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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试点全覆盖
作者:李恩树 发布时间:2014-01-09 09:47:54
党的十八大对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分析人士认为,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被纳入中央决定,为推进这项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组织保障,也为全面实施依法处理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性机遇。 按照中央关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决策部署,各地创新实践,健全制度,探索积累了许多好经验。经过一年来的探索实践,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对改革的认识日渐深化,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新机制、新格局正在形成,在法治轨道内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导向逐步确立。 细查甄别解决入口不顺 信访工作本是党和政府倾听群众呼声的重要窗口,但近几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诉讼渠道,出现了诉讼与信访交织、法内处理与法外解决并存的状况,导致少数群众“信访不信法”,甚至“弃法转访”、“以访压法”等问题比较突出。 为解决这些问题,按照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总体设想,制度上将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即把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同时,改革还要求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政法机关要及时审查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转入相关法律程序办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改革开始的这一年来,各地坚持照章办事,把确保符合条件的信访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受理、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办理作为核心,明确诉访标准,仔细审查甄别,坚决去除改革路上的“拦路虎”和“绊脚石”。 云南省实行案件归类分流制度,政法机关与信访部门详细划分涉诉信访与一般信访的界限,区别不同案件性质,分别导入相应程序和机制,实现诉访分类分流处理。 据江苏省委政法委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江苏省建立“三类重点案件六种主要情形”细化处理办法,把涉及征地拆迁、劳动保障等涉众或涉及政策的;司法有瑕疵,当事人得理不让人、诉求过高的;当事人拒不接受法律裁决、缠访缠诉的三类案件,具体区分为六种情形,逐一研究提出化解意见,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此外,江苏省还制定了政法机关之间、政法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重点解决信息互通、管辖争议、司法救助、违法处理、终结认定、移送退出等问题;省政法各部门明确了本部门受理和依法引导到其他政法部门反映诉求的具体情形,避免出现推诿搪塞现象,使群众的每一个诉求都得到依法审查、受理。 河北、湖北省公安厅规定了公安信访事项的分级受理范围,规范了公安信访部门与办案、法制等部门间的案件移交、办结反馈、信息共享等工作流程,确保诉访对接顺畅。 为防止因入口不顺、门槛过高、时限过长而激化矛盾,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实行公开受理审查制度,将举报线索、未终结的刑事诉讼、已终结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行政监督等案件,分别导入不同业务部门,过程、结果、依据对群众公开。 北京市一项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以来,北京市政法机关受理的初信初访中,50.1%的案件导入法律渠道依法办理,基本实现息诉化解。 责任落实防止程序空转 诉访案件被分类“分诊”后,如何才能保障制度落到实处,案件得到妥善解决?这是改革中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对此,改革也给出了明确方向。 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介绍,要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对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政法机关应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公正办结。 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曾作出重要批示,指出“要充分发挥政法机关内部相关督察部门的作用,望各单位能设计一套工作流程,确保权力受到有效的监督”。 据了解,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严格责任落实,狠抓办理质量,用解决问题的实际成效赢得群众的信任。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强化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加大执法监督和检察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力度,充分履行检察监督职能。 “依法办理、释法析理、案件评查、公开听证、法律监督”,这是云南省采用的“五步工作法”,旨在规范案件办理程序,提高案件办理质量。 为确保案件在法定时限内公正办结,防止发生“翻烧饼”的问题,北京市加强案件管理和全程监督的制度机制,对政法机关办理信访案件的各个流程进行系统梳理,对于其中关键环节专门设置相应的监督程序。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强化案件首办责任制,对审查后进入司法程序的控告申诉案件,逐案确定首办责任部门、首办责任人,明确执法办案责任,确保执法办案质量。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强化案件主办法官和合议庭职责,科学建立案件质效考核机制,切实提升案件审判质量;组织开展申诉、抗诉、发回改判“三类”案件集中评查活动,建立案件质量倒逼机制,有效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作用。 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同样十分重要。中央的改革思路要求,对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当事人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司法救助。 山东省政法机关与民政、卫生、人社、工会、残联、工商联6部门建立了“1+6”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在做好资金救助的同时,积极协调解决民政救济、求学就业、社会保障等其他问题,最大限度地解决被害人及其家庭的实际困难。 健全管用机制畅通出口 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介绍,按照改革的总体思路,还要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依法终结制度。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经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涉法涉诉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 江苏省南京市新嘉华贸易公司的李某曾上访反映,10年前其公司车辆在扣押期间灭失,为追回被扣押的车辆,多次前往有关单位讨要说法,但两个单位相互推诿扯皮,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江苏省涉法涉诉联合接访中心有关负责人接待了李某,听取情况并查看相关资料,对原处理过程进行评查后,认为李某反映问题有一定道理,扣押单位均负有一定责任,应该给予赔偿。 于是,该案在联合接访中心的及时协调下,扣押单位给予适当赔偿。李某对这一处理结果非常满意并写下“息诉停访承诺书”,这一上访10年的信访老案得以妥善化解。 同江苏一样,各地在严把案件终结质量关的基础上,加强协调,争取支持,努力实现终结案件有序退出。 “一审法院申报、终审法院甄别、省高院复核、省联席办移交稳控、最高法院审核备案”,这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执行的案件终结程序,旨在保证涉诉信访案件终结的质量。 北京市制定相关文件,帮助和支持政法机关切实落实依法终结案件当事人的稳控、教育、帮扶责任。山东省借助全省政法专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信息网络共享平台和联席会议机制,制定了终结案件移交制度,切实解决“终结不终”、“退而不畅”的问题。河北省公安机关则完善了评查问责机制,严肃查究民警执法过错责任。 2013年年初,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明确了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试点先行的工作思路,分4批部署全国政法机关逐步开展试点。目前,改革试点工作已在全国各省(区、市)推开,基本实现全覆盖。 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介绍,从这一段试点工作情况看,群众到党政信访部门反映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少了,依法律按程序到政法机关进行申诉的多了。这也增强了各级政法机关对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信心和决心。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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