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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司法公开
作者:孔南京 乔佳佳   发布时间:2014-03-20 10:57:37


    一、司法公开的概念及意义

    司法公开是法治社会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一项基本司法原则,也是公民权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司法公开是一项宪法原则和诉讼法原则。目前,各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内涵不断丰富,方法更加多元,已成为权利保障、民主监督、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途径。形象地说司法公开就是“阳光司法”,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约束权力的最好方式就是把权力置于阳光下,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人们追求公平正义的诉求。司法公开是一种手段,目的是通过接受社会监督规范司法行为,通过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保证司法公正,最终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的目标。

    司法公开的意义在于,把司法权运行过程置于“阳光”之下,有利于加强对权力监督制约,有利于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建设、廉政建设,从这个角度来说,司法公开是人民法院促审判、抓队伍、强管理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手段,对公正廉洁司法发挥着重要的促进作用。通过司法公开可以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群众充分了解司法、广泛地参与司法,法院密切联系群众,有效沟通和吸纳民意。只有让广大群众了解审判工作,了解法院工作的进步和成效,才能更好地赢得群众的理解和信任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为法院工作发展提供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推进和深化司法公开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排头兵法院的必然选择。

    二、司法公开的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要求,司法公开的具体内容主要是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项内容。

    (一)审判流程公开

    1.诉讼服务中心的建设。诉讼服务中心的建设是指将过去的立案大厅升级为现在的诉讼服务中心的科技化与规范化建设,为公众提供全方位、多元化、高效率的审判流程公开服务。同时各院院还可以通过自己法院的政务网站及时公开审判流程信息; 通过开通12368电话语音系统;安装电子公告屏和触摸屏等方法为公众提供全方位、多元化、高效率的审判流程公开服务。目前的“立案大厅”门头将全部取消,取而代之的是“诉讼服务中心”门头,并整合立案大厅现有功能区域,设立诉讼引导、便民服务、立案审查、诉讼收费、诉前调解、速调速裁、查询咨询、材料收转、判后答疑等窗口或工作区(室、台)。

    除了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最大的亮点在于功能区域建设和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其目的就是为了切实方便群众诉讼。具体说诉讼服务中心专门设立便民服务窗口,为当事人提供格式化诉讼文书、笔墨纸张、写字桌椅、互联网电脑、公用电话、饮用水、报刊杂志等便民服务设施。此外,诉讼服务中心还将设立查询咨询窗口,为当事人提供案件进度、常用法律法规、法院基本信息和预约承办法官等查询咨询服务,部分法院还将先行开通电子诉讼档案、生效裁判文书查询服务。推行立案一次性告知制度,为了让当事人少跑冤枉路,诉讼服务中心将建立立案一次性告知制度,要求法官在立案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立案所需的全部材料,能够当场补齐的,指导当事人当场补齐,对诉讼能力不足的当事人,还要进行现场指导。此外,诉讼费服务中心还将推行非工作时间值班立案、上门立案、建立农民工立案“绿色通道”等制度,切实解决“立案难”问题。诉讼服务中心还将设立诉前调解工作室、速调速裁工作室,专门安排矛盾纠纷化解能力较强的法官、尤其是取得了国家心理师资格证的法官开展诉前调解、速调速裁和小额诉讼工作,帮助群众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矛盾、减轻诉累。另外服务中心可查询案件进度, 足不出户,轻点鼠标即可办理网上预立案。可以开设公众服务网上开通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可提供预立案、案件进度查询、网上信访等服务。网上诉讼服务中心还将陆续开通网上材料收转、电子诉讼档案、生效裁判文书查询功能,进一步方便群众诉讼。诉讼服务中心是人民群众接触法院的‘第一门户’,也是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前沿阵地’。”也是践行司法为民、推进公开公正司法的务实举措。

    2.审判流程信息向公众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向公众公开是指法院可以通过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向公众公开以下信息:(1)法院地址、交通图示、联系方式、管辖范围、下辖法院、内设部门及其职能、投诉渠道等机构信息;(2)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审判人员的姓名、职务、法官等级等人员信息;(3)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的公开范围和查询方法等司法公开指南信息;(4)立案条件、申请再审、申诉条件及要求、诉讼流程、诉讼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程序和条件、诉讼风险提示、可供选择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等诉讼指南信息;(5)审判业务文件、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件等审判指导文件;(6)开庭公告、听证公告等庭审信息;(7)人民审判员名册、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评估、拍卖及其他社会中介入选机构名册等名册信息。同时录入完成上述1、2、3、4、7项信息,并及时更新5、6项信息。为公众提供全方位、多元化、高效率的审判流程公开服务。

    3. 审判流程信息向当事人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向当事人公开是指整合各类审判流程信息,方便当事人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凭密码从审判流程公开平台获取以下信息:(1)案件名称、案号、案由、立案日期等立案信息;(2)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姓名、承办法官与书记员的姓名、办公电话;(3)送达、管辖权处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情况;(4)庭审时间、审理期限、审限变更、诉讼程序变更等审判流程节点信息。

    4.诉讼档案电子化工程。诉讼档案电子化工程是指完善转化流程、传送机制和备份方式,充分发挥电子卷宗在提高效率、节约成本、便民利民方面的功能。由于我国普法教育的深入,人们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已普遍提高,这直接导致诉至法院的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诉讼档案数量也随之急速增加。然而数量如此庞大的诉讼档案并没有形成完整的电子档案,大部分时候使用的还是纸质档案。有些即便把案件内容及时录入了计算机,也不备份、不存档,一旦计算机出现故障、网络出现问题,这些电子档案就很容易损毁、丢失,从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5.庭审公开。庭审公开是指积极创新庭审公开的方式,以视频、音频、图文、微博等方式适时公开庭审过程。开庭公告、听证公告,至迟应当于开庭、听证三日前在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公布。在庭审前,以院立案大厅为平台,公开公示工作制度、审判流程、起诉条件手续、诉讼收费标准,免费提供各类案件的法律文书样本、诉讼须知;随案送达诉讼风险提醒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设立导诉员岗,设置审务查询自动触摸屏、开庭信息电子显示屏、公告张贴栏等,方便当事人进行法律咨询和查询案件进度,维护了诉讼知情权。在庭审中,贯彻审判公开原则,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开庭的案件外,所有案件都应当做到100%公开开庭审理;对于出现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计、鉴定、评估、延期审理、中止、终结、公告、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延长审限、变更当事人、变更合议庭成员等特别事项,都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作出明示,告知原因并解释法律依据,避免了当事人的猜疑和误解。在庭审后,坚持所有案件公开宣判,并在裁判文书后附有适用的法律和引用的具体条文,同时要求法官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告知当事人上诉、申诉、申请执行等权利和途径,确保当事人诉权的完整性。

    6.科技法庭建设。科技法庭建设是指对庭审活动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做到“每庭必录”,并以数据形式集中存储、定期备份、长期保存。当事人申请查阅庭审音像记录的,提供查阅场所。

    (二)裁判文书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下称:《规定》)施行。《规定》中指出,除个别情形之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都应当在互联网公布,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裁判文书公开是指在本院政务网站的醒目位置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网址链接,并严格按照《规定》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将其传送至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通过本院政务微博,以提供链接或者长微博等形式,发布社会关注度高、具有法制教育、示范和指导意义案件的裁判文书。法院上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意在落实审判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达到司法为民的目的。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司法公开和司法公正应是对每一个案件的追求。裁判文书的上网公开,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应该覆盖到所有案件,而不允许根据案件类型、影响大小和文书质量高低进行取舍和选择性公开。

    《暂行办法》也针对一些特殊情形规定了不上网公开的例外情况。首先,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下,生效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布;其次,以调解、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方式结案的民商事案件,生效裁判文书一般不在互联网公布;再次,当事人如果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不在互联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另外,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前要进行技术处理,隐去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员或组织的个人信息。

    结合最高院《暂行办法》,笔者认为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应遵循以下原则:首先,要遵循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国家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秘密事项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裁判文书上网不能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要遵循对特殊人群保护的原则。国家对未成年人、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实施法律保护,因此裁判文书上网也应对其予以依法保护。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就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第三,要遵循不公开审判案件不宜公开的原则。诸如涉及个人隐私、妇女离婚等案件,以及以调解、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方式结案的民商事案件,其裁判文书是否公开应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第四,要遵循隐私保护的原则。即网上公开裁判文书要将当事各方包括证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可识别的个人信息隐去。诸如涉及当事人隐私的婚姻纠纷、财产纠纷、私生活等民事裁判事项,应事前征求当事各方的同意;刑事案件裁判文书公开还要注意保护受害人及其家人的隐私权。

    裁判文书公开是落实审判公开的重要环节,作为案件再现的载体,裁判文书公开有利于群众更深层次地了解和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增强法院的公信力;有利于法制教育的宣传,为法学研究者获取司法实践资料搭建理论与实践的桥梁;还有利于法院审判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防止腐败。如果说审判公开是阳光司法的核心环节,那么裁判文书公开就是审判公开的重要步骤。对于裁判文书公开如何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的当前和长远需要等现实问题,还需要结合实际不断完善,作为裁判文书大户的基层法院,更应该总结创新,将裁判文书公开的工作出色地完成。

    (三)执行信息公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法院执行案件大量增加,执行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日益突出。通过对法院执行信息公开问题的简要分析,得出法院执行信息公开工作要有效推进,更要有利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这对树立法院司法权威、保证法律严肃性、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执行信息共享。执行信息共享是指规范执行信息的收集、交换和使用行为,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上下级法院之间、异地法院之间、同一法院的立案、审判与执行部门之间的执行信息共享。这边法院判决给付欠款,那边“老赖”转移资产,两手一摊“没钱”。法院执行难的问题,总是在被执行人难找和财产难查中“纠结”。 执行信息共享诸如与银行、房产、车管、保险、工商、公安等执行信息共享。执行将从“慢慢查”进入“马上扣”时代,让“老赖”们来不及赖。执行信息共享,就可以解决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查等执行难问题。如执行查询系统将直接涉及银行、房产、车管、保险、工商、公安等部门的被执行人线索提供给执行法院。法院就不用为执行而进行的资产查找耗费太多时间,使得“老赖”有充足的时间转移资产。执行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后,各部门信息都在上面,如果我们要对被执行人的资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很快就能通过网络知道其银行资产、房产、汽车等情况而及时决定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顺利执行案件。

    2. 执行信息向当事人和公众公开。执行信息向当事人公开是指整合各类执行信息,方便当事人凭密码从执行信息公开平台获取以下信息:(1)执行立案信息;(2)执行人员信息;(3)执行程序变更信息;(4)执行措施信息;(5)执行财产处置信息;(6)执行裁决信息;(7)执行结案信息;(8)执行款项分配信息;(9)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信息等。执行信息向公众公开是指通过执行信息平台,向公众公开以下信息:(1)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启动程序、执行收费标准和依据、执行费缓减免的条件和程序;(2)执行风险提示;(3)悬赏公告、拍卖公告等。执行信息向公众公开,向群众广泛宣传法律法规,使其对法院给予更多的支持和理解,促进案结事了。执行信息向公众公开向社会公众通报释明,加强与媒体司法宣传和舆论监督的协助。诸如利用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公示各类案件的收费标准、当事人主要诉讼权利和义务、举证须知、诉讼执行风险提示及案件审理程序、公告排期开庭等情况,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和群众旁听,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从每个细节司法为民。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案,推动司法民主,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审案,加强司法监督。宣传报道典型案例,扩大公开执行效果,把法制宣传教育从执行向社会扩展延伸积极开展法律宣传和服务,走上街头、走向校园、走进企业、走进农村,开展现场法律咨询、现场答疑指导、现场审查立案等活动,将执行公开活动不断向纵深推进。

    3.执行案件同步录音录像和执行现场公开。执行案件同步录音录像和执行现场公开是指对重大执行案件的听证、实施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允许当事人依申请查阅。有条件的法院应当为执行工作人员配备与执行指挥中心系统对接的信息系统,将执行现场的视频、音频通过无限网络实施传输回执行指挥中心,并及时存档,实现执行案件的全程公开。对重大执行案件的听证、实施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允许当事人依申请查阅。向公众公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等,充分发挥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功能。为各类征信系统提供科学、准确、全面的信息,积极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与社会诚信体系对接,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4.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向公众公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向公众公开是指充分发挥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对失信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功能,向公众公开以下信息,并方便公众根据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进行查询:(1)未结执行实施案件的被执行人信息;(2)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3)限制出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4)限制招投标被执行人名单信息;(5)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等。各级法院要及时更新信息平台的各项信息,保持信息的及时、准确。通过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统一对外公布,社会公众可直接查阅。法院将充分借助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征信机构等通报,同时还将会把纳入名单库的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被执行人,向有关单位和部门通报。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都将受到信用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或者禁止,失信被执行人的社会生存空间将大幅度缩小。

    5. 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与征信系统对接。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与征信系统对接是指为各类征信系统提供科学、准确、全面的信息,实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与各类征信平台的有效对接,保证信息实时更新。如法院执行信息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接,方便法官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各商业银行的金融信息,银行方面,两个系统对接后,那些恶意欠款、逃避执行的“老赖”也将在银行征信系统中现出“原形”,全国各地商业银行将拒绝这些“老赖”融资,以此降低银行金融风险。

    三、司法公开的建设和保障

    总之,司法公开的目的是通过接受社会监督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努力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的目标。人民法院首先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该院主要领导要把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主动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硬件设施和技术条件,为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物质保障。其次,做好统筹协调,完善配套机制。明确管理机构,专门负责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工作。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加强司法公开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的沟通配合,提升一线人员在司法公开工作上的责任心、积极性。最后,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要采取督查、抽查和自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工作的检查评估,注重三大平台运行的系统性、顺畅性和有效性。要扎实做好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宣传工作,确保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开,确保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迎春林区基层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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