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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贯彻新消法分寸
作者:袁定波   发布时间:2013-12-27 09:22:36


    最高人民法院12月26日发出《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通知》,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学习贯彻实施新修改的、即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鉴于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公益诉讼、保护人身权益、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退一赔三、保底赔偿、赔一罚二、精神损害赔偿等新制度,通知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消费者维权案件中,正确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和惩罚性赔偿规定,加大经营者违法成本,让故意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付出沉重代价。要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在诉讼案件多发地开展巡回审判,就地立案,就地调解,就地审理。要实现快审快结,确保办案质量的同时努力提高效率。

    新消法对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瑕疵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加重了经营者的举证责任。通知明确要求,新法施行后,人民法院要合理分配当事人举证责任,既要充分运用举证责任倒置,解决当事人商品信息不对称问题,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要明确消费者的初步举证义务,及时查明案情,分清是非责任。经营者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商品没有质量问题,或者损害是由于消费者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应承担举证不能不利后果。

    通知明确要求,新法施行后,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省级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慎重受理。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一般案件起诉条件有所不同。此外,启动公益诉讼程序,还涉及案件管辖、诉讼费用的承担、债权清偿、裁判执行等新问题,都亟待从制度上加以解决。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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