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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之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的思考
作者:高希峰 发布时间:2013-12-17 14:25:38
新刑诉法实施以来,修正案的一百一十条的落实成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新刑诉法保障人权的精神更是热中之热,本文仅就“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作一简单的思考,试阐述其在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方面带来的影响与对策。 一直以来,服刑人员回归社会或多或少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未成年人犯罪服刑完毕后回归社会,如何才能不受歧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防止再犯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实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被列入特别程序,证实了我国保护未成年人在法律层面上的积极探索和进步,特别是犯罪记录封存,运用得当将会还孩子一片蓝天。 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在保障人权方面的作用 新刑诉法将保障人权列为刑诉法的主要任务之一,秉持对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改造、挽救的方针和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立法意图,专门设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也是新刑诉法在保障人权方面的一大亮点。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随之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拟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如何封存也作了相关规定。新刑诉法实施近一年来,各地就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积极探讨并开展工作,在保障人权,特别是保护未成年人人权方面起到了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之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的思考 极作用。 《南通法院系统关爱未成年人 封存112人犯罪记录》、 《南宁一法院封存48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避免遭歧视》、《凯里出新规: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捷报频传, 在保护未成年犯罪人健康、学习、工作等方面的权利上做出了巨大贡献,最大程度上消除未成年人罪犯的犯罪前科“标签化”后果,避免对其以后复学、升学、就业等带来诸多不利的影响,减小了未成年犯罪人回归社会的阻碍。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对打击犯罪带来的影响 立法设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目的是为消除前科给犯罪未成年人带来的不利影响,使犯罪未成年人在上学、择业过程中真正享受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待遇。然而,犯罪记录封存之后,对司法机关打击犯罪也带来了不便利之处。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条规定: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通过对法条的解读,我们可以发现现行刑法规定未成年人不符合一般累犯的主体构成要件。在这一点上,刑法及刑诉法在保护未成年犯罪人达到了高度的一致。 然而,基于社会秩序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平衡的立场,从累犯制度的立法本意、未成年再犯的特点及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精神分析,负相应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应当适用特殊累犯。刑法修正案( 八) 第七条将《刑法》第66条特殊累犯的犯罪类型从仅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规定扩大到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三种犯罪类型,并规定这三种类型的犯罪相互之间可以成为前罪。由此可以看出现行刑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立法意图。 现阶段,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在形成阶段,易被不法人士利用,因此实务中上述三种犯罪或会出现未成年犯罪人。而按照现行刑诉法的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而在现今未建立健全操作方式且免除犯罪前科报告义务的情况下,单纯的封存将会给打击特殊累犯犯罪造成极大影响。 三、如何正确运用犯罪记录封存,全面保障人权兼顾打击犯罪 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中寻找一个双赢的切合点,是笔者此文想要达到目的。刑诉法第七条的规定为这一项工作提供了一个突破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配合这一规定看似简单,而实际操作中却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询问时如何查询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前科、特殊累犯构成情况,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如何确认核实证据,开庭审理过程中如何质证等等…… 目前该制度的实施面临着与现行法律、刑法“累犯”规定、公安机关查询系统相冲突的困境。笔者认为应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形成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查询制度,由公、检、法联合组网,建立使用权限较为严格的犯罪记录查询系统,建立相关联动机制,并发挥检察机关检察监督职能等措施。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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