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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法制之“钙”治乞讨之“丐”
作者:周芳洁   发布时间:2014-04-04 11:37:03


    扫黄工作刚刚消停一会儿,有关东莞的另外一个灰色问题又被曝光,关于东莞“丐帮”的视频报道在微博上引起热议,东莞又一次被社会“关注”了。在东莞专门以乞讨谋生的约有3000余人,而在东莞城区就有1000余人。职业化乞讨人员对社会治安造成了不良影响,大部分乞讨人员表示拒绝救助。今年春节过后,广州的弃婴岛爆棚,残障儿童急剧饱和,儿童福利院面临严重的救助压力,不得不关闭旨在呵护脆弱生命的弃婴岛。关闭弃婴岛之后,弃婴死亡率增高是其一,侥幸存活下来的残疾弃婴,成为不法分子乃至父母牟利的工具,可能性是很大的。这些足以说明,治理乞讨和关爱弃婴有密切的关联。人性沉沦是这个悲剧发生绕不开的现实成因。如果这个团伙的成员们还存有那么一点仁慈之心,这样的惨剧断然不会发生。但需要指出的是,在每一个社会里,只要有了利益的驱动,个人之恶便不会消散。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利用法律等强制性手段,将个人之恶消解于肇始之初。遗憾的是,现行的法律制度以及执法之人在对待这类问题中显现缺“钙”,有点软骨病,使这些个人之恶叠加的集体犯罪在十数年的时间里,并未遭到严厉打击。

    2003年8月,《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在乞丐管理方面实现了从“收容遣送”到“救助管理”的跨越,但是由于救助站规定自主寻求救助的制度,这使很多受丐帮控制的受害儿童和残疾人得不到应有的救助,而那些以此为生的专业乞丐,则不需要救助。管理工作实际上陷入了“三不管”的境地,妇女儿童保护组织没有管理的权限,民政部没有执法权,公安部门则坚持没有报警就不得出警,甚至在接到报警之后,也因为被解救儿童或者其家属不愿意回老家而拒绝解救,甚至是在被遣送回原籍后又被组织者给接了回来继续行乞。不得不说,现行的救助办法并没有提供细化的关怀,甚至连启动相关司法保护的程序都没有。社会的阳光不能照射到地方,自然要成为黑暗所侵蚀的领域。 如果能在法律保护的力度和范围以及相关的保护责任落实上给予相关部门更多的处罚和执法权力,很多城市里存在的黑社会闲散人员控制残疾儿童行乞谋取暴利的现象一定会少很多。

    法律利剑要给力出击。对拐卖儿童犯罪“依法从重处罚”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判处死刑”的要适用重典原则。因此,司法层面就要加大对这些案件的惩处力度,以儆效尤。尤其是对侵犯儿童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种种恶行,更要大力惩处,同时对于少年儿童的保护,也需要公安部门在人口档案库的建设以及儿童保护信息的全国联网共享方面再迈出一大步,只要是乞讨儿童,一律查清身份户籍,联系其父母或者直系亲属落实监护责任,否则就像美国等国家那样,监狱里反思去,这是唯一能震慑那些人贩子以及对子女监护责任不到位的父母的唯一强有力的办法。

    清理“丐帮”不易,善后更难。一方面打击操作、残害乞丐的犯罪行为,清理救助乞丐;另一方面,也该积极地思考,并制定出善后措施,妥善处置营救出来的残障儿童。从彻底清理的有效性来看,建立科学高效的善后机制,更有价值。从目前来看,政府在关爱残疾人、弃婴的经费投入和救助能力都捉襟见肘,把遭受侵害的孩子救出乞讨的火坑,怎么处置他们?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难题。政府的救助能力不足以彻底改变他们的不幸,民间的救助力量也杯水车薪,没有强有力的援助机制,遣返之后,他们或将陷入被遗弃、被漠视的新困境。这也是许多“丐帮”成员是排斥救助的原因。

    在国外,许多国家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各国都有民间慈善组织开展流浪儿童的救助工作。如英国在18世纪初就有教会组织开设“免费学校”、“贫儿学校”、“乞儿学校”、“流动学校”,为流浪儿童提供免费的教育。援助方式形式多样,让儿童尽快回归社会。国外预防与保护流浪儿童的方式丰富多样,如开设救助电话,为流浪儿童提供日用品和药物的临时救助,为他们提供行为矫正和心理辅导,尽快让儿童回归社会,其救助理念经历了一个从控制为主到服务为本的明显转变。如美国纽约市1993年成立“无家可归救助局。蒙古的医疗保险机构为救助儿童中心、发展中心、庇护所里16岁以下儿童建立档案,经过公证的儿童实行医疗免费。没有公证注册的儿童只要中心档案给予救助注册,医疗保险机构登记后也承认中心的注册,给予免费医疗。各救助机构非常重视儿童的健康,所有救助中心的儿童全部建立了健康档案,使被救助儿童的医疗和健康得到了充分的保证。

     对那些具有越轨倾向和心理问题的流浪儿童,国外则加强对他们进行行为矫正与心理辅导。尽快让儿童接受正常的教育,救助儿童的最终目的是让流浪儿童尽快回归社会。对于有父母的流浪儿,救助中心一般会把流浪儿童遣返回去,并提供一定的经济资助。如越南政府对于返回家庭的流浪儿童提供三个月的资助,其中包括15元越盾的返乡车费,25万越盾的职业技能培训费用或20万越盾的回学校接受正规教育的费用,以保证流浪儿童尽快回归正常生活。

    在参照国外流浪儿童的预防与救助实践时,不能奢望有一套普世通行的预防与救助办法。任何切实可行的救助办法,都必须是本土化的,需要流浪儿童工作者的积极、创造性的参与,才会收到更好的效果。只有一套完整的、符合我们自己的社会救助体系,才能让流浪儿童、老人真正回归社会,回归正常的生活,才能愿意接受救助,真切体会到组织的温暖,有家可归,有饭可食。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被非法利用的“丐帮”。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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