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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世明:加强对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建设的思考
作者:程世明   发布时间:2014-03-19 13:52:04


    面对新媒体时代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挑战,检察机关必须转变理念,加强对新媒体时代的社会沟通能力建设,一方面主动把检察机关正面声音及时传送到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各个角落,最大限度地增加舆论的“正能量”;另一方面切实提高应付和处置负面媒体新闻的能力,切实维护好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和执法公信力。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院,如何提升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可以在几个方面进行探索。

  一、主观上要确立四种意识。对于检察机关而言,要提升新媒体时代的社会沟通能力,首先要在思想观念上做一些转变。具体是要确立四种意识。一是接受媒体监督的意识。媒体的监督固然能暴露出我们工作中一些存在的问题,甚至有时使得我们面临尴尬的境地,但这些“阳光”的晾晒是必要的,是一种自我完善的外部动力。二是危机意识。检察机关必须认识到媒体不适、抗拒舆情严重性,意识到构建民意沟通、疏导情绪渠道的重要性,主动适应新媒体环境的要求改进自身工作。三是责任意识。利用好新媒体,通过搭建自己的信息网络平台,以此为阵地,通过政务公开、阳光办案等方式,自觉接受社会媒体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应有的职责内涵。四是机遇意识。新媒体时代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和自身建设不仅只是挑战,从长远来讲,特别是从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角度而言更是机遇。

  二、现实中要摈弃四种做法。一是“躲”。一些干警怕媒体,见了媒体记者就“躲”,不愿接受采访,一些领导甚至强行要求进行信息封锁,甚至通过各种关系要求媒体不作相关报道。二是“麻”。一些涉检舆情发生后,很多干警视而不见,缺乏必要的敏感性,显得很麻木,忽略了网络舆论引导,未能主动与媒体和公众沟通,最后事件信息通过其他渠道披露,引起轩然大波而一发不可收拾。三是“拖”。负面舆情发生后,消极应对,反应迟缓,没有及时通过媒体表明自己的态度,丧失了补救的最佳时机,而致事态蔓延。四是“捂”。一些单位担心说了真话会影响检察机关形象,怕遭到责任追究,想瞒过去,因此不敢说真话,而致案(事)件越抹越黑,造成很大被动。要提升新媒体时代检察机关的社会沟通能力,以上四种错误方式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三、实践中建好四种机制。就新媒体条件下的社会沟通能力而言,从专业上检察机关应该有针对性地建好以下四种机制。一是正面表达机制。要加强媒体主阵地建设,这是一种事前主动机制。主要是要把检察机关的正面信息通过固定的平台和渠道,向新媒体传输,让人民群众知悉。这个机制可以包括检察公开网站、新闻发言人制度、检察院官方微博、人民监督员和特约检察员等等,通过这些机制的运行,把检察机关的工作职能、业绩和成效等,通过新媒体,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为检察机关的社会公信力提供正能量支撑。二是负面应对机制。这是一种事后补救机制。主要包括舆情收集和分析预警机制,快速反应和应对机制,影响消除和化解机制等等。同时,也可以与正面表达机制相结合,运用各类渠道,把舆情引导好,化解掉。三是畅通沟通渠道。这是一种保障性机制。主要是要与各类新媒体建立起制度化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模式,要在一些重要媒体,特别是一些网络媒体上,建立反映问题的渠道和平台。可建议新媒体对涉检问题在专门的网站和平台上发布,有问题时实现事前沟通化解,防止被动。也可以主动为媒体提供他们关心的信息,既抢占主阵地,也帮助媒体增强对涉检信息的辨别和把关能力。四是协调互动机制,要建立应对涉检网络舆情的联动机制,主动与党委、政府的网络舆情管理部门加强联系,对于新媒体所涉及的案件,要尽快明确责任主体,形成舆论快速回应的责任机制,明确责任人,加强与公安、信访部门的配合联系,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应对、妥善处理。

  总之,提升新媒体时代基层检察机关的社会沟通能力建设是一项经常性、长期性系统工程,基层检察机关要在上级院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创新工作,与媒体以及网民等建立相互信任的互动关系,不断提高自身的社会沟通能力,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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