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张贵生:探析棚户区拆迁改造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
作者:张贵生 发布时间:2013-12-30 10:34:41
【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对弱势群体的关注重视,棚户区拆迁改造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地实施着,这项利民之举,不仅改善了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美化了市容市貌,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因贫富差距过大造成的社会深层次矛盾,得到了人民群众的热烈欢迎。然而在这一民生工程的拆迁改造过程中职务犯罪案件频发,严重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致使局部地区政府机关与人民群众关系紧张,集体访、越级访问题突显,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关键词:棚户区 拆迁 职务 犯罪 原因 措施 近年来,检察机关加大了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然而棚户区拆迁改造领域职务犯罪仍旧层出不穷,如何预防这一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有效维护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已成为目前亟待需要解决的问题。下面笔者对这一领域职务犯罪进行分析,探索和研究职位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措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职务犯罪的发生。 一、棚户区拆迁改造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1、职务犯罪主体多元化 棚户区拆迁改造主要面对的是城市内低收入群体,他们居住的房屋密集,破损严重,拆迁改造任务重、时间紧,特别是在我国东北地区,冬季持续时间长,施工作业时间相对较短,拆迁更显得格外紧迫。棚户区拆迁管理部门为了缓解人力不足和克服工期短的实际,常常招聘有着朋友、亲戚关系的人员参与拆迁改造,同时赋予了他们一定的权力,以此来弥补拆迁一线人员短缺的现状。在这些聘用或临时雇佣的工作人员中,有的既是拆迁管理人又是被拆迁人,这些人往往会利用工作便利为自己或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拆迁主管领导也时常会利用管理拆迁工作的职权便利,通过打招呼、下达指示等方式照顾家人及亲朋好友,甚至利用工作中预知的信息,提早低价购买被拆迁房屋,拆迁改造后获取楼房,随后在进行变卖从中获利。 2、窝案、串案情况突出 首先由于棚户区拆迁改造需要多部门参与,程序也比较复杂。拆迁工作人员需要实地进行勘察测量,同时要求具备相关的手续,满足一定的条件。为此一个人很难单独完成职务犯罪,即便一个人侥幸单独实施了犯罪,也很容易被这一领域相关部门或工作人员察觉。为了隐藏犯罪行为,规避查处,降低风险,涉案人员往往采取相互勾结,结成利益同盟,各自谋取相关利益,共同抵制相关部门的查处。其次棚户区拆迁改造领域参与人和参与单位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花费大力气,不择手段,向有关人员连发糖衣炮弹,送钱、送物甚至是提供色情服务,检察机关在这一领域只要查处一案,往往揪出一窝。 3、涉案金额大、大要案比例高 棚户区拆迁领域发生职务犯罪的关键点多,权钱交易也很突出,和这一领域的性质和现实状况密不可分,一方面国家对棚户区困难居民关注重视,表现为投资金额高、建筑施工面积大,解决困难群众户数多。犯罪分子一旦在这一领域进行职务犯罪,金额也很惊人,随着作案次数的增多,作案数额更是水涨船高,胃口也越来越大,有时候犯罪分子会按照工程造价的比例捞取回扣或好处费。大案要案比例高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管理人员利用职权或滥用职权谋取数额巨大的利益,这部分人往往是部门领导,二是普通工作人员利用手中权力贪污受贿或谋取私利数额巨大。三是施工建设单位为了参与棚户区施工建设“出血本”进行行贿。 4、查办难度大,社会危害严重 在棚户区拆迁改造领域,职务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强,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很难留下犯罪证据,造成证据不好搜集和固定,同时相关工作人员具有牵连性,可能与案件本身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愿意配合,造成查办难度增大,不能很好的指控犯罪。社会危害严重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棚户区拆迁改造领域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只要触及到群众利益问题都很严重,二是这一领域职务犯罪发生很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底等诸多连锁反应,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威胁,三是职务犯罪的发生往往涉案金额大,给国家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影响了党和国家的良好形象。 二、棚户区拆迁改造领域职务犯罪的多发、易发环节 1、审批环节 当前我国的棚户区拆迁改造机制还不够完善,能否被划入棚户区拆迁的区域,需要地方政府的积极争取。因此为了争取到这一项目,一些地方政府工作人员积极跑项目,千方百计想办法出主意,有的成立专门公关小组,找棚户区划拨领导的爱好和兴趣,送钱、送物,可以说的绞尽脑汁、使出了浑身解数,目的是希望早日能争取批下来,这种做法出发点好的,但是这种行为可能已经违法甚至是构成了刑事犯罪。 2、招投标环节 随着建筑行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和当前房地产市场的萧条,许多建筑企业面临着活源难的困境,而棚户区拆迁改造项目实施后,楼房的建筑施工和相关配套设施会逐步跟进,需要大量的施工单位,消耗更多的劳动力,因此棚户区拆迁改造领域成为了某些单位的赚钱发财门路。而能否参与棚户区的拆迁改造关键是参与投标后,是否能中标,因此为了能达到中标的目的,某些建筑单位,进行权钱交易、官商勾结,暗香操作,获知标底信息,修改自身标底价格,以达到中标的目的。 3、协议签订环节 这一环节职务犯罪多发表现为:一是拆迁工作人员往往利用拆迁户对国家政策的不清楚的实际,采取哄骗等多种手段,骗取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通过该多分的少分,应该分的不分等方式压缩群众利益,随后将“压缩的这部分利益”通过多种渠道划入自己手内。二是有的被拆迁户拉拢腐蚀拆迁安置负责人和村干部,对没有产权证的违章建筑当做居民住房进行拆迁等,以较小的代价谋取最多的利益。 4、工程验收环节 工程验收环节也是这一领域职务犯罪的多发易发环节,一方面部分地区棚户区拆迁改造的主管部门没有按照国家政策要求的用途、面积进行施工。超面积建筑、超用途施工的存在,导致在工程的验收和上级领导的检查过程中进行贿赂,以此达到隐瞒不上报的目的。另一方面部分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主动找到监理单位和相关验收单位用金钱进行疏通,想方设法浑水摸鱼,蒙混过关。 5、房屋分配环节 房屋分配环节不仅是职务犯罪的多发、易发环节,也是容易引起群众不满的关键环节,其一住房分配不公开透明,一些好的位置和楼层被提前预留出来由领导决定。其二是住房分配不合理不公平。同样的面积、同样的住房条件有的分的多,有的分的少,多分少分的决定权在领导手中。其三相关部门和领导通过不正当渠道分配到了拆迁户的住房,而真正困难群众未能住上拆迁楼房。 三、棚户区拆迁改造领域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1、制度不全、管理不规范,权力过于集中 我国在棚户区拆迁改造领域虽制订了一些规章制度,但存在着制度规章不全的现状,在实际操作中有章不循、放任自流的情形严重,对具有一定职务且又有一定实权的关键岗位管理不到位。与此同时在人事安排、后勤管理,以及重大事件的处置等方面赋予“一把手”较多的决策权、管理权和处置权。正是由于权力的过分集中,客观上为权力滥用和职务犯罪的发生提供了赖以生存的土壤和空间。 2、操作过程不透明,监督流于形式 在棚户区拆迁改造领域涉及部门和环节相对多,在一些关键环节,缺乏公平、公开、公正的操作规程,致使暗箱操作屡禁不止,给职务犯罪的发生提供了有利空间。同时由于拆迁工作的不够透明,导致人民群众对政策不十分了解,存在猜疑的心里,总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为此不愿意配合拆迁工作,这导致了矛盾发生。权力的过度集中,导致工作人员不敢监督领导,致使监督乏力流于形式,在这一领域社会公众更是无法监督。因缺乏有效的监督导致职务犯罪案件频发。 3、法律意识不强,综合素质不高 法律意识薄弱,综合素质不高也是造成棚户区拆迁改造领域发生职务犯罪的原因之一,在侥幸心理的支配下,在巨大的利益面前,部分拆迁工作人员抵抗不住利益的诱惑。一方面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因流动性大、群众不好掌握、不容易被发现,自认为是天衣无缝。即使被发现了牵涉到领导,可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天塌下来有领导盯着,从而频频作案。另一方面存在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等错误思想的认识,他们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意识不高,还有部分人员认为只要是不将公款带回家就不构成犯罪,从而以权谋利,以身试法,最终堕入犯罪的深渊。 4、存在金钱本位错误观,惩处力度不够 在拆迁领域以金钱为本位的错误价值观的思想造成了拆迁领域工作人员经受不住权力、金钱的考验,产生了“一切向钱看”的思想恶性膨胀,在金钱面前败下了阵脚。同时因这一领域职务犯罪查办难度的不断加大和地方行政权力的干预等诸多因素影响,导致这一领域职务犯罪的惩处过程中还有漏网之鱼。我国的法律对职务犯罪的惩处偏轻,这些情形的出现,再次给职务犯罪分子提供了侥幸心理,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5、法律法规不健全,工作随意性大 法律法规不健全,工作随意性大也是造成棚户区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原因之一,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得拆迁的工作人员无章可循,出现了被拆迁人暴力抗法,拆迁管理人强制拆迁等恶性事件的发生。同时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也导致工作人员不能有很好自我控制,助长了部分人的违法行为。因此工作过程中随意性大,肆意妄为,不能从人民群众利益入手而是从个人利益出发,为个人谋取利益,引发了上访,闹访甚至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四、预防棚户区拆迁改造领域职务犯罪几点措施 1、增强政治素养和法律意识,提高免疫力 首先要加强棚户区拆迁工作人员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等重要理论的学习,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从思想上提升征拆工作人员的认识,增强党性修养和宗旨意识,牢固树立以民为本的理念,端正人民公仆的定位,提高责任感和使命感。其次要通过法律大讲堂、法律知识问答、法律知识宣传等多种形式提高广大职工干部的法律兴趣,增强广大职工干部的法律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以此来增强广大干部职工抵制腐败的能力。 2、健全各项制度,强化管理,分解权力 国家要出台有关棚户区拆迁改造领域各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为棚户区的拆迁提供政策方面的依据,同时要强化管理,抓好落实,将各项制度真正落实到棚户区拆迁改造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拆迁户的房屋面积等准确数据进行拆迁安置,在此基础上,还要严格管理规范工作人员行为,不给相关人员职务犯罪提供任何可乘之机。除此之外还要对重点岗位上的重点人员的权力进行分解,将权力进行分化,形成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机制,必要时对重要岗位进行轮岗以此避免职务犯罪发生。 3、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让拆迁在阳关下操作 棚户区拆迁改造领域要建立“内外结合、全程监督”的预防监督系统,在外部成立纪检、监察、审计共同组成的督察组的监督机制。在内部建立互相监督、互相配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达到以权制权,互相制衡的目的。也要借助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宣传手段将招投标环节、材料采购、房屋分配等环节的整个操作过程暴露在阳光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拆迁工地设立举报箱,受理投诉举报。上级主管部门也要定期检查,发现不符合拆迁政策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处理。 4、完善法律规定,严打拆迁领域职务犯罪 首先法律、法规的缺位,使得棚户区拆迁领域部分工作处于盲区状态,因此在这一领域中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棚户区拆迁中的难题加以明确,统一的拆迁方法,补偿标准,避免拆迁工作的随意性和可操作空间,使拆迁工作真正回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和规范化运作的轨道上来,其次要强化对职务犯罪行为和职务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加大打击力度,做到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检察机关要加大查办在棚户区拆迁领域行贿受贿犯罪案件的力度,形成高压态势,发挥出法律的震慑作用。 5、建立拆迁领域施工单位、人事信用档案制度 在棚户区拆迁改造领域建立信用档案制度,第一要对在棚户区拆迁领域实施过程中具有不良的行贿行为或工程建设中具有偷工减料、违规操作等行为的单位列入黑名单。在日后的工程建设中按信用等级进行优先考虑,对列入黑名单的施工单位一票否决。第二对棚户区拆迁改造领域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廉政档案制度,对有违纪违法记录的人员应被剔出拆迁工程,并成为今后聘用和提拔任职的重要依据,以此遏制和减少拆迁腐败。 6、发挥检察机关预防职能犯罪的作用 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一是通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将具有职务犯罪的人员和施工单位拒之门外;二是积极参与棚户区拆迁领域工程招投标,监督整个过程,避免暗箱操作和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出现,实现公平竞争;三是在棚户区改造的过程中加强对一线拆迁工作人员的法律和廉政教育,在施工现场设立联系点,制作举报箱接受举报。同时定期进行跟踪预防,要求施工单位要对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向检察机关进行汇报,以便检察机关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对拆迁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检察建议等方式,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改进,做到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 (1)王新华:正义网《办理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情况分析》 (2)陈珊珊:扬子晚报《拆迁领域职务犯罪高发》 (3)法律教育网《城市拆迁领域中职务犯罪的预防》 (4)杨占峰:正义网陕西频道《浅谈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5)李俊锋、罗俊峰:正义网《浅析当前查办的城市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