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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逾期利息应如何计算?
作者:肖晓军   发布时间:2013-12-04 11:13:55


    【案情】

    2012年1月,被告陈卫东向原告邹明借款20000元用于经营,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2%。借期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8000元(按月利率2%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止)。

    【分歧】

    对原告诉请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按照约定的月利率2%来计算,未超过法律规定范围,法院应当给予支持。然而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诉请借款期限届满后至起诉之日的利息(即逾期利息)是否应同样按照约定月利率计算。对此,共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逾期利息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理由是双方当事人仅对借款期限内的利息进行了约定,对逾期部分并未明确约定,不能进行意思推定。因此,应当比照未约定借款期限内利息的民间借贷案件,逾期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第二种意见认为,逾期利息应按约定借款期内利率计算。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的意见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借款利息的规定,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还款利息的精神实质是使借款人逾期还款付出的利息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因借贷而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并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原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出借人可以参照借款期限内的约定利率(超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除外)要求借款人承担逾期利息。

其次,若逾期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则不利于惩罚违约当事人。具体到本案中,若被告只须支付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年利率不足7%)计算的逾期利息,则逾期利息不到借款期利息的 ,违约成本如此之低,不利于督促借款人尽快还款。按约定借款期内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合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应有之义,一定程度上减少债务人恶意逃债行为。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中逾期利息应按约定借款期内利率计算。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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