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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苏建:谈谈如何树立检察干警的法治信仰
作者:刘苏建 发布时间:2014-01-15 11:42:32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并将“法治”确定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讲话中深刻阐述了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了方向和道路。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奋斗目标,积极回应了社会各界对司法公正和法治中国建设的关注与期待。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高屋建瓴、内涵深刻、务实创新,对我国深入开展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和促进作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干警作为法律监督执行人,在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历史进程中,既是法治建设的承担者和落实者,同时又是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探索者和实践者。检察干警是否信仰法治、是否践行法治,对于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和质量影响甚巨。因此,树立检察干警的法治信仰是检察机关参与法治中国建设应首要解决的问题。 法治为什么必须被信仰 法治是人类历史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治国理政方式。作为一个有着悠久“人治”历史传统的发展中国家,目前我国尚处于法治建设的起步与探索阶段。十八大报告指出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途径,即“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制度设计虽严密科学且符合法治运行的内在逻辑要求,但任何外在的被物化的制度都要注入某种精神信仰,正如伯尔曼所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同样,法治也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是镜花水月。 信仰的重要意义在于,它能给予人除世俗生活之外以灵魂之归属感或精神栖息之家园。信仰是作为主体的个人在不断反思自我及其与客观世界相互关系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稳定的价值观念和行动准则。信仰作为人的精神支柱和道德选择坐标,浸润着信仰者个人的强烈情感和自愿为之献身的信任与尊崇。 信仰在社会发展和历史变迁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世界历史唯一真正的主题是信仰与不信仰的冲突。所有信仰占统治地位的时代,对当代人和后代人都是光辉灿烂、意气风发和硕果累累的,不管这信仰采取什么形式;另一方面,所有不信仰在其中占统治地位的时代,都只得到一点微弱的成就,即使它也暂时地夸耀一种虚假的繁荣,这种繁荣也会飞快地逝去。” (歌德语)我国近代史表明,在列强入侵、战乱频仍的年代,共产党人正是凭着对共产主义的坚定信仰才取得了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伟大胜利,带领中国人民走上独立自主的道路。 信仰对于社会个体的人格形塑和价值实现也具有指引作用。“生无信仰心,恒被他笑具。”正是信仰使人得以摆脱行尸走肉般的动物式生存状态,从而有了不断提升精神境界、实践道德行为的强大动力。因此,有所信仰并为信仰而不懈追求奋斗是人类进步的动力源泉。即使官至国家总理的温家宝同志,也曾作仰望星空的诗句,表达过对信仰的热忱和求索之情。 在世界和平发展时代,人同样应该有信仰。应该信仰什么呢?笔者认为,除属于个人私密的受法律保护的宗教信仰之外,我们还应该信仰法治。为什么要信仰法治呢?因为法治的特质关乎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前途命运,无论他的地位高低、财富多寡、学识深浅、年龄老幼,其生命、安全、自由、平等、尊严等各项基本人权只有在法治社会才能真正做到有保障、可预期。 法治的基本含义是法律的统治(rule of law),区别于 “以法治国”(rule by law)。法治是人类从几千年的“人治”枷锁中自我救赎后所能选择的到目前为止最优的国家治理形式。以法治国的本质是人治。法治与人治的分野是在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上存在根本不同。法治要求“法律主治”,任何国家权力都来源于法律并受其制约;人治的以法治国,最高统治者(皇帝、国王或议会)的权力高于法律,以法治国的目的是利用法律强制力(coercive power)来确保全体臣民和其它下位的国家权力都接受其统治。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及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时明确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这一重要论断要求将所有国家机关的权力都置于宪法和法律之下,明确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大方向,对纠正有法不依、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等错误倾向,树立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意义深远。 法治关注良法之治。两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曾对法治这样下定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良好的法律。”这句话至今仍被中外法学研究者奉为圭臬,甚至将其命名为亚里士多德法治公式。法治之所以关注良法之治,原因很简单,纵观世界法制史,通过民选机关制定并且符合立法程序的法律同样可能是恶法。纳粹德国种族灭绝的法律,曾经对犹太人民犯下滔天罪行。因此,法治既关注法律实施中的普遍遵守,更关注法律本身的正义性问题,亦即人定的实在法背后还应有衡量它的代表正义的更高的自然法。法治只能由代表目的价值的合乎自然正义、维护人类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法律来统治,而不能是代表少数统治者意志的作为工具使用的法律来统治。2013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这一论断是在立法层面为保证法治建设要有良法而提出的具体要求。 法治的价值前提是它承认基本人权,信仰法治是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我国绵延两千余年的封建社会,其典型特征就是君主专制,除了受命于天的皇帝,其他人都是皇帝的臣民。法律的立法渊源是君主,所谓“先王以明罚敕法”;法律的作用是“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管子)在封建社会,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臣民当然不会有基本人权,基本人权只有法治社会的公民才可能拥有。如今我们倡导的法治,将封建社会里的那一套翻了过来,它不仅强调政府要维护和执行法律及秩序;而且政府本身也要服从法律,而不能不顾法律或重新制定适应本身利益的法律。宪法和法律不得剥夺或限制基本人权,否则即是恶法。按照法治理论的观点,基本人权,人生而有之。宪法和法律不是基本人权的渊源,恰恰相反,它本身是基本人权的产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利益的实现。……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法治建设仅靠国家推动当然还远远不够,唤醒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公民意识,树立全体公民对法治的信仰,才能使国家与社会形成良性互动,深入推动法治建设的发展。对法治信仰的本质是对自身前途命运的关切与维护。习近平同志强调,要在广大干部群众中树立法律的权威,使人们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形成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弘扬法治精神,培养法治文化,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如何树立检察干警的法治信仰 从历史渊源看,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重要区别在于其本身就是法治发展的历史产物,是公民权利与国王权力斗争胜利的法治结晶。在我国,检察制度不仅是国家司法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同时,检察机关还是推动法治建设的重要主体。而具体承载重任的当然是检察机关中的检察干警。由于特殊的历史国情,我国推行法治相较西方国家要晚很多年,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离不开法治建设。检察干警作为中华民族的一分子,肩负着推动国家法治进程的神圣职责。而欲行法治并非易事,检察干警不仅要培养法治思维、学习法治方式更要树立法治信仰。只有信仰法治,才能虚心诚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脚踏实地地推动法治。笔者认为,树立检察干警的法治信仰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编撰法治教材,提高检察干警的法治理论修养。按照十八大报告、十三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建议由高检院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根据检察工作特点,统一撰写有关法治历史发展、思想渊源、构成要素、检察机关运用法治的方式方法等内容的专门教材。各级检察机关根据本院实际,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学习,通过讨论、考试、讲心得、写文章等形式提高检察干警的法治理论修养。随着理论修养的提高,法治信仰也将会逐渐地在检察干警的心中生根发芽以致茁壮成长。 开展法治信仰教育活动。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开展“树立检察干警法治信仰,深化公平正义主题教育”的法治信仰教育活动。习近平总书记在1月7日至8日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法治信仰教育活动以政法工作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坚持法治教育和法治实践相结合,通过多种形式弘扬法治精神,坚定检察干警法治信仰,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门纳谏,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通过实际行动促进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认同感和信任感,牢固树立检察干警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建立检察机关个案法治指数量化考核跟踪机制。公平正义不是空洞口号,法治信仰也不是空中楼阁。检察机关要实现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追求,有必要在实际的检察工作中建立具体的考核标准。通过量化标准考核,从点滴做起,积跬步以至千里,逐渐积累法治经验,强化法治信仰。笔者建议引进“法治指数”概念,根据检察业务工作实际,建立个案法治指数量化考核跟踪机制。法治指数(the Rule of Law Index)是“世界正义工程(the World Justice Project,简称WJP)”于2008年提出的用来判断和衡量一国法治状况及其程度的量化标准和评估体系。参照该标准,结合检察机关办案特点,针对个案办理的程序、时限、法律监督、诉讼权利保障等各方面创建符合检察工作特点的个案法治指数量化考核跟踪机制。以考核机制为抓手,既能落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要求,也能为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考核检察干警的法治水平提供具体的检验标准。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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