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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培华:探索法律监督公开宣告转变执法办案方式
作者:龚培华 发布时间:2014-03-19 10:42:14
一、探索法律监督公开宣告的必要性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颁布与实施,强化了法律监督的公开性,很大程度上推进了检察权的司法化进程。但众所周知的是,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一直鲜见公开宣告法律监督决定事项,其执法办案带有较为浓厚的神秘色彩。而根据现代司法的公开性要求,检察机关需要像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开庭一样设置专门的法律监督公开宣告程序,某些法律监督事项结果的告知,有必要按照法律监督公开宣告程序进行。上海金山区检察院经过讨论研究,将这专门的法律监督工作场所尝试性地命名为“法律监督宣告室”。法律监督宣告室就是检察机关设置的用于宣布告知法律监督工作结果的场所,宣布告知法律监督工作结果之前的调查、听取意见、听证事宜也可以在此场所进行。它是像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一样的司法工作场所,而非工作机构或办案组织。 检察机关设立法律监督宣告室,探索法律监督公开宣告程序是很必要的,这对于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权司法化、法律监督程序规范化和恪守检察礼仪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法律监督公开宣告的探索路径 在探索法律监督公开宣告的过程中,金山区检察院重点推动和积极开展了以下工作:(1)认真开展前期调研,建立健全基础设施。撰写《法律监督宣告室的创设》(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杂志2013年第4期发表)等调研文章,明确检察机关设立法律监督宣告室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带动全院开展专题理论调研。积极争取上级院工作指导及经费支持,腾出场所建设法律监督宣告室,开启展示检察机关公正文明执法形象的新窗口。(2)及时召开研讨会,予以法理论证。2013年1月底,金山区检察院举办 “法律监督宣告室的创设暨宣告程序的完善”研讨会,来自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的专家学者等与会人员充分肯定了创设法律监督宣告室在理念和实践层面的积极意义,认为这是推动检察权司法化的创新举措。同时,从名称、功能定位、空间设置等方面对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宣告室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3)积极开展实践,谋求工作实效。引导各部门结合业务实际,实践各类公开宣告、听证活动,切实转变工作理念和执法方式。目前已开展针对刑事和解、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职务犯罪立案等决定、检察建议的公开宣告活动,以及针对信访答复、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工作的听证活动50余次,接受旁听200余人,以让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表达公平正义。在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提高检察建议执行力、提高矛盾化解成功率等诸多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4)完善工作机制,实行长效管理。在学习与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规范法律监督宣告室管理,从机制层面对公开宣告、听证活动进行完善,推动工作良性发展。先后制定《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场所使用办法》和《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法律监督公开宣告的程序规定》,确保有序推进工作。落实案管部门对法律监督宣告室实行统一管理,通过建立工作台帐、审批制度、开展效能督察等措施,加强对公开宣告、听证活动工作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工作效果的评测、监督,及时发现、上报、解决问题,巩固创新成果。(5)建立和完善旁听机制。除涉案人员及其家属、涉案单位代表外,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特定领域专家学者等纳入旁听范围,自觉接受外部监督。一方面,通过引入第三方旁听,必要时发表意见建议,提升工作透明度和说服力,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通过开放社会监督渠道,向外界展示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形象,提升社会影响力。 三、法律监督公开宣告的主要类型 法律监督形式具有诸多类别,法律监督公开宣告程序亦可用于多种法律监督事项中,当然具体宣告程序设计亦应有所区分。 (1)不起诉决定的宣告。不起诉决定是指在查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法定其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时,所作的不予以起诉进而终止诉讼的决定。在法律监督宣告室宣告不起诉决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宣告的同时进行送达,也符合司法高效的要求。 (2)未成年人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宣告。新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某些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又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作出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意见。设立法律监督宣告室以后,宣告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就应当在其内进行。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意见,调查有关情况也可以在其内进行。 (3)审查批准逮捕决定的宣告。新刑事诉讼法第86条对审查批准逮捕程序作了较之前更加细化和司法化的规定,设置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程序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程序。这是将审查批准逮捕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形成控(侦查部门,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部门和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辩(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审(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三方组合的诉讼格局,以确保行使审查批准逮捕权的检察官保持中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这项司法审查权。 例如,2013年3月20日下午,金山区检察院侦监科在法律监督宣告室召开听审会,就犯罪嫌疑人项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一案公开听取意见。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指派的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项某委托的辩护人作为听审当事人出席。听审会邀请了两名区政协委员参加。听审会上,通报了案件先期审查的情况,就听取意见的内容主要是围绕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社会危险性作了说明。侦查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项某为躲避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长期居无定所,具有逃跑、逃避侦查的可能,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有逮捕的必要。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项某虽有躲避行为,但其一直在上海金山、奉贤等地生活。案发后,项某对自己的行为有了悔罪认识,在亲属的帮助下,已借款10万元交付了法院,其名下的轿车已被法院扣押,还有15万元的生效判决可由法院代为执行。另外,项某还有近40万元的债权需要其去催讨,继续羁押会对其履行法院判决带来不利。据此,可判定犯罪嫌疑人项某无社会危险性,可不批准逮捕,并当场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围绕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以及社会危险性,侦查人员和辩护人又相继发表了意见。受邀的政协委员也当场提出了不捕建议。听审会结束后,经综合评判各方意见并层报分管检察长批准,对犯罪嫌疑人项某以无社会危险性,无逮捕必要为由不批准逮捕。 (4)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的宣告。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设立法律监督宣告室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结果有必要在其内进行宣告,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听证程序也有必要在其内进行。采用听证方式进行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如同审查批准逮捕的司法化审查模式,也构成了一个类似于控辩审的三方结构。这种方式为办案机关(部门)和在押犯方尤其是为在押犯提供了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有利于广泛地搜寻证据和发现事实,且能通过相互对质查明证据和事实的真伪,从而有助于负责审查的检察办案人员作出理性的裁判。 这里有必要谈起金山区检察院首例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开听取意见案件。2013年3月29日上午,金山区检察院侦监科在法律监督宣告室分别就犯罪嫌疑人於某、陈某是否有继续羁押必要性公开听取了申请人辩护律师和侦查机关的意见。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律师袁某、吉某分别作为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指派的侦查员吴某、纪某代表侦查机关参加,该院研究室和侦监科部分干警到场旁听。主持人通报了案件的基本情况,说明就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听取申请人和侦查机关的意见。申请人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家庭情况等方面提出其无继续羁押必要,侦查人员就申请人提出的理由发表了意见,双方又相互发表了意见。主持人宣读了驻所检察人员、看守所监管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必要的意见。听取结束后,结合公开听取意见情况,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以及案件取证进展、证据变化状况,可能判处刑罚等因素,该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於某、陈某有继续羁押必要,遂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并进行了书面答复。 (5)检察阶段当事人和解协议书的宣告。新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二章新设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287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审查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后,宣告和解协议书有必要在法律监督宣告室内进行。 (6)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立案的宣告。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立案是实现立案监督职能的法定形式,刑事诉讼法第111条作了明确规定。为强化立案监督的力度,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立案的宣告有必要在法律监督宣告室进行。 (7)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宣告。纠正违法通知是实现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职能的法定形式,在法律监督宣告室宣告纠正违法通知书是合法合理的,也是可行的。这样能体现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也便于引起被通知单位的重视和改进。 (8)检察建议的宣告。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影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内部管理方面的问题,为建章立制,加强管理,以及认为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向有关单位正式提出的建议。它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之一,其在纠正错误、堵漏建制、预防犯罪以及弘扬社会正义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设立法律监督宣告室后,在其内宣告制发检察建议,是一项值得尝试的探索。 金山区检察院开展的首例法律监督公开宣告便是检察建议公开宣告。2013年1月23日,首次公开宣告内容就是沪金检建〔2013〕4号检察建议书。被建议单位系上海新金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山区检察院办案中发现该公司的下属单位部分员工在任职期间,利用负责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补偿款谈判、签约的职务便利,为被拆迁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被判处刑罚6人。金山区检察院制发了检察建议书,由检察长担任首席宣告人,由检委会委员、公诉科科长担任宣告人。被建议单位指派公司党委书记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并当场表示采纳检察建议及提出初步整改落实措施。 此外,职务犯罪案件立案决定、检察意见、国家赔偿决定等也可以在法律监督宣告室依据法律监督公开宣告程序进行。法律监督公开宣告的类型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扩展。 金山区检察院2013年首个反渎案件立案就是采用公开宣告的方式进行的。2013年1月10日,在金山区朱泾镇水域发生了在上海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水污染公共事件,金山区检察院于3月12日决定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金山地方海事处朱泾海事所所长栾某决定侦查,并公开宣告立案监督。被宣告人单位代表、被宣告人参加公开宣告。 四、法律监督公开宣告探索实践的创新价值 法律监督公开宣告是围绕“遵循司法工作规律,转变执法办案方式”主题进行的探索,虽然目前还不够完善,还有许多值得改进的方面,例如,公开宣告的事项范围如何把握;法律监督结果宣告之前的听审、听证工作如何进行,参与对象有哪些;如何兼顾公开宣告、听审与司法效率的关系;对各方存在严重分歧的案件,是否需要引入类似人民监督员的独立第三方通过票决方式来作出决定以使结论更具有说服力等等,都是需要下一步思考、解决的问题,还要在不断的探索实践中加以解决和改进。 但它依然具有一定的创新价值:(1)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在全国首创法律监督宣告室,探索法律监督公开宣告程序,以让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表达公平正义。(2)遵循司法工作规律,结合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探索法律监督公开宣告程序,有效转变了执法办案方式,增强了检察公信力。(3)充分做好调研和理论准备,并在推进过程中建立健全制度保障。前期由检察长带头撰写《法律监督宣告室的创设》等调研文章,明确检察机关设立法律监督宣告室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探索中制定《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场所使用办法》和《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法律监督公开宣告的程序规定》,确保有序推进工作。(4)立足长远,法律监督宣告室的创设和法律监督公开宣告程序的运用是推进法律监督司法化的长效机制,对于法律监督的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将产生深远影响。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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