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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规定饲养“垃圾畜禽”追究刑责
作者:范春生   发布时间:2014-03-03 09:37:58


    “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畜禽,不得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由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3月1日起实施的《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首次作出这样规定,并明确:发生此类行为构成犯罪者,追究刑事责任。

    自2011年以来,辽宁省已查处60余起“瘦肉精”案件,多数案件发生的环节至今成谜,此间“垃圾猪”等垃圾畜禽问题受到关注。条例强调,建设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将从事畜禽饲养、收购(含贩运)、屠宰和畜禽产品贮藏、运输活动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实现保证畜禽产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的目的。

    条例规定,从事畜禽饲养不得有下列行为:使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违反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畜禽;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这意味着,“泔水猪”“垃圾猪”等饲养畜禽行为被明确禁止。

    若出现上述情况,除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条例还规定畜禽屠宰厂(点)应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应立即停产,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来源: 新华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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