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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无息借贷未经催告是否应计算逾期利息
作者:彭玲 发布时间:2013-11-29 09:17:06
【案情】 2012年10月20日张某向赵某借款三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中未约定借款利息与还款时间。后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该笔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但是赵某并无证据证明其曾向张某催告还款。 【分歧】 现关于是否应该支持赵某关于计算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赵某无证据证明其曾向张某催告还款,但其向法院起诉之日即可视为催告之日,所以应当从起诉之日起计算逾期还款利息; 第二种观点认为,赵某无法证明自己曾向张某催告还款,而张某在其起诉之日并不能够知晓,故不能视为已经催告。应该从法院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送达给张某之日视为催告之日,并从该日起计算逾期还款利息; 第三种观点认为,不定期无息借贷应当经催告后,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不予返还才应当支付逾期利息。所以无论是将起诉之日还是法院送达应诉材料之日直接视为催告还款之日,而没有给借款人合理的还款期限都不应该计算逾期还款利息。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催告后利息。 同时《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所以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可以随时催告借款人返还,但应该给予借款人合理的还款期限。只有在经过合理期限后借款人仍未返还才能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 出借人未向借款人催告还款而直接向法院起诉还款,一般情况下出借人向法院起诉之日借款人并不能够知晓,只有在法院将起诉状等应诉材料送达借款人之日才有可能视为出借人已经催告,但是即使将此日直接视为催告之日,借款人仍应该有一段还款的合理期限,并不能从该日起直接计算逾期利息。 综上所诉,本案中赵某与张某的借款属于不定期无息的民间借贷,只有在借款人催告且经过合理期限后才能计算逾期利息。而赵某在无证据证明其曾向张某催告并给予合理还款期限的情况下,直接起诉要求计算逾期还款利息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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