响了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与律师之间互动和信息透明,在一定程度上办案人员看不到证据链的薄弱环节和法律适用及办案的偏差和错误。

  2.从强制措施适用、变更环节考察律师辩护权对检律关系影响。新刑诉法在审查逮捕方面突出了人权保障理念,将逮捕条件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批准逮捕的五种情形,增强了审查逮捕诉讼性,并设置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强化了检察机关对逮捕执行活动的监督,并明确了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适用条件,改变了以往构罪即捕和一捕到底的办案模式和命案必破的传统观念,利于侦查监督部门加强和律师就社会危害性和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工作沟通,为检察机关在未来加强与律师对抗与合作,将冤假错案初步排除设置在侦查监督环节指明了奋斗方向。

  然而,新刑诉法并未明确规定律师在审查逮捕环节和变更强制措施环节发言权的地位及相关配套救济机制,如程序性制裁措施,亦未明确社会危害性审查标准和具体内容、证明标准,容易造成检察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现象致使平等的诉权对抗关系、控辩对抗关系流于形式。

  3.从公诉环节考察律师辩护权对检律关系的影响。新刑诉法实施后,律师辩护权的范围与内容,广度与深度进一步扩大,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辩护的有效性,利于防止在经济社会转型期政府和司法权力滥用,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由于新刑诉法确定律师辩护人自审查起诉至日起,有权查阅、复制、摘抄案件所有材料,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知悉其全部犯罪证据,造成公诉机关处于很难扩大证据范围、涉案金额,增加了指控犯罪的难度。

  尽管,律师会见权、调查证据权和阅卷权的充分保障,增加了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诉机关指控的风险,但对于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限制会见权情形作具体规定,律师会见权任然面临失权的风险,容易让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与律师彼此对抗,甚至产生对立情绪。

  (二)当前检律关系现状及问题症结

  随着新刑诉法深入贯彻实施,检察办案人员和律师深入接触、交流和相互配合,二者之间猜忌有所减少,关系有所缓和,甚至一些检察机关创新机制,出台工作措施积极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优化律师执业环境。但新刑诉法实施时间不长,如何处理好控辩关系、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与提高检察机关办案效益、优化律师执业环境与防范、监督、处理律师违法、违规问题之间关系,尚无丰富经验积累和固定的路径可循。

  总体而言,二者之间关系尤其是内陆经济不发达地区检律关系呈现相互理解和配合少,彼此设防和互相猜忌多,甚至在检察权与辩护权博弈中,打擦边球,闯红灯、搭顺风车态势。造成检律关系现状,既有历史文化层次原因,又有制度层次症结和人为因素。总体而言,造成检律关系现状有主要以下四种问题症结:

  1.检察办案人员传统的重打击犯罪、轻视人权保障,重实体正义,轻视程序正义的执法办案理念是影响和谐检律关系主要症结。刑诉法修改前,我国在社会本位价值立场影响下,长期在刑事诉讼中盛行注重打击犯罪而轻视保护人权的思想,将社会秩序的维护放在公民个人自由维护、救济之前,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沦为法律客体,处于被动、弱势地位,与司法机关无法形成有效的平等对抗。受到一元化刑事诉讼结构影响,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权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对抗和监督,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主体地位,律师辩护力量微乎其微。

  受有罪推定法律思维长期负面影响,在保障人权的法律价值立场重新归以后,一些基层办案人员一时难以适应新的执法办案理念,将律师辩护简单视为对检察权对抗,思维仍局限在如何打击犯罪,如何通过口供锁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行为,没有对客观证据搜集、固定的主动意识,而非在保障被追诉人利益的条件下,保障律师职业权利,共同维护刑事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新刑诉法实施后,尚未转变执法观念的检察办案人员与律师难免会在法律思维、扮演角色、价值立场、职业道德上产生冲突,影响两者之间合作、交流。具体体现如下:检察办案人员一般以维护社会秩序为第一要务,先入为主,思维偏左,重口供,轻证据,而律师受到商业经济影响,为了委托人利益最大化,思维偏右,仅需阐明委托人无罪、罪轻或者犯罪事实存疑理由,无需全面搜集、审查委托人构罪、罪重证据,更不用开示掌握的构罪、罪重证据。

  2.基层检察队伍老龄化、人员经费闹荒是检察机关给律师辩护权设置障碍重要诱因之一。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区域发展不平衡等因素,一些基层院尤其是城区基层院检察队伍年龄结构老龄化,知识层次结构断层现象明显,编制超编、缺编、空遍现象严重,无法完全应对刑诉法修改后律师辩护权扩张对检察工作挑战。司法实践中,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因为人员经费限制,长期超负荷工作会影响证据材料审查和无罪、罪轻证据的收集、固定,影响案件质量,为降低败诉风险,会利用法律的模糊规定或真空地带,巧立名目,给律师执行业权利设置障碍,如在未明确说明理由的前提下,滥用案情复杂、可能涉嫌重大贿赂犯罪窝案串案案件为由或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对在违法违纪事实面前拒不交代情况的犯罪嫌疑人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异地关押强制措施,长期拒绝律师会见涉嫌一般贪污贿赂职务犯罪嫌疑人,造成犯罪嫌疑人人身体上和心理上恐惧。

  3.少数律师业务水平不高,职业道德素养低下是少数检察人员对律师不屑的原因之一。少数律师在市场经济的不良影响下,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滥用辩护权,为司法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查明犯罪事实设置障碍,影响司法公正。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律师滥用辩护权情形如下:

  (1)滥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挑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审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故意不配合乃至恶意挑衅检察办案人员忍耐限度,肆意无端攻击、污蔑办案人员人格权,甚至为逃避刑事强制措施进行自残,对办案人员进行威胁;

  (2)滥用律师会见权,在侦查阶段,频繁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造成律师会见时间和检察机关讯问时间冲突,致使办案人员无法把握最佳时机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长此以往为了犯罪行为人尤其是单向索贿、受贿犯罪行为人滥用沉默权提供生存土壤;

  (3)滥用律师会调查取证权,为包庇犯罪,帮助犯罪行为人逃脱刑事责任,利用调查取证权利帮助委托人掩饰、伪造、毁灭证据,甚至对证人进行威逼利诱;

  (4)滥用律师发表辩护词、质证权利。少数律师放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职业道德底线,放松对法律业务学习,在庭审中断章取义、无中生有,指鹿为马般援引当代著名法学学者观点,甚至为讨取不明法律规则、感情用事的委托人欢喜,置基本的刑法原理、法言法语不顾,进行无理辩护、缠诉,如随意扩大检察人员回避权解释,歪曲关于犯罪主体的主流观念,容易滋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害人及其家属不满情绪,乃至造成越级上访、缠诉现象,削弱执法公信和法治权威。

  4.刑事法律漏洞,为检察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留下制度隐患。由于刑诉法修改篇幅较大,内容涉及侦查、强制措施、审查起诉、庭审质证、证据公示、量刑建议等方方面面,新增程序多,法律条文原则性强,操作性差等因素,检察机关囿于自身司法实践经验,对于一些尚未经有权制定司法解释国家机关明确具体含义或明确检察机关业务部门新增职权范围的法律条文,在尚未全面把握和理解的情况下,在没有律师及其他法律共同体有效监督下,可能会基于检察机关业绩考核、人员经费限制和当地党委政府压力不作为、滥作为,如在坚持“两个适当分离”情形下,侦查监督部门可能会把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和案件决定批准逮捕执行监督或社会危害性调查全部推给公诉部门、监所部门,将防止冤假错案关口后置。

  二、法治思维下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合理性、可行性探讨

  (一)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合理性思考

  1.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推动检察机关与律师职业群体良性互动,共同履行好法律职业共同体职责使命是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迫切需求。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做出重要指示,突出强调要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深层次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中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为检察机关进一步优化职权配置,强化自身监督,提高执法公信指明方向。构建新型检律关系,通过对抗与合作、交流互动与观点争锋,加强检察官与律师业务素养竞争和违法违纪、不道德执业行为的彼此监督,是检察机关畅通外部监督和加强自身监督,积极回应群众期待,公正对待人民尤其是当事人诉求最佳途径。

  2.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整合有效资源,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发挥检察职能,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全面夺取小康社会新胜利的时代需求。

  当前和今后一个很长的时期,我国面临的主要社会矛盾依然是人民群众之间的内部矛盾。在经济社会转型关键时期和人民群众利益冲突凸显期,如何团结一切可以用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力量,用法治的方式和法治的手段,整合社会资源,实现法治思维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经济跨越发展、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期待。

  检察官和律师关系是对抗而非对立,是交锋而非交恶,二者之间对抗不应导致两个队伍之间抱怨、不信任,而是通过对抗加深理解,减少内部存在的误解。检察机关在通过执法行为和检察政策、检察建议等方式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加强对市场环境宏观调控的同时,应借助律师协会这一社会团体桥梁作用整合律师团体积累的深厚人脉资源,共同规范商人诚信经商行为,防止不法分子恶意欺诈,优化法治环境,共同推进在权利、机会规则、分配的公平和正义的社会规则下和谐、有序小康社会发展进程。

  3.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强化当事人诉讼权利救济,凸显人权保障理念,是法治思维下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重要催动力。

  法治思维要求检察从业人员在辨证思维引导下,正确对待新刑诉法关于律师辩护权扩张对检察机关办案产生的压力与动力,风险与机遇,始终保持头脑清醒,坚持忠诚为民的政治使命,在面对国情、世情、党情的深刻变化时,要实事求是,坚持坚持群众路线和问题导向,注重法律思维的养成与运用,善于从网络舆情和基层民情中找到自己的短板,正视检察机关在党风廉政建设、职业化、专业化队伍建设以及在提高证据审查能力,防止冤假错案方面工作不足。

  控辩对话不仅是对抗,更是对控辩双方提高证据材料审查能力和证明能力的磨刀石。面对刑诉法修改后律师话语权提升对侦查谋略、风险决策、社会危害性调查及证人出庭作证工作、绩效考核产生的压力,检察机关在认真倾听律师意见前提下,加强对重大疑难案件证据审查适用标准把握,防止与审判机关证据适用标准脱钩;应在正视律师辩护权的扩张对检察工作的挑战的前提下,在相互依存中防止公权力扩张和歉益性刑罚功能滥用,共同维护法制统一、尊严与权威,在激烈辩论中互相促进,共同实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防止错捕、错诉、错判等冤假错案,延伸检察权生命力。

  (二)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可行性考察

  1.保障人权和追求司法公正的共同法治梦想为构建新型检律关系价值基础。在法治梦想的引导下,营利仅是律师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手段,最终目的是追求司法公正。随着法律职业培训机制规范化、常态化,在法治思维的指导下,检察从业人员和律师通过观点交流碰撞彼此感受共同信仰追求和共同话题,彼此才为了实现自我和获得彼此尊重而加强彼此职业认同,在刑事诉讼对抗和观点交锋中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推理从不同角度阐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人权观和法治观。

  2.检察制度改革实践为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提供丰富试验土壤。近年来,地方检察机关关于主办检察官制度改革试点、检察官选拔机制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为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提供了强大智力资源和人才储备和思想准备。一些地方在检察制度改革中探索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制度、相对不捕、不起诉制度和社会危害性审查等机制积累的与律师打交道经验,可为检察机关处理与律师关系提供经验借鉴。此外,一些地方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法院、律师信息共享机制为加强法律共同体之间横向联系和平等互信,为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提供交流平台和一手反馈信息。

  3.检察官与律师交流频繁和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完善为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提供强大动力。随着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完善,未来的检察官和律师经过专业培养,均具有较高水准的文化素养和业务素养,在法律思维和法学理论具有共同话题。律师法实施后,各地相互探索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经验,为具有很多共同语言的检察官和律师群体增进互信搭建平台。随着政治体制的深入改革,律师通过人大、政协、社会团体扩大自己的话语权,为推动检务公开、办案机制透明化,利于二者之间平等对话。

  三、构建新型检律关系路径思考

  (一)新时期对新型检律关系期待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结构正处于转型关键阶段,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合理分配制约检察机关诉法律监督权力,是加强对检察权运行外部监督,防止公权力扩张后削弱公民私权,实现刑事法律制度设计的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价值有效途径。

  当事人及其律师辩护权的扩张,保障人权理念凸显,及无罪推定法治原则基本确定是刑诉法修改后主要部分,顺应了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历史潮流和广大群众对公共安全、社会公正和执法公信要求,对转变传统观念、旧的控辩模式,对构建新型检律关系,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提供了机遇与挑战。

  1.新刑诉法和司法改革实践期待在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并重前提下,加强控辩对抗与合作,在坚持以客观事实为终极目标,以法律事实为客观标准价值理念引导下,加强检察办案人员与律师群体沟通与协作,审慎决策,坚持证据标准,共同查清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事实,优化刑罚权配置,实现刑法一般预防和特别预防功能。

  2.律师辩护权扩张和当前党中央、省委开展的改善民生、优化发展环境及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期待着新刑诉法实施后,检察执法办案环境和律师执业环境有所改善,要求控辩双方在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格权和意志自由权的前提下,改善分工制约工作关系,在彼此尊重、互相谅解、友好协商的前提下,加强交流,,共同延伸民生诉求窗口,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3.新兴网络媒体兴起和广大网络群众公众精神和法治精神觉醒,要求检察机关要在充分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前提下,加强指尖上和脚板上工作力度,提升舆情监控能力和风险决策能力、办案线索研判能力,期待着检察机关、律师转变观念,抛除对抗、不屑、不满情绪,减少职业道德伦理价值冲突,建立互信关系,对网络炒作非真实案件信息、舆论浪尖上案件处理情况保持理性、克制态度,防止不法份子利用网络绑架民意,引爆社会不稳定因素,影响经济社会发展进程。

  4.现代法治社会进程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关于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先进文明成果和经济全球化浪潮到来,要求检察机关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合理调整刑事诉讼结构,弱化职权主义非对抗制色彩,在优化司法配置同时加强辩护权力对抗,在完善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强制措施适用同时,增强律师、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话语权,在增加刑事诉讼检察规则诸如相对不逮捕、附条件不起诉等柔性规定同时,严格证据审查程序和强制措施适用程序,明确执法办案流程和工作标准,增加执法办案工作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减少违法行为,杜绝领导指示案、金钱案、关系案等畸形诉讼现象发生。

  (二)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具体路径

  1.严密法网,细化实化刑事法律关于律师提前介入侦查权、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提高律师关于发表意见、强制措施适用、非法证据排及申请回避、提请法院和检察院调查取证话语权,明确律师限制会见权具体条件及权利救济措施。通过法律明文规定,确定控辩双方在诉讼中机会、条件平等权利,使检察机关和律师群体具有相互对应和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平衡刑事诉讼双方诉讼能力差距,而不存在一方优于另一方关系,二者与法院之间是等距离的,也是平等的三角诉讼关系,进而为构建新型检律关系奠定制度基础。明确律师辩护权弃权与实失权界限及程序救济途径,在正视律师辩护权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责任与使命,坚持控辩均衡的平等观,在公正与效率协调的前提下改革相关立法,完相关救济机制,优化律师辩护权和刑事司法职权,为建立新型检律关系提供制度保障。

  2.整合资源,加强检察机关和律师沟通,为检察机关和律师良性互动和平等对话搭建平等对话平台。公正是诉讼的生命,过程或是程序的公正更具有说服力,通过严格适用诉讼程序,合理扩张律师律师刑事诉讼程序,使正义能以控辩双方和广大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更好彰显法律惩恶扬善、追求公平正义的普世价值。

  一是在侦查阶段强化侦辩对抗性。既要坚持检察权的客观公正性和中立性、法律监督性强化检察权对侦查的活动引导监督,又要立足于构建控辩平等的机会平等、时机平等要求,切实保障律师提前介入侦查权利,防止侦查机关为单一还原案件原貌,站在社会本位价值立场,在司法机关主导侦查传统观念影响下,超越、背离法律授权,侵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更要在保障律师知情权和告知程序权的前提下通过听证会、邀请律师列席案件分析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律师关于是否构成立案标准、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逮捕必要性或社会危害性是否严重的辩护意见以及变更强制措施意见,使控辩双方在侦查环节处于平等对抗状态,确保审查逮捕部门居中审查证据,有效防止冤假错案。

  二是在审查起诉环节,畅行控辩沟通,为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提供实质保障。在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基础上,加强平等合作,延伸交控辩双方交流重点环节,让控辩双方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各自掌握证据材料、指控及辩护意见得到充分交流、理解,使控辩双方金额尽可能在审查起诉环节就案件事实、证据、定罪量刑分析达成一致意见,避免检察机关造成偏听偏信的被动局面,在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提高证据材料审查能力、证据采信能力和防止冤假错案能力、修复社会关系能力。

  三是在法院审判阶段,确立证据开示程序和内容,提高刑事诉讼效益,彰显控辩对抗价值。基于权利制约权力、诉讼平等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基本平等原则,通过立法明确诸如在法官主持下,在法官基于自由心证、公平公正审判案件和法院判决的既定力制度价值构想,在合理缩减诉讼周期的前提下,由控辩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彼此纰漏各自掌握的证据材料,便于控辩双方明确庭审质证和交叉询问焦点问题,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防止诉讼突袭和审判中意外打击。在证据开示后的庭审过程中,既要凸显控辩双方对构成犯罪事实是否确凿充分或是罪与非罪交锋,又要保障律师无罪辩护和关于从轻、减轻处罚、宣告缓刑、替代刑、免于处罚量刑意见相分离,更要有效防范控辩双方违反证据开水规定,超期故意提供罪轻与罪重证据,如对主观故意程度较轻一方进行告诫、通报,对情节严重者,坚决将该证据排除在审查证据序列外。

  3.加强检察队伍和律师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进一步强化法律共同体职业道德伦理价值,铸造检察官和刑辩律师良好形象。

  一是要以职业操守为魂,为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提供思想基础。打铁还需自身硬。当前社会形势日益严峻复杂,人民对法治建设的期待以及法律共同体肩负的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更是对检察机关和律师职业能力、遵纪水平和工作方式提出了更高、更新、更系统的要求,只有提高法律共同体职业素养,规范法律共同体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导下阳光职业行为,有效防范检察办案人员执法不公、不严、不廉等以及律师违法、违规违纪等问题,才能以自身硬实力和软实力让彼此认同、彼此信服,建立互信合作关系。

  二是以良好互动为借力,为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搭建平台,提供正能量。要在法治大局理念引导下,加强检察机关和律师群体交流,通过从律师群体中选聘人民监督员、信访接待员、法律咨询委员、检察队伍讲师团讲师、优先从适格律师群体中招录、聘任检察官等方式加强人才交流,畅通沟通途径;要在坚决贯彻执行新刑诉法和律师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前提下,加强观点交流,通过共同举办普法宣传活动、辩论会、论坛征文、会议交流等民间、官方、半官方组织活动方式,强化检察机关和律师这一共同体对刑事政策、司法解释、证据证明能力模糊地带、非法证件排除机制、防止冤假错案等领域交流,共同提高法律共同体专业化水平。

  三是以说案释法为切入点,加强群众工作,为共同维护法律共同体良好声誉搭桥铺路。正确对待律师作用,加强与律师交流,在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和审慎决策前提下,既要关政法舆情监控有效途径,正确应对媒体对司法机关产生压力,又要通过检察说法和律师说法相结合的方式,利用律师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亲友、非利益群体信任关系,共同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减少社会对抗,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遏制缠诉、涉检信访现象,增进社会和谐。

  结语: 现代法治社会,没有辩护便没有诉讼,没有控辩平等对抗,便没有对公权力合理制约,防止冤假错案便是无源之水。构建新型检律关系,进一步完善平等诉权制度架构,提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准入标准,强化共同法律人职业道德修养和维护司法公正使命意识,对提高检察机关执法透明度、公信力和亲和力具有重要实践价值,亟需检察办案人员和律师这一法律共同体和社会大众站在社会本位、个人本位并重价值立场上,在法治思维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意识引导下,培育公众精神和最优法治环境,共同推进刑事法律适用科学化、规范化,最大限度让诉讼参与人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法律至高无上的尊严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价值,才是未来检律关系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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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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