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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餐馆禁带酒水属违法 霸王条款无效
作者:袁定波 发布时间:2014-02-24 08:51:39
“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违法!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餐饮行业中“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最低消费屡次叫停却难停 大年三十,谢先生在北京市订了一个高档酒店包间,与以往不同的是,服务员没有再跟他提包间有最低消费这码事儿。后来他才知道,“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这些餐饮业的行规,去年底被北京市工商局确定为霸王条款,已被叫停。 想起此前的遭遇,他觉得这是一个好事儿。2013年国庆节,他在北京三环附近的一家高档饭店订了一间大包房,酒店要求这个包房最低消费是5000元。点菜时,服务员告诉他,必须要点够金额才行。“有挨宰的感觉。”谢先生吐槽道。 据了解,北京市工商局从2013年4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餐饮行业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通过整理分析,发现餐饮行业合同格式条款普遍在开瓶费、包间费、服务费、餐具费等方面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并成为近年社会广泛关注、争议较多的焦点问题。 工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这些条款进行充分论证,最终确认“禁止自带酒水”、“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费”、“包间最低消费××元”等6种合同格式条款属于经营者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叫停包房最低消费等霸王条款的规定,其实已经在全国各个城市多次执行,但几经波折,大多数规定未能执行到底。 可请求法院确认条款无效 这一次,北京市工商部门叫停相关霸王条款也可谓一波三折。虽然叫停措施赢得一片叫好声,却也招致行业协会的抵制。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和中国烹饪协会向全国人大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致公开信请求就相关法律问题作出解释,并要求北京市工商局收回相关条款。 据了解,今年1月9日,最高法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十六条规定:“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餐饮企业是否也可算作食品生产者、针对餐饮企业霸王条款消费者如何维权问题,最高法在对相关媒体的采访回函中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条款,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最高法同时表示,今年1月9日颁布实施的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主要解决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产生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餐饮经营者提供服务时遭遇霸王条款产生纠纷,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而不能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记者了解到,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与此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最高法此次明确表示,消费者遇到“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情形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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