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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院出台意见助力经济保民生获省委肯定
发布时间:2014-03-10 09:53:36
本网讯(李霁 吴艳霞) 3月7日,河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发布刚刚出台的《关于为河北省“调整经济结构 转变发展方式 治理环境污染”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意见》。 此前,这个《意见》受到省委领导充分肯定。河北省委书记周本顺指出“出台这个意见很有必要,体现了司法机关主动为大局服务的理念”。张庆伟省长指出,“这个意见很重要,很有针对性”,并责成省政府多个部门进行专门研究,提出修改意见。赵勇副书记指出,“这是省高院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有力举措,完全赞成。望加强基层院培训,上下联动抓落实”。杨崇勇常务副省长指出,“省法院30条措施创新性强,有利于为河北转型升级提供法律保障”。张越书记指出,“该意见体现了主动作为、勇于担当的全局意识、责任意识,望抓好落实”。 《意见》旨在进一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更好地保障省委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治理环境污染等重大战略部署的全面落实,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共分为七个方面,30条。《意见》提出,要开展好涉环境污染案件审判工作。继续开展打击环境污染刑事犯罪专项行动,还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环保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执法衔接配合,有效遏制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在行政、民事等审判工作中,积极与环保行政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平台,实现执法与司法信息共享;对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环境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对环境监管活动中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意见》提出,要依法引导过剩产能有序化解。准确把握司法政策导向,加强调查研究,依法保障有序化解河北省钢铁、水泥、煤炭、平板玻璃行业过剩产能,妥善应对资产处置、债务化解、职工安置等问题,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平稳有序发展,推动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河北高院正在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支持和保障国企改革。对于省委八届六次全会提出的深化国企改革,《意见》也有体现,提出要平等保护、公平对待各类资本主体在控股、参股国有企业的财产权利和发展权利。同时注重保护国有企业资产不损失、不流失,对造成国有企业经营投资损失的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定承担民事责任;对国有企业改革、经营中发生的渎职、侵占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服务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意见》强调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各地政府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县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等产权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部署及推进措施,对可能出现的普遍性问题及时提出法律建议,防止发生群体性案件。妥善处理因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中发生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纠纷,严格执行农村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并推动有关部门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问题。 依法服务和保障民生。《意见》提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针对此类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犯罪,要依法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用足、用好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手段,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获得利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要正确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和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加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让故意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付出沉重代价,把维护消费者权益真正落到实处;维护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切实保障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权利的实现,使劳动者在经济转型升级进程中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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