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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引产婴儿案回放
作者:张驰 发布时间:2014-03-14 10:31:34
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一个孩子被引产后,活了,并被送到了离医院300多公里的地方,是被贩卖还是被收养?当地警方从立案到不予立案,经历了怎样一个过程?当地成立了调查处置小组,但真相至今未公开。一切都是未知数。带着疑问,本刊记者奔赴事发地内蒙赤峰,试图还原事件的真相。 孩子活了 一段时间以来,因“引产婴儿事件”被推到舆论风口浪尖的赤峰生殖健康专科医院熙来攘往,似乎没有受到上述事件的影响,但院长郑天生的手机始终关机,其办公室也被相关部门的调查人员当作临时工作点,又显示着事件的非同寻常。 在这家拥有80个法定床位的二级专科医院里,究竟发生过什么?人们在推测、谈论,“引产婴儿事件”的持续发酵,让它处于舆论的中心。 时间回到2013年11月5日,已经怀孕近7个月的张骅(化名)上了赤峰生殖健康专科医院的手术台,她要求做引产手术。“引产是指妊娠12周后,因母体或胎儿方面的原因,须用人工方法诱发子宫收缩而结束妊娠。”赤峰某医院产科大夫陈星(化名)表示,“关于引产,一般医院掌握三个尺度:怀孕者自愿、孕期合适,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 显然,张骅属于大月引产,引产风险与孕期成正比。陈星认为,一般情况下,医院会拒绝做这样的引产手术。 赤峰生殖健康专科医院在一份上报的情况说明中印证了这一点,张骅入院时已属超过28周的孕晚期,医院曾派人前往赤峰市卫计委核查基本信息,得知张骅在怀孕时未满18岁。在张骅本人坚决要求引产的情况下,医院经过讨论后,同意为她进行手术。该院保留的病程记录和手术记录显示,在2013年11月5日13时,张骅娩出的胎儿是一个死亡的男胎。“孩子没有抱给我看。”张骅说。 赤峰生殖健康专科医院分管妇产科的副院长刘素枝介绍,当时现场2名医生和1名护士查看了引产儿,发现已经没有呼吸、皮肤苍白、没有啼哭、没有肌张力,确认为死胎后,由护士梁晓华独自处理。 3天后的11月8日,张骅接到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一名民警的电话,在核实完她的身份后该警官告诉她,孩子被引产后没有死亡,而是被卖到阿鲁科尔沁旗双胜镇巴彦包特农场10队温国强的手上。 把孩子送到温国强手上的,是护士梁晓华。 后经赤峰市相关部门的DNA检测鉴定,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所说的这名男婴与张骅确系生物学上的母子关系。 这意味着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掌握着孩子的初步线索,张骅及家人对寻找孩子抱有很大的希望。 但不久,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对此案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2013年12月16日,张骅一家人又到赤峰生殖健康专科医院所在的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报了案,3天后,红山公安分局给出的结果是不予立案,理由是没有犯罪事实。 焦点之争 孩子是被拐卖还是被送人,双方各执一词。张骅及家人坚持认为孩子是被拐卖的,他们坚持的理由是,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民警曾透露孩子是以4万元的价格卖给温国强的,但此说法被相关民警否认。 还有一种说法是张骅与梁晓华、温国强就孩子的抚养没有达成利益上的一致,导致事情走向无法收场的局面。此说法遭到了张骅及家人的反驳。 值得关注的是,两种说法,当事人都无法出具有力的证明。 早在2000年3月4日,《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中明确了拐卖儿童的立案管辖问题:对发现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拐出地(即妇女、儿童被拐骗地)、拐入地或者中转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管辖。两个以上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公安机关侦查。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有关公安机关不得相互推诿。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应报请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处于执法一线的民警来说,立不立案标准的把握,是衡量其办案水平高低的参照,也是责任担当的表现,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红山公安分局均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赤峰当地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如果公安机关掌握孩子被拐卖的事实,却没有立案,当事的警官有渎职之嫌,这两地公安机关则有不作为的嫌疑。 反之,如果涉事的当事人之间因利益的分配不均问题被民警掌握,两个地方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就有充分的理由。 2014年1月6日晚,某媒体做了“孩子,你在哪里”的专题报道,将此事公布于众。赤峰市委、市政府于当晚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召开会议,对事件调查和处置作出部署。 首先,第一时间将孩子从阿鲁科尔沁旗接到赤峰市区,并积极联系其母亲,同时采取措施,切实保证孩子生命、健康安全。 第二,对事件直接责任人、赤峰生殖健康专科医院妇产科护士梁晓华进行控制,严密控制相关涉案人员。 第三,启动调查程序。赤峰市委、市政府成立由市委常委、纪委书记郑东波任组长,市政府副市长梁淑琴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厅、检察院、监察局等部门和阿鲁科尔沁旗政府、红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事件调查处置领导小组。要求调查处置领导小组拿出具体工作方案,立即启动相应调查程序,彻查事件的来龙去脉,给公众予以交待。 第四,严格问责机制。赤峰市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启动问责调查程序,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严格核实有关部门和人员是否存在渎职失职、违法违纪等问题,一经查实,要对相关责任人及涉事责任部门严肃处理,绝不姑息,绝不护短。 第五,立即开展工作整改。针对此次事件暴露出来的工作问题和管理漏洞,市委、市政府将此次事件作为典型案例,深刻剖析,举一反三,切实改进全市各行业、各系统、各部门的工作作风,坚决克服一些部门和工作人员存在的宗旨意识不强、群众意识淡薄、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等现象,坚决避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1月7日,有关部门对“引产婴儿案”立案侦查,对梁晓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进行审查,对温国强依法进行询问;涉事的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民警苏某某、红山公安分局民警刘某某、张某某已被依法停止执行职务并接受调查;赤峰生殖健康专科医院决定对实施手术的科室负责人予以停职,接受调查,其他涉事相关人员正在接受调查。 本刊记者在赤峰试图联系上述调查处置领导小组,被告知,目前处于调查取证阶段,无法透露更多细节。 四大疑问 “孩子被引产,梁晓华就第一时间通知温国强把孩子抱走,是巧合还是早有预谋,张骅与梁晓华事前是否认识?”有人在当地的网络论坛里提出自己的疑问。 这位网友关心的问题还有:梁晓华与温国强之间是否存有交易,梁晓华与张骅之间又是否存在交易;有村民向警方举报线索,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红山公安分局却不予立案,是什么原因;有关方面已经对梁晓华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意味着梁晓华涉嫌犯罪的事实成立,也就间接承认当事民警的渎职,为什么不对民警采取措施。 带着疑问,本刊记者多次联系涉事的相关单位、人员,由于涉事各方不约而同地采取缄默的方式,使事件显得更加迷雾重重。 法律工作者徐明轩认为,既然被引产的孩子成活了,那张骅就是其法定监护人,医方欺骗她孩子已死,还收了“死婴处理费”,这无疑是对合法监护权的剥夺。如果医护人员在“送养”孩子过程中收了钱,那就属于“拐卖”。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共同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徐明轩还认为,如果是当地民警的不作为,构成相关渎职犯罪的,相关部门绝不能手软;如不追究,也须主动向公众澄清,不追究的原因是什么。 对此,学者吉维民赞同上述观点:“既然赤峰市委、市政府成立了调查处置领导小组,就应该把已经调查属实的结果及时地公布于众,客观、透明、公正的调查结果,既是对官方公信力的肯定,又有利于解开公众心里的疑惑,防止谣言满天飞。” 漏洞待补 一场由引产导致的舆论还在演化,另一场关于国内引产制度的探讨也在进行。 北京某三甲医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产科专家给本刊记者出示了她搜集的国内关于引产的相关资料,资料显示,有些地方规定,在正规的医院,已婚妇女要引产必须出示引产证明,引产证明在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局办理。未婚女子则出示未婚证明。“这体现对孕妇的尊重及医院自身的慎重,”她说,“甚至一些省份还出台了相关细化文件。” 在她看来,这些地方性文件只具有地方的权威性,不具全国范围内的约束力,从国家层面,引产制度的规范是缺失的,这也是导致近期各地引产、终止妊娠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 一直关注国内妇女权益保护的研究人士杨关珊则从另外一个角度对此事进行了反思,她认为,孕妇自愿引产与强制引产或终止妊娠具有强烈的时代印记,与曾经的“计划生育”政策是相关联的,在这种大背景下,关于引产的话题,被人们忽视了很久。陕西安康强制引产事件、富平县的贩卖婴儿案的发生,使该话题回到舆论、公众关注的焦点。 “现在,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已经有了大的调整,即单独二孩政策的施行,但有关引产及其相关制度的研究、制定与配套必须跟上,否则,将来还会有此类事件发生。”杨关珊强调。 她注意到,浙江、江苏、山东等省已经在引产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她希望在国家层面有一个突破。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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