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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审理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15日起实施
作者:袁定波 发布时间:2014-03-14 09:24: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3月15日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对实践中如何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作出规定,从重典治乱角度加大违法经营成本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制定司法解释规范司法裁量权行使,在最高法12日公布的首个《2010-2013年人民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状况》白皮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分量。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4年来,人民法院十分重视对消费者维权案件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统一司法裁判标准,提高案件审理质量。 维权不需行政前置程序 近年来陆续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让社会公众对食品药品安全产生心理恐慌,影响社会稳定以及经济良性发展。为统一裁判尺度,维护司法权威,正确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最高法于2013年年底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孙军工介绍说,在程序上,该司法解释明确消费者提起民事诉讼不需要行政前置程序,个人知假买假不影响行使消费者权利,消费者维权诉讼中举证责任适当分配等。在实体上,司法解释明确购买不安全食品、药品的赠品可以索赔,消费者请求价款10倍赔偿不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个人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消费时遭受损失网络交易平台在一定条件下承担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格式合同条款无效等, “司法解释填补了食品、药品民事司法解释的空白,为统一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裁判尺度,解决消费者维权难,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裁判标准。”孙军工说。 公益诉讼已有成功个案 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公益诉讼制度,为消费者维权公益诉讼提供了依据。据了解,随后,最高法以高民智的名义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解与适用》一文,对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起诉主体、管辖法院、受理条件、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调解、诉讼费用等问题做了研究和探讨。 孙军工介绍说,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该文对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意义。 2012年3月,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率先在全国受理消费者委员会代表广大消费者起诉某餐饮企业的公益诉讼,经过公开审理并经该院调解解决,该餐饮企业停止在提供餐饮服务时强制消费者使用消毒碗筷并收取相应费用,维护了消费者权益,为今后开展消费者维权公益诉讼积累了经验。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张勇健表示,公益诉讼是一个全新的制度,在新民诉法中作出明确的程序规定,但法律关于公益诉讼规定得比较原则,在消费者维权领域如何使用还是一个新话题。目前,最高法正在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并且已经就此进行了相关调研,将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是其他规范性文件方式,就消费者维权公益诉讼问题作出有关规定。 小额诉讼依法一审终审 2013年12月18日,最高法向全国法院发出《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学习贯彻实施好这部重要法律,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 孙军工强调,在消费者维权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坚持重典治乱。正确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和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加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让故意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付出沉重代价,确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与此同时,还要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消费者是弱势群体,也是假冒伪劣商品的受害者。人民法院审理消费者维权案件,要设身处地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减少他们不必要的诉讼负担。要在诉讼案件多发地开展巡回审判,就地立案、就地调解、就地审理。”孙军工说,针对多数消费者维权案件争议标的额较小,案情简单的特点,人民法院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同时努力提高效率。对于消费者提起的小额诉讼,要充分运用简易程序,依法实行一审终审,尽快实现消费者权益。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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