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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兵:检察院里的“调研专家”
作者:徐德高 邱洁 发布时间:2013-12-12 09:44:59
黝黑的皮肤、魁梧的体型、一米八零的身高……从外表上看,他是一个标准的“庄稼汉”,可实际上他每天都与文字打交道,做着“秀才”的工作。 1992年,张建兵通过招干考试成为了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的一员。因适应能力强、工作实绩明显,很快就成了办案骨干。也许对法律怀有一种深深的爱好,也许从小就养成了善动脑、爱钻研、勤思考的习惯,这位并非法律科班出身的侦查监督科副科长边办案边调研,每每科室有疑难案件讨论,他总是做个“有心人”,整理出不同的观点,然后进行汇总、分析、查阅资料,并常有调研文章见诸于检察报刊之中。因此,身边的同事送给他一个雅号“张教授”。 2005年,通过竞争上岗,热爱调研的张建兵终于“如愿以偿”,被任命为通州区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在新的岗位,他主动同办案部门沟通,将调研为检察业务和法律政策服务的工作发挥得淋漓尽致。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这样一个故事。那是2008年12月,通州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高速公路偷逃通行费的案子。家住江苏省邳州市的徐某,从事个体运输。为节省运输成本,自2008年10月至11月间,其在使用半挂车从事长途运输时,伙同驾驶员高某,在南通市通启高速公路上,采用互换同牌号车辆通行卡,骗逃通行费10次,共计人民币8000余元。后徐某、高某被当地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起案件虽已办结,但张建兵却从中举一反三,发现诸如此类的问题远不止这些,由于当时刑法对于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的规定比较原则,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也不尽一致。于是,他开始大量收集和查阅相关资料,并向高校法律专家虚心求教,最终,就“采用互换车辆通行卡等行为使计费里程缩短”、“套用军警车牌”、“利用收费人员‘脱岗’而逃费”、“强行‘闯关’”、“行为人与收费人员勾结”等多种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写出了一份关于《偷逃车辆通行费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的研究报告》,受到上级检察机关的关注和肯定,也为2009年,江苏省公检法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提供了参考依据。 其实,张建兵在刚当上研究室主任时,就遇到一道法律上的难题,那是一件关于单位盗窃的案子。 2003年7月至2005年7月,通州区某自来水厂前后两任厂长蒋某和倪某与其助理顾某等人,对本区自来水公司设在某镇的水量计数表采取拔电源线的手段进行窃水,后经相关部门鉴定,共计窃取自来水54万余吨,价值人民币近70万元。然而,当通州区检察院根据高检院有关单位盗窃的司法解释,将蒋某等人以盗窃罪起诉到当地法院时,因为检法两家的意见不一,最终还是无奈地撤回了起诉,公安机关也作了撤案处理。 对于社会危害性如此之大的行为,却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显然有失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张建兵不仅通过调查研究,及时向上级院有关部门层报《关于补充和完善以单位名义实施盗窃应当依照盗窃罪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建议,而且还以书面形式积极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协调“两高”联合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201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终于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十三条明确指出:“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虽然不是自己的调研报告直接影响了高层的决策,但最终的结果还是我们所期望的,因此我那多年来的坚持也是值得的。”张建兵谈及此事,心中充满了感慨。 多年来的勤学善思、笔耕不辍,张建兵不仅乐在其中,而且调研工作硕果累累。他告诉记者,自进院以来,已有 110余篇调研文章相继发表在省级以上的报刊杂志上,并有30余篇调研成果在省级以上的评比活动中获奖,被高检院评为全国检察理论人才,被江苏省检察院评为全省检察专门人才。 今年3月,为了丰富金融检察理论,防范资本市场领域犯罪,完善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稳定,中国检察学研究会金融检察专业委员会对2013年研究课题进行了招标。今年5月,通州区检察院在得知申报的课题被成功立项后,张建兵就立即牵头带领课题组的成员展开工作,经过近3个月的连续奋战终于见到了成效,在今年8月举办的全国第三届金融检察论坛上,该课题组提供的调研成果《浅析网络金融中违法犯罪行为的司法认定》,被评为论坛征文二等奖,并作为唯一的基层院代表在大会上进行了交流发言。 如今,“调研一直在路上”的张建兵已是通州区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他说,职务虽然变动了,但是调研工作还要继续。他更深知,光靠自己一个人搞调研不行,还得要组织发动全院干警。通州区检察院检察长李建国告诉记者,由他带头组织的青年检察官论坛已经连续举办了6届,在他的示范带领下,全院调研工作已蔚然成风,每年都会涌现出一批优秀的调研成果。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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