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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证据链完备可无原始凭证
作者:袁定波   发布时间:2014-02-19 09:42:08


    住院期间,在院外遵医嘱购入20瓶人血白蛋白由医院进行注射,因为没有购物票据凭证,余恩惠、李赞、李芊诉重庆西南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一审、二审、再审都否定了3人的该项诉讼请求。

  2013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抗诉第55号判决,部分支持余恩惠、李赞、李芊关于人血白蛋白费用的诉讼请求,纠正了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的错误。据介绍,该案最终判决书已经上网,公众可以查询。

  缺乏原始收费凭证,无法直接证明余恩惠、李赞、李芊诉讼请求中人血白蛋白的数量和价格,最高法再审认定讼争20瓶人血白蛋白费用诉讼请求又有哪些依据呢?

  最高法审监庭副庭长姜伟2月18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原审对诉争人血白蛋白费用诉讼请求一概否定,属于过分机械理解证据适用规则。

  无票据证明费用是否产生

  2009年7月22日,余恩惠之夫,李赞、李芊之父李安富,因腰部疼痛不适,到重庆西南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发,低钠血症。两天后,李安富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腰椎管狭窄症,术前检查时发现他有感染征象,予以抗感染,补充白蛋白。

  李安富的病情并未好转,反而逐渐加重。7月31日,李安富经全院会诊后被转入感染科继续治疗,并下达病危通知书。8月9日,李安富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脓毒血症,双肺肺炎,右踝软组织感染。

  余恩惠、李赞、李芊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庆西南医院支付医疗费48843.27元(含人血白蛋白16200元)、死亡赔偿金236235元等项费用,共计374953.77元。

  司法鉴定认为,李安富的死亡原因符合脓毒败血症继发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主要与其个人体质有关;重庆西南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属次要责任,建议参与度40%左右。

  一审法院认为,李安富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以32643.27元凭据计算,余恩惠、李赞、李芊主张其自购的人血白蛋白费用16200元,无相应依据,不予支持。余恩惠、李赞、李芊要求的死亡赔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余恩惠、李赞、李芊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讼争自购人血白蛋白费用二审法院未予支持。随后,该案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重庆高院认为,虽然李安富在治疗过程中实际使用了人血白蛋白,但余恩惠、李赞、李芊未提供相应购买票据,无法证明人血白蛋白费用是否实际产生,故原审判决对此费用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自费数额具备完整证据链

  “讼争20瓶人血白蛋白用药系遵重庆西南医院医生之嘱,医生开出处方后交由患者家属外购,该院护士有注射记录。余恩惠、李赞、李芊虽然不能提供原始收费凭证,但对此做出了合理解释,而且他们原本主张的实际购置费用远远高于重庆西南医院的出售价格。重庆西南医院也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同时期出售的人血白蛋白价格为每瓶360元。”姜伟解释说,据此,最高法认定余恩惠、李赞、李芊遵重庆西南医院之嘱在外面购买的人血白蛋白费用为7200元。

  姜伟表示,在这种情况下,李安富住院治疗期间自行购买人血白蛋白的费用数额,已经具备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符合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认定事实的优势证据原则。原审判决对余恩惠、李赞、李芊主张的人血白蛋白费用不予支持,属认定事实错误。最高法部分支持余恩惠、李赞、李芊关于人血白蛋白费用的诉讼请求,纠正了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的错误。

  记者注意到,本案中,余恩惠一方和重庆西南医院都没有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这是基于余恩惠、李赞、李芊要求重庆西南医院承担死亡赔偿金,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根据民法通则制定的,已经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对死亡赔偿金的适用范围和计算标准都有明确规定。”姜伟说,因此,应当按照规定计算死亡赔偿金,再根据重庆西南医院的过错程度确定其承担数额。

  原审判决认为余恩惠、李赞、李芊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改判。

  据了解,最高法55号判决改判重庆西南医院支付余恩惠、李赞、李芊死亡赔偿金236235元的40%,即94494元。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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