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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博:近亲属也可请求抗诉
作者:袁博 发布时间:2013-12-23 14:45:45
修改后刑诉法第218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第106条第3项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实践中,对于一些被害人死亡的刑事案件,被害方的请求抗诉权往往难以实行。因为有的被害人不是未成年人,也不是非限制能力人,因此没有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等法定代理人,有的被害人的父母、养父母等法定代理人已经死亡。 比如,2013年3月,王某驾驶摩托车将张某撞倒,王某驾车潜逃。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王某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张某之子认为法院量刑不当,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3项规定的法定代理人范围,被害人父母已经死亡,因张某并非未成年人,又非限制能力人,也无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根据以上分析,被害人一方实际上不能行使请求检察机关抗诉的权利。对此,笔者认为,提请抗诉人限定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过于狭窄,对于被害人近亲属提请抗诉的,检察机关应作为发现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线索来源,以保证被害人近亲属请求抗诉的权利。 修改后刑诉法第216条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目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显然已得到很大的重视与保护。而保护被害人的权利是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重要方面,也是刑事诉讼机制科学、公正的价值体现,现实中受到的重视则相对不足。就被害人权利保护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平衡需要,理应重视被害人近亲属的请求抗诉权。 增加被害人近亲属请求抗诉权是对公权力进行必要监督与限制的需要。世界各国均重视对公权力的限制,限制公权力不仅应限制行政权,更应限制司法权。刑事抗诉权作为检察机关行使的权力,在行使过程中,由于承办人认识不够以及个别人员观点不一等原因,往往会出现行使不力现象。修改后刑诉法第218条的规定,既是对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抗诉权的赋予,也是对检察机关抗诉权这一公权力的监督与限制。抗诉权是对公权力的监督与限制的完善,符合法理。 当然,赋予被害人近亲属申请抗诉权,也要有权利行使的顺序限制,即只有在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不能行使申请抗诉权的情况下,被害人的其他近亲属才能行使该权利。 检察机关面对被害人近亲属提出请求抗诉时,对于被害人近亲属提出的请求抗诉意见不推诿不扯皮,认真对待,及时汇报,对相关案件及法院判决认真审查,结合法条与相关司法解释认真分析。对符合抗诉条件的坚决抗诉;对于符合抗诉规定,但已过抗诉时效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检察机关提请抗诉,启动再审程序。对于确实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检察机关要做好当事人释法说理工作。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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