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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受伤索赔遭拒绝 樟树市法院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14-01-16 10:44:58


    本网讯(谢辉 周金文)  近日,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劳资纠纷,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樟树鹏达医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障了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黄强于2013年7月2日始在被执行人樟树鹏达医药有限公司做事,2013年7月29日,黄强同往常一样,一早来到公司上班,开动机器对药材进行加工,因对业务不熟,在切割药材的过程中,不慎将左手食指割裂。随后立即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2541.54元。公司认为黄强受伤是自己业务不熟造成的,相应的损失应自己承担,不同意支付医疗费。黄强随后向樟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3年10月15做出判决,判决樟树鹏达医药有限公司向黄强支付医疗费等各项费用9000元。

  判决生效后,樟树鹏达医药有限公司既没有上诉,也不履行生效文书。随后,黄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立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樟树鹏达医药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依然坚持损失应由黄强自己承担,拒绝履行义务。

  执行人员来到了樟树鹏达医药有限公司,承办法官积极想办法、定方案,多次将被执行单位的负责人及其法律顾问传唤到庭,讲明利害关系,宣传执行法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执行单位没有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过错;同时,公司对新员工没有进行岗位培训,未持上岗证便让其操作机器,同样存在过错。对于受伤员工,因自己操作不慎,没有做好相关安全措施,自己也存在一定的过失,也承担了部分责任。

  在执行人员的耐心劝导下,在面临查封机器设备的执行压力下,樟树鹏达医药有限公司最终履行了判决义务。昨日,黄强到法院领到了企盼已久的工资,握着法官的手开心地笑了。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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