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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地区法官流失严重亟待重视
作者:阮占江 发布时间:2014-01-16 10:10:43
2008年至2012年间,湖南省湘西自治州两级法院共流失人员149人,特别是两级法院5年新招录的148人中流失47人,流失率高达31%。近日,《法制日报》记者在湖南湘西采访时获悉,作为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如今湘西两级法院法官的流失现象相对较为突出,已经成为影响并制约湘西司法队伍建设和审判工作的一个紧迫性问题。对此,湘西法院的法官通过本报记者呼吁,解决法官流失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用事业留人,用待遇留人,用感情留人。 现状待遇差职业风险大 “2008年至2012年间,湘西自治州两级法院共流失人员149人(不含正常退休及辞退人员),占全州两级法院人员总数21%。特别是两级法院5年新招录的148人中流失47人,流失率高达31%,法官流失现象十分严重。”据湘西中院研究室负责人盘艳斌介绍,从流失去向看,法官主要流向为经济条件好、发展空间大的地区和行业;从学历结构看,高学历法官流失严重;从年龄结构看,青壮年法官流失严重;从流失趋势看,法官流失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2008年流失19人,2009年流失23人,2010年流失30人,2011年流失33人,2012年流失44人。 “尽管每年公开招考,但全州两级法院空编现象依然存在:2008年空编79人,2009年空编62人,2010年空编75人,2011年空编69人,2012年空编66人。招不到人、留不住人导致法官短缺、断层以及案多人少等一系列问题尤为突出。”湘西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李立新表示。 记者了解到,此现象并非湘西州特有,目前全国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法院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法官流失现象,此前新疆、云南等一些地方曾公开披露过相关的数据。 对于造成如今湘西两级法院法官流失的原因,李立新认为首先在于经济待遇差,难以用待遇留人。据介绍,湘西自治州是土家族苗族聚居的“老、少、边、穷、山”区,长期依靠国家转移支付维持运转。因经济发展滞后,地方财政对“两院”建设“心有余而力不足”,投入不大,长期以来部分法院审判办公场所极其简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院形象和法治尊严。实行阳光工资改革后,湘西自治州干部津补贴标准较低,法官薪金增长缓慢,广大法官特别是年轻法官生存压力增大。 “法官在现有审判条件下缺乏职业尊严与自豪,向往到发达地区法院工作成为部分法官的职业追求。”据悉,湘西州中院已调出多名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到长株潭等经济发达地区。离开湘西州到这些地方一报到,收入就增加三分之一,还不包括其他方面的福利待遇。 “法院进入门槛高,干部流动性小,待遇解决难度大,不少法官变成了‘天花板’干部。”据介绍,湘西州法院此前在一次调研中,基层法院普遍反映称法院副职“进步难”,由于正职实行了交流和下派,很大一部分副职长期在原地“踏步”,晋升无望。 “法官职业风险大,难以用感情和职业尊荣感留人。”李立新表示,如今法官的职业风险不仅来自利诱,更多来自当事人的威胁、诬告、谩骂、纠缠甚至人身伤害,致使很多法官的精神负担特别重,压力特别大。尤其是如今法官化解社会矛盾的任务较为繁重,一些法官办案往往不得不慎之又慎,一些案件反复调解不成也不敢轻易判决。而且,面对行风评议、民意测评等监督,不少法官即使公正司法也往往会经常面临责难。特别是网络新媒体的广泛普及,当事人稍不如意就上网炒作,甚至无端指责,混淆视听,使得一些法官不敢、不愿办案成为常态。 呼吁特殊地区应多些自主权 “与先进发达地区相比,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工作与生活都困难重重,这是发达地区干部所难以体会的。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法院给予政策扶持,建议按照或者参照计划单列市标准统筹解决民族贫困地区法院的待遇问题,以最大限度地加强基层基础设施建设,为当地法官办公办案创造良好的条件,以满足法官工作和生活的基本需要。”湘西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吴方国认为,当前办案经费执行分配中央转移支付是以人口基数和审判案件基数作为主要依据,人多案多则多分,而忽略或忽视了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特殊情况。 吴方国建议,单列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法院的转移支付资金,明确标准额度,变地方分配为中央直接下拨支付;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法院转移支付的安排应区别其他地方,不宜完全按人口和案件基数统一标准分配。 “当前湘西州两级法院干警的职级待遇过低,依靠法院自身去和当地相关部门协调难以改变现有局面。”吴方国建议,出台扶持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法院的政策措施,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法院干警的职级待遇予以统筹解决,以推进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中基层法院快速发展。 “少数民族地区法院理应在法官的选任、培养等方面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吴方国认为,法官的公开招考面向全国,湘西法院为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法院,经常出现部分职位因条件太高未达到开考比例而取消招考计划的情况。为此,他建议少数民族地区法院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参照国家公务员招考的标准进行自主招考:一是审判人员参照国家标准,适当放宽招考条件;二是面向全国,倾向招录熟悉本民族情况、懂得本民族语言的法官;三是严格执行最低服务年限的规定,对于未满最低服务年限而离职的法官,要求其给予所在单位一定的经济补偿。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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