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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引其: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思考
作者:吴引其 发布时间:2014-01-23 14:55:11
社区矫正是行刑社会化的一种方式,不仅体现了对人的尊严,也满足了罪犯再社会化和实现自我发展的需求。相比于监禁矫正,积极开展社区矫正体现了我国政府对于部分服刑人员的人道主义考量,反映了我国现阶段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深刻内涵,对罪犯的改造起到了积极作用,对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但是社区矫正相对于监禁矫正,服刑人员自由度高,难于管理,存在诸如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失控等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予以解决。 一、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1、社区矫正中存在延迟计算缓刑考验期额宣告执行不及时的问题。个别案件的具体执行日期并不是刑事判决的生效日期,往往是生效后的几天,同时由于社区矫正涉及的部门比较多,相关的手续程序也比较多,造成后面一系列的手续都有所延误,最终的结果就是,本来应按时宣告执行的罪犯,往往不能按时宣告。更有甚者,某罪犯三个月的缓刑考验期过去了一半了,才补上宣告的程序,这种个别现象严重有损于法律的尊严。 2、法院未及时送达法律文书。法院法律文书的送达一般由刑事审判庭开具执行通知书,交付法警大队;再由法警送达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治安支队再分发各个派出所交付执行考察。《关于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文书转递工作的规定》给予了五天的转递时间,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不管是法院的刑庭、法警队还是公安分局治安支队、派出所,都存在文书转递不及时的情况。 3、部分监外服刑人员“人户分离”,加大了社区矫正工作难度。部分监外执行罪犯存在“人户分离”现象,对于这类罪犯的监督考察成为管理难点。由此有关单位之间工作互相扯皮、跨省市犯罪或流动人口犯罪的矫正对象脱管、矫正程序不统一的现象时有发生。以上海金山区为例,该区位于上海市与浙江省的交界地带,当地人口流动性强,客观上带来了社会管理工作的不利因素,从而使社区矫正工作效果打折扣。 4、个别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工作不到位问题。根据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每一名服刑人员都有派出所民警、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对应监督考察,但考虑到派出所处理日常纠纷和办理案件的工作实际,民警很难做到每一个考察对象都监督到位,所以实际上主要是由司法局组织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但是由于缺少公安民警所具有的法律震慑力,对部分矫正对象很难做到有效管理,对于矫正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及时纠正。 二、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1、交付执行环节工作不规范导致出现延迟计算考验期现象。通过分析发现,部分案件之所以拖了这么久未予执行,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关部门对监外执行宣告工作不重视。法院开具执行通知书一般由文职人员负责,对文职人员缺乏严格培训,文职人员对开具执行通知书时间上要求的严肃性没有很深的认识,所以,导致执行时间在碰到双休日或节假日时具有随意性。又如,派出所社区民警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没有根据相关规定上的时间要求严格、规范执行,而是存在有空再宣告的思想。由于上述延迟宣告的情况出现,所以就出现了个别考验期的时间和法院判决的考验期时间不一致的情况。 2、计算缓刑考验期的法律依据不明确。我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于何为判决确定之日,目前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学理解释多种多样。一是“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生效之日”。二是“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宣告之日。三是“判决确定之日”即审委会决定之日。四是 “判决确定之日”应为交付考察机关考察之日。虽然,参照全国人大法工委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我们通常理解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生效之日。但是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的,这也是造成缓刑执行时间出现问题的原因。 3、社区矫正工作中不同部门之间配合协作存在问题,导致出现列管对象漏管。具体到实际工作中有以下原因:一是法院在判决生效后未及时开具执行通知书或开具执行通知书而未及时送达公安机关;二是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及时送达基层派出所;三是基层派出所社区民警未及时会同司法所、社工宣告执行。可以看到整个交付执行环节涉及法院,公安局、派出所,司法所、社工。如同一场接力,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会造成列管对象的脱管漏管。 4、社区矫正工作中,派出所、司法所的职能定位问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依据人民法院判决的内容不同,刑罚分别由公安机关、监狱、人民法院执行。社区矫正工作涉及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五种罪犯,依法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和考察。而现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根据两高两部的通知精神,司法局是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这样公安局与司法局的职能就存在这冲突。 三、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几点对策建议 1、进一步规范法院有关缓刑案件交付执行环节的工作。《上海市非监禁刑罚执行衔接工作规定(试行)》等文件都对法院做好缓刑案件的交付衔接工作有具体规定。因为假期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造成执行通知书不能及时发出可以理解。但执行通知书中所载明的缓刑考验期,要严格依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刑罚执行机关对犯罪人执行刑罚的依据必须是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缓刑考验期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生效开始。无论执行通知书何时发出,通知书中所载明的缓刑考验期必须是确定的判决生效日。同时,在当前社区矫正制度中,任何推迟计算缓刑缓刑考验期的行为实际上都是变相延长了服刑人员的考验期,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对此,法院、公安机关应提升在衔接工作中的责任意识和规范意识,不能认为列管对象没有受到监禁,就放松了要求,特别是规范执行通知书的填写、送达,要增强其严肃性。变相延长考验期侵害了服刑人员的人权,不符合我国大力推行社区矫正制度的人道主义初衷。而更为严重的是,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和侵犯列管对象人权的问题,有可能在为司法权受不必要的质疑和日后的社会稳定埋下隐患。 2、规范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多部门的通力合作,以实现良好社会效果。社区矫正工作不同于监禁矫正,有看守所、监狱等类似的专门机构,开展严格的管理。这就要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在涉及到的具体工作中要细化操作,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完成每个部门在该项工作中所担任的角色。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宣告判处缓刑,应在判决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在接到监外执行法律文书后,应当逐人建立监外执行罪犯法律文书档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文书复印件转递至相关街镇司法所,监外执行罪犯报道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社区矫正执行开始宣布会。保证缓刑案件从判决作出,到最后宣布执行,法律文书传递的流畅和各项工作的无缝链接。 3、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发挥公安民警的司法震慑作用。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化和正规化,在监督考察监外服刑人员之外,对其进行教育疏导,引导其重新融入社会,成为矫正工作的核心。但是同时,要清醒的认识到,社区矫正只适用于缓刑假释等罪行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罪犯,如果见外服刑罪犯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公安派出所要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问题,对于应当收监的要及时收监。 4、积极通过社区检察室平台,深入第一线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检察机关利用社区检察室平台,拓展监外执行检察监督的空间,积极参与社会管理。一方面通过建立派出所、检察室、司法所定期例会机制,全面通报工作情况掌握工作信息,引导基层组织和帮教组织尽可能地帮助监外执行罪犯排忧解难,解除家庭、社会的歧视现象,解决他们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创造一个好的改造环境;另一方面,检察室针对法律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定期开展专项检察工作,严格依照宪法法律的相关规定,开展法律监督,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从而,全方位地掌握基层社区的情况,加大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力度。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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