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院> 法院快讯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 长沙天心区法院在行动
发布时间:2014-03-17 10:06:01


    本网讯(曾妍 何鑫)  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事关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也是促进诚信建设的有力举措之一。据统计,2010年-2013年,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民事案件145件,涉案标的总额达到人民币20.6万元。

  案例一:食品标识无效标志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法院判决双倍赔偿

  原告黄某于2011年10月13日在被告沃尔玛公司长沙黄兴南路分店购买了被告湖南宏兴隆公司生产的磨皮白莲10盒(10×35元=350元)、宏兴隆正宗佳品寸三莲7盒(56.8元×7=411.6元),合计711.6元。两商品均标有绿色食品标志,且“磨皮白莲”的包装盒上印有“本企业通过ISO09001:2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标识,“宏兴隆正宗佳品寸三莲”的包装盒上印有“本企业通过ISO09001:2008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标识。依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做好GB/T19001标准换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0年11月15日起,任何2000版标准认证证书均属无效。原告发现该产品存在违法使用食品标志的行为后依法向天心区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院认为:被告湖南宏兴隆公司生产的“磨皮白莲”、“正宗佳品寸三莲”使用已经过期的绿色食品标志和冒用绿色食品标志,“磨皮白莲”包装盒上的标识属于无效标志,其行为均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天心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湖南宏兴隆湘公司双倍赔偿原告黄某所购磨皮白莲10盒、宏兴隆正宗佳品寸三莲7盒价款,被告沃尔玛公司对被告湖南宏兴隆公司的前款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二:两批发公司销售假冒“红双喜”商品被诉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某百货批发公司和长沙市天心区某百货批发公司某分公司贪图便利,从上门推销的小商贩手中购进假冒红双喜和DHS注册商标的数副羽毛球拍和乒乓球若干盒予以销售,获利仅几百元。被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起诉至天心区法院。经法官组织多次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二超市各赔偿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损失5000元。

  案例三:食品安全的形式标准未标注  商家亦应承担退还货款义务

  原告黄某于2011年1月25日在被告湖南平和堂公司东塘店购买了西班牙进口伯爵牌特级初榨橄榄油两瓶。该橄榄油的外包装上未对反式脂肪酸含量进行标注(一般含油的食品都含有反式脂肪酸,而反式脂肪酸会对人体构成危害)。原告黄某以橄榄油系不合格产品为由将湖南平和堂公司起诉至天心区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产品质量标准(含食品安全标准)包含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实质标准是指产品本身因成份、含量等因素构成的使用后对使用者有无实质损害后果的标准,而形式标准是指产品的生产、销售者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必要的许可、检验及让消费者知晓该实质标准的外在标准。违反实质标准会导致使用者人身损害或经济损失,违反形式标准的产品,使用后对使用者并不造成人身损害或经济损失,损害的是消费者对产品的知情权。被告所销售的橄榄油未标识反式脂肪酸的含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被告作为销售者,销售的食品(橄榄油)违反了食品安全的形式标准,未在包装上标明对人体有害成份反式脂肪酸的含量,该行为损害了用户和消费者的知情权,现消费者要求退货,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