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马卫:女性暴力犯罪心理探究
作者:马卫 发布时间:2014-03-31 14:29:33
无助的母亲勒死脑瘫的幼儿,绝望的家庭主妇斧杀亲夫,在校女大学生围殴同学……根据2000年司法部劳改局统计的有关数据表明,全国收押的女犯人中,犯杀人罪的占21.4%。实施暴力犯罪的女性一般文化水平较低,作案的手段简单、原始。女性实施的暴力犯罪,不仅数量上增多,而且个案的暴力化程度还超过男性。了解女性暴力犯罪的现状和特点,有助于探求其犯罪心理的形成和演变,从而在严峻的犯罪现实面前,找到疏导女性犯罪心理方法和措施,实现有效的犯罪预防。 一、我国女性暴力犯罪的现状 统计表明我国女性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重,50年代至60年代为1-3%;70年代至80年代为6-10%,90年代上升为17%左右。据专家预测,今后几十年内,我国女性的犯罪比例还会继续上升。传统理论认为,女性由于生理构造的差异,在犯罪中非暴力性犯罪多,暴力性犯罪少。但从2000年我国女性犯杀人罪占收押女囚21.4%比例不难看出不能仅仅以生理构造差异来判断女性犯罪类型,在生活节奏加快、经济生活差异日趋加剧、价值观多元化等社会压力干预下,心理问题越发显著于生理问题对女性犯罪类型之影响。 二、女性暴力犯罪的特点及心理成因 女性暴力犯罪和男性暴力犯罪除去主体不同之外,在某些方面显露出不同甚至是截然相反的特点,犯罪学领域对于犯罪的研究以男性为主,女性犯罪作为一个小的分支存在,女性暴力犯罪研究到目前为止并未独立成体,但对于女性暴力犯罪特定性和研究价值应该是受到学界和实务界肯定的。 1、 女性暴力犯罪的界定 暴力犯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犯罪心理学采用狭义暴力犯罪概念,通常指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直接侵犯或危害到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等。[ii]女性暴力犯罪,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女性作为适格主体所施行上述犯罪。有观点认为,在犯罪学和刑法意义上,暴力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采取具有一定攻击性的强制行动,包括对人和对物的暴力。[iii]也就是说暴力犯罪中,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之间的明确与对应程度较之其他类型犯罪更为显著。 2、 女性暴力犯罪特点和犯罪心理表现 第一, 暴力犯罪多属于激情状态下犯罪,但较之男性突发性的暴力犯罪行为,女性暴力犯罪则多属于不良情绪长期郁积产生的暴力犯罪。 有观点认为,激情性犯罪,或情绪性犯罪,是一种带有感情色彩的犯罪类型。在心理学范畴中,源于女性的人格、心理富于情绪所致,与女性耐力不足、自尊心强、不良的心理品质等有关。在行为上具有很大的盲目性、事后反悔性、冲动性、残暴性、隐蔽性,导致难以发现和预防,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iv]而从现实发生的系列女性杀人、重伤害案件看,从犯罪心理的出现到犯罪行为的完成往往有一个长期的酝酿、挣扎和犹豫的过程,从这一点看笔者以为女性恰恰是由于女性耐力要好过男性才导致在犯罪故意到实施行为跨度上的差异。 《南方日报》2011年报道东莞母亲韩群凤溺杀脑瘫双胞胎自杀未遂的案件以及《京华时报》2008年报道的江苏母亲李道红带着脑瘫的女儿四处求医20年后,给女儿喂下上百片安眠药,并将枕巾和被子盖在她脸上,女儿窒息而亡的案件,犯罪人的女性犯罪心理特点中的长期不良情绪郁积表现尤为突出:一是本身不幸婚姻对女性心理和身体健康产生了影响。在不幸婚姻之中,女性会更多试图去治愈破裂对的婚姻,男性则多选择逃避,[v]由此而产生的压力更多体现在对女性健康影响,当处于最佳健康状态时,人可以做出比自己状态不佳时更好地应对压力事件[vi];二是上述女性属于标准的中国传统文化定位的女性性别角色,鉴于此在社会支持价值上她们是被孤立的,又由于女性“弱势”定位导致她们的自信力和支配力薄弱,在被弱化力量的情况下选择犯罪,以此摆脱困境。 第二,女性性别角色社会价值度低造成其暴力犯罪呈现被迫性、诱发性、从众性特征。 女性暴力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古而有之,其产生并发展有社会、经济、文化及历史的必然。女性性别角色的发展滞后于社会化进程,我国还有很多妇女的性别角色滞留于家庭获得,随着社会发展角色的行为模式并未得益于社会化影响,而当女性习得的与性别有关的行为和态度不能满足社会化进程的速度,女性成功成长的可能性就会降低。当女性社会化价值没有发展,女性在认识能力、独立能力、意志控制力等方面就无法提高,反映在暴力犯罪上,其犯罪的被迫性、诱发性以及从众性特征显著。“女性由于长期受虐待而形成的杀人或者重伤害的犯罪动机带有很大的被动型”。[vii] 第三,犯罪对象集中在家庭和同事、同学、朋友等熟人圈中,犯罪行为兼具预谋性和偶然性,犯罪具有隐蔽性,但犯罪后案发率相对较高。 女性暴力犯罪在犯罪动机上有明显的特征,集中在长期受虐、生活陷入绝境、嫉妒等不良情绪中,而这些情感伤害多数存在于与之有联系的人群中(当前女性暴力犯罪也有转向社会其他人施暴的案例,但相对数量小),正是由于被侵害对象与女性罪犯之间的亲密(或近距离)关系,多数有共同生活或者共事的条件,为女性暴力犯罪的实施客观上提供了便利条件。“长年累月妇女以极大的毅力,容忍着各种排斥、失望、冷待以及日常的种种折磨和虐待。她们能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不表示她们的反抗,只有到极度的失望和绝望,在家庭和爱情生活中再也找不到出路的时候,她们才会突然发作。”[viii]可以说暴力犯罪实行行为的点具有偶然性,可能是由于被侵害人的某一次殴打、辱骂或者双方的偶然争执,但是从犯罪动机的萌芽到酝酿到爆发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同时由于女性暴力犯罪场所本身多为私密场所,所以犯罪的隐蔽性较高,但同时由于女性本身情绪控制力弱,相对男性犯罪,案发速度则较快。 第四,女性暴力犯罪由于知识结构的差异呈现“二元化模式”。 受教育程度低、无固定生活来源以及农村女性暴力犯罪的心理多为被迫性、报复性和激情性,而文化程度较高、经济条件优厚的女性暴力犯罪心理则多嫉妒、虚荣,作案预谋性更强。 三、当前我国女性暴力犯罪心理的矫治与预防 犯罪心理学研究表明,犯罪并不是某些人与生俱来的天性,而是后天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受到某些不良因素的刺激或熏陶而形成的。通过对犯罪人的行为管束和心理治疗可以消除犯罪心理、改变犯罪习性。[ix]女性暴力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产生有社会、经济、文化及历史的必然。正如法国犯罪学家菲利说:“通过改变最易改变的社会环境,立法者可以改变自然环境及人的生理和心理状况的影响,控制很大一部分犯罪,并减少相当一部分犯罪。”[x]由此,我们探究当前女性暴力犯罪心理的矫治与预防,必须将宏观的社会原因,与犯罪女性群体的个性原因相整合。 从心理学角度看,性差异中生物学方面的原因是外力无法改变的,但是文化和社会同样会决定性别差异的发展和平衡。笔者试图以家庭、学校和社会为三个基本单位,构建暴力犯罪女性心理矫治方法和内容,从而减少女性暴力犯罪。 (一) 家庭环境对女性健康心理的培养和支撑 性别角色的社会化起始于出生之时,不良的行为习惯从心理学上讲也属于习得行为,这一行为的最早被习得者为父母。所以三字经有云: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父母之后,婚姻成为女性心理健康至为重要的习得行为场所。心理学家证实,社会亲密感是成年期心理健康的先决条件,在人们健康生活的报告中,家庭和朋友的影响在生命历程中一直交替出现。[xi]家庭和谐决定了人的思想认识方向正确与否并决定了个人认识能力和心理学习能力之有无,家庭的和谐同时对身体健康状况产生影响,并将直接影响到女性面对压力后的情绪控制能力。不良的家庭教育诱发的女性犯罪心理形成并成为犯罪动机、实施犯罪行为的诱因。 (二) 学校对女性心理质量的引导和提高 当前我国学校教育还停留在智力开发教育层面,虽然有素质教育的推广活动,但长期有效的素质教育机制并未建立。很多学生的心理问题提前到小学阶段即有发生,而情绪干预与疏导可能在当前即使高校有这一机构的设置也无明确的内容。 犯罪行为产生的重要原因就是行为人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社会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由于自己认识或思维上的片面性,易过分看重某些矛盾,从而采取错误的方法和手段处理矛盾。正确思维模式的培养会提高人的认识能力,但思维模式的培养需要科学的教育和理念,需要基础的技能和方法,而这些必须依靠学校的教育。当前的法制教育离科学有些远离宣传又太近,学校心理教育必须有自身科学理念作基础,辅之有效的心理应对策略和步骤,行之有效的化解消极情绪,使受教育者能够自主选择适应性行为、心理而非相反。比如说心理治疗师Donald Meichenbaum提出的应激思想灌输法:首先,人们对自己实际行为获得认识;其次,人们必须认同可以抵消非适应性的、自败行为的新行为;最后,当适应性行为已经建立,个体要对新行为结果进行评价,避免错误的内心独白。 (三) 社会对女性暴力犯罪心理的疏导和矫治 社会支持、认同和帮助是女性成功成长,防治并矫正不良心理问题的最后一道城墙。当家庭和学校教育统统缺位之时,社会环境的到位就显得尤其重要。 第一,建立健全妇女权益司法保护体系,可以提升并强化妇女对法律、道德的思想认识水平,有效疏导其消极情绪。 女性暴力犯罪案件有相当部分属于长期受虐待、受遗弃导致消极情绪严重,自信心减弱乃至失去自信的女性最后鱼死网破式的行为。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譬如虐待罪、遗弃罪等刑事犯罪,但基本属于自诉案件,而发生这样情况的家庭或团体中受害人本身在意志力和决策力方面即存在缺陷;再者,中国传统观念“清官难断家务事”又使得家庭暴力即使在某些司法机关人员眼中也属于“私治”范畴。当刑事法律法规作为最后一道防线都不再有效,女性在对自己行为有效性的判断方面就会出现重大错误。因此完善妇女权益的司法保护体系,必须设计一套分级管理、及时预警、高效处理的刑事配套措施。比如对于轻微家庭纠纷,社会综合管理部门、妇联的即时介入调解,其中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家庭暴力犯罪,公安机关必须进行立案处理,对于构成人身危险性的可以借鉴西方的“人身保护条令”,从法律上强制加害人与受害人保持一定距离,在以上救济途径全部用完还无法缓解加害行为,应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提高女性思想认识水平,最有效的不是法制教育,而是让女性认识到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惩罚的确定性、必然性,当女性一而再、再而三受到不法侵害却无法得到帮助时,是无法从心理上令其确信在处理个人与社会、与他人的关系时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二,建立女性社会保障机制,实现女性教育、就业、抚育子女社会化,赋予女性人格独立、经济独立。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而母亲决定着未来质量,为此社会必须给予女性适时且连续的教育培训,包括就业培训、心理疏导等。在家庭消除歧视避免虐待最重要的一点是女性自身的独立性,当教育跟上了,女性的认知结构和思维模式必然发生根本性改变,其自我控制能力和对是非判断能力会得以提高,最终会增强女性的社会竞争力,提升其社会价值,使其拥有独立经济能力。女性肩负着比男性更多的抚育子女的工作,在儿童抚育问题上,社会不能置身于事外,因为儿童成功成长与否最终作用对象仍然是社会,在儿童教育和抚育问题上,社会参与度的加强可以有效解决弱势群体的消极情绪。 第三,针对女性暴力犯罪的不同心理原因,进行区别化矫治。 我国刑诉法规定了一些女性的特殊权利,且因女性的心理特点与男性有所区别,同理在办理女性暴力犯罪案件的工作方式上应该对症下药,采取不同措施,治病救人。 1、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轻轻重重”刑事政策,根据犯罪主观恶性、犯罪行为起因正确适用刑法规定。 对暴力犯罪女性的刑罚措施,应切合行为人的实际情况,根据她们的人身危险性程度来确定不同的处置措施,实现处遇个别化。对一贯表现较好、主观恶性不大的女性犯罪,选择适合其改造和重返社会的处遇方法,当宽则宽。 2、整合羞耻心理,坚持寓教育于惩罚中。 柏拉图称犯罪“乃是灵魂的疾病,它们能医好的,我们必须予以医治”,增强其道德感,修复其羞耻心,是医治这种疾病的一道良方,也是一个人犯罪后,改恶从善的原动力。与男性相比,中国的女性,在几千年的三纲五常熏陶下,名誉感和羞耻心更强,教育感化的收效比男性更显著。在审讯或发表公诉意见时,根据具体案情,结合行为人的人格特征、受教育程度等个体素质,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帮助犯罪女性纠正思想认识上的偏差,消除心理上存在的犯罪诱因,激活她们的良知与自信,以达到“通则不疼”的目的,促进其良性转化。 3、 矫正女性非适应性行为,促进其在家庭和社会中习得适应性行为。 从个体上讲,犯罪女性在价值取向上均有不同程度的错位,而这种错位又聚合了家庭和社会的影响。女性暴力犯罪比男性暴力犯罪更多地体现出私密性,犯罪行为有的与财产、性有关,有的与家庭暴力、生活困境有关,形成缺陷性人格特征是导致女性暴力犯罪重要心理原因。当女性习得的与性别有关的行为和态度不能满足社会化进程的速度,女性成功成长的可能性就会降低,财产私有带来了财富的不均衡,也带来了女性的从属状态。社会发展到今天,女性从家庭进入社会,并在法律上争得了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只有当她们在实际生活中更多地摆脱对男性的依附,树立自己独立的人格,才能建立自己健康的心理环境,从而消除其非适应社会(反社会)的选择。 梅传强主编:《犯罪心理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202页。 [ii] 同上,第259页。 [iii]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赵秉志执行主编:《刑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522页。 [iv]罗大华主编、何为民副主编:《犯罪心理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9-173页。 [v] 【美】理查德·格里格 、菲利普·津巴多著,王垒、王甦等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314页。 [vi] 同上,第370页。 [vii] 张旭:《犯罪学要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364页。 [viii] 张小虎:《转型期中国社会犯罪探究》,北京师范大学2002年第1版,第105页。 [ix]梅传强主编:《犯罪心理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384页。 [x] 陈兴良著:《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219页。 [xi] 【美】理查德·格里格 、菲利普·津巴多著,王垒、王甦等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313页。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