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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二庭负责人就曾成杰案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3-11-25 15:04:59


    问:曾成杰是如何拿到“三馆项目”开发权的?其“三馆公司”是如何运作起来的?

    答:2003年6月,湖南湘西自治州政府决定对“三馆项目”实行整体开发,明确要求竞标的开发商不准挂靠和委托报名,同时要求开发商需要有4000万元自有资金。

    曾成杰参与“三馆项目”招标时,其自身没有公司实体,没有开发资质,是通过挂靠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又以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名义再挂靠具有开发资质的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违规参与竞标;其自身没有资金,没有抵押物,为了向政府交纳“三馆项目”的开发投资项目保证金4000万元,其以挂靠的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名义,向吉首市人民路信用社贷款4000万元,贷款的利息80万元都是其向他人借款支付的。为了获取“三馆项目”,曾成杰贿赂当时湘西州的州长杜崇烟弟弟杜崇旺(因受贿已被判刑)20万元,并向杜崇旺许以利益回报,要求杜崇旺找杜崇烟(因受贿已被判刑)帮忙争取到“三馆项目”。

    后曾成杰挂靠的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和吉首市光彩房地产开发公司、湖南湘西荣昌集团三家公司同时中标,政府要求“三馆项目”成立新的房产联合开发公司共同开发。曾成杰随后便以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名义与其他两家公司签订三馆开发建设项目合作协议书,通过分别向两家公司支付200万元和600万元的方式,让另两家公司退出“三馆项目”开发,曾成杰从而获取了“三馆项目”的整体开发权。

    曾成杰个人在开发“三馆项目”前实际上没有任何资金。1996年前,曾成杰在邵阳市百春信用社贷款152万元,没有按期归还贷款,信用社将其起诉到法院,后双方虽然分两次达成和解协议,但是曾成杰始终没有履行协议。

    三馆公司是为开发“三馆项目”而成立的,其成立也是在取得“三馆项目”开发权之后。成立三馆公司的注册资金不是曾成杰个人或家族投入的资金,而是来源于其和相关人员利用关系于2004年向吉首市农村信用社贷款850万元,之后曾成杰利用集资款来偿还该贷款。此外,由于曾成杰当时是假释人员,不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此,在三馆公司中,曾成杰是总裁,其妻邓友云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可以说,曾成杰完全是使用一种“空手道”的手段和方法,其没有投入任何资金,公司的成立、运作和“三馆项目”全部利用贷款和非法集资资金来进行。按照规定,开发“三馆项目”需要有自有资金4000万元,企业要投入注册资本金和具备开发资质,就当时的情况来看,曾成杰这些条件都不具备,其不是一个遵纪守法办企业的人。

    问:曾成杰的非法集资从何时开始的?在非法集资过程中,曾成杰为何能吸引这么多的集资户参与?

    答:实际上,三馆公司尚未成立时,曾成杰就已经开始非法集资。2003年11月5日,曾成杰等人就在吉首市武陵东路湘运宾馆四楼租了两间办公室,挂牌成立了“三馆建设工程筹建处”,开始在当地媒体上以大量广告虚假宣传“三馆项目”已由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和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联合开发,并私刻了“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吉首开发部”的印章,在没有经过任何批准的情况下,以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吉首开发部为集资主体,依托“三馆项目”,面向社会非法集资。

    曾成杰主要是靠不计后果的高利率和高奖励来诱骗社会公众参与集资,从2003年11月到2008年8月,曾成杰先后使用了参与“三馆项目”、三馆物业认购、吉首商贸大世界房屋认购等集资形式向社会集资,集资利率从年息20%(月息1.67%)逐步提高到月息10%,即年息120%。同时,从2007年9月开始,曾成杰还按集资款存期不同给予集资户奖励,对存半年的奖励250元/万元,存一年的奖励500元/万元。2008年7月,奖励又提高至存三个月奖励300元/万元,存半年奖励600-800元/万元,一年奖励1200-1600元/万元。不计后果的高利率和高奖励直接导致2008年9月资金链断裂后,曾成杰因无法向集资户兑现承诺而公告停止还本付息,之后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和自焚恶性事件。

    问:群体性事件及自焚事件当时的情况是怎样的?

    答:在案证据表明,群体性事件共有三起:一是“9·5”事件,2008年9月5日,吉首市爆发万余名集资群众围堵铁路及火车站事件,严重扰乱正常铁路运输秩序;二是“9·24”事件,2008年9月24日,吉首市集资群众围堵湘西自治州政府、围堵道路、打砸抢了新一佳超市;三是“9·25”事件,2008年9月25日,集资户数千人围堵湘西自治州州政府机关,砸伤执勤武警多人,州政府大门接访室、值班室的门窗、玻璃被打碎,不法人员拆下并砸烂州政府牌子,围观群众万余人聚集,交通严重堵塞、店铺全部关闭,秩序混乱,事后有数人因该事件被吉首市人民法院以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自焚事件情况是,一名集资被害人叫吴安英,当时处于下岗状态,三馆公司公告停止还本付息后,其他参与集资的公司也都陆续停止还本付息,据其事后自己陈述:“因其集资款无法取回,当时就想自己完了,生活上无来源,自己没有工作,又要养女儿,刚买的房子还要还贷款,生活压力太大,于是在州政府旁的人行道泼洒汽油将自己点燃烧伤。”经诊断,吴安英全身烧伤多处,面积达38%的重度烧伤,构成七级伤残。这是最为悲惨的后果。

    问:在曾成杰非法集资过程中,哪些因素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答:除了高利息和高奖励外,虚假宣传是他的一个重要集资手段。在曾成杰利用媒体宣传中,他隐瞒了“三馆项目”中的吉首商贸大世界一期房产销售的真实情况和项目亏损的事实,在媒体上虚假宣传三馆公司开发的房产销售好、开发项目多,项目区域由湘西吉首市拓展到省会长沙和株洲、邵阳等大中城市,用这种方式对集资户进行欺骗。另外,他还举办了一系列的庆典活动大肆彰显所谓公司实力,并通过花钱为三馆公司和其个人换取荣誉,扩大社会影响,骗取集资户的信任。上述有关宣传共计支出982.44万元。

    问:根据以往媒体报道,曾成杰三馆公司更多的是家族式操作,是这样的吗?

    答:是的。由于曾成杰担任三馆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属于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后的假释人员,在有人告发曾成杰不具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和条件情况下,其将三馆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变更为他的妻子即被告人邓友云(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其女儿曾正(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任出纳员。曾成杰作为三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集资的形式、范围、集资利率的高低、集资款的使用、对外投资等均由曾成杰个人决定,曾成杰用这种方式将非法集资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此外,曾成杰利用曾正先后安排公司员工调配公司资金至个人控制的账户。2006年5月,曾成杰安排曾正用个人身份证在中国银行等银行开设了六个银行账户控制集资资金,曾成杰、曾正可以随意调取支配。

    问:曾成杰的集资总额为34.5亿余元,这些钱是否真正用到集资户所知的“三馆项目”中?

    答:据案卷材料等反映,曾成杰的集资款投入到“三馆项目”的资金仅有5.5亿余元,大部分集资款没有用于“三馆项目”开发,而是用来还本付息,支付集资户奖励,拆东墙补西墙,其余被曾成杰非法转移、隐匿或用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包括以他人名义投资的多个项目和公司。曾用集资款购买的资产转移至邓友云名下达1991万余元,个人隐匿占有大额集资款1530万元。另外,曾成杰的女儿曾正利用办理集资转单业务之机,采用虚假开单等方法套取集资款730余万元据为己有,用于购买豪车等挥霍消费。

    问:因曾成杰停止向集资户还本付息导致群体性事件后,曾成杰家人有何举动?

    答:2008年9月,三馆公司停止向集资户还本付息,这直接导致了三次群体性事件和一名集资户自焚事件。2008年10月,曾成杰妻子邓友云逃至海南,化名“林奕君”企图办理出国境申请,并试图以“林奕君”办理私人护照出逃,最后并未成功。警方到海南找到邓友云后,她还辩称自己是林奕君,不是邓友云。

    问:曾成杰案中,舆论还关注了未归还的集资本金数额。湖南省司法机关的会计鉴定结果是17.7亿,但是曾成杰辩护方认为集资户实际登记的案发前未归还的融资本金为12.5亿,存在5.2亿的巨大误差。这是为什么?

    答:根据司法机关的权威认定结果,曾成杰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总金额为34.52亿余元,其中实际收到现金集资总额28.25亿余元,集资转存总金额6.27亿余元。曾成杰公司已退还集资本金总金额16.81亿余元,其中现金退本金总金额10.54亿余元,转存退本金总金额6.27亿余元,仍有17.71亿余元的集资本金未归还,这是司法机关依据合法有效的鉴定结论做出的认定结果。至于案发前未归还的融资本金为12.5亿元的说法,没有在案证据佐证。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任何没有证据支持的说法都是不能采信的。

    问:此前,媒体曾将此案与吴英案做过对比,认为同是集资诈骗案,判决结果不同,有失偏颇,你怎么看?

    答:这个问题有媒体已经对这两个案件做了对比。无论从犯罪数额、涉及人数、社会危害来讲,吴英案都无法与曾成杰案相比。在犯罪数额上,吴英案非法集资7.73亿余元,而曾成杰案高达34.52亿余元。从社会危害上来说,吴英案没有造成社会群体性事件,并检举他人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曾成杰案造成三次群体性事件,还有一人自焚,社会危害巨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曾成杰集资诈骗案,严格依法进行,态度极其慎重,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从曾成杰集资诈骗的犯罪事实来看,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是历年来判决同类案件之最;受骗人数众多,也是历年来判决案件之最;既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还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核准死刑。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2)刑二复43282497号

    被告人曾成杰,曾用名曾维亮,男,汉族,1958年11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高中文化,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杨世村7组23号,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湘西自治州”)吉首市商贸大世界B1栋601室。2008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在押。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成杰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1年5月20日以(2010)长中刑二初字第00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成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曾成杰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1年12月26日以(2011)湘高法刑二终字第60号刑事判决,驳回曾成杰的上诉,维持原审对曾成杰的判决,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2003年6月,经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常委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湘西自治州图书馆、体育馆、群艺馆、电力宾馆、东方红市场等(以下简称“三馆项目”)实行整体开发,明确了选择竞标开发商不准挂靠和委托报名。被告人曾成杰在自身没有开发资质和资金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决定参与该项目开发的竞标。2003年8月,为了获取开发项目的资质和条件,曾成杰挂靠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并以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名义挂靠具有开发资质的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参与竞标。

    被告人曾成杰以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的名义,于2003年8月28日向吉首市人民路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4000万元用于交纳“三馆项目”的开发投资项目保证金。同日又借款80万元用于支付4 000万元的贷款利息。期间,曾成杰、范吉湘(另案处理)多次找到时任湘西自治州州长杜崇烟的弟弟杜崇旺(已判刑),要求杜崇旺找杜崇烟帮忙获取“三馆项目”开发权,并向杜崇旺许以利益回报。杜崇旺带曾成杰等人找到杜崇烟,并获得杜崇烟的同意。事后,曾成杰按事前承诺给予杜崇旺20万元。

    2003年9月16日,被告人曾成杰挂靠的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吉首市光彩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湖南湘西荣昌集团同时中标。三家公司中标后,政府要求“三馆项目”成立新的房产联合开发公司共同开发。2004年1月12日、14日,曾成杰以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名义与吉首市光彩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湘西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湖南湘西荣昌集团)签订三馆开发建设项目合作协议书,通过分别补偿吉首市光彩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湖南湘西荣昌集团200万元和600万元的方式,吉首市光彩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湖南湘西荣昌集团退出“三馆项目”开发,曾成杰从而获取了“三馆项目”的整体开发权。

    2003年11月5日,被告人曾成杰和范吉湘在吉首市武陵东路湘运宾馆四楼租房挂牌成立“三馆建设工程筹建处”,并刻制“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吉首开发部”印章。2004年1月8日,曾成杰、范吉湘在没有公司注册资金的情况下,贷款850万元,注册成立湘西吉首三馆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曾成杰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因曾成杰被人告发不具备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2004年6月30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由曾成杰变更为其妻邓友云(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曾成杰负责公司一切事务。2006年11月23日,公司名称变更为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8年5月22日,公司名称变更为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2003年11月,被告人曾成杰和范吉湘在吉首市挂牌成立“三馆建设工程筹建处”后,即开始在《团结报》、《湘西广播电视报》等媒体上以大量广告虚假宣传三馆项目已由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和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吉首开发部联合开发。同时,曾成杰和范吉湘商议决定,以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吉首开发部为集资主体,依托“三馆项目”,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同月15日正式开始以《关于参与“三馆”开发项目的协议书》的形式,以年回报20%为诱饵,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至2004年1月30日,该集资主体才变更为湘西吉首三馆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馆公司)。

    2004年1月30日,被告人曾成杰决定以三馆公司的名义对外集资,并先后增加了与集资户签订《三馆物业认购协议书》、《吉首商贸大世界房屋认购承诺书》、《吉首商贸大世界物业认筹投资协议书》、《吉首商贸大世界物业认筹投资合同书》,直接向集资户开具《借条》、《收据》,发售钻石卡、金卡、银卡、普卡等集资形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集资。2004年7月起,为继续筹措项目启动资金,曾成杰、范吉湘先后两次向李德高息借款2 000万元。至2008年8月,三馆公司陆续归还李德本息共计4 065万余元。2004年10月22日,吉首商贸大世界一期工程正式动工,同年12月9日,一期A栋7 339.71㎡面积取得预售许可。2005年1月8日,吉首商贸大世界正式开盘,同年2月3日,一期B、C栋37 392.34㎡面积取得预售许可。至2008年8月28日,该一期工程共计销售回款8 400万元,三楼以上的大量商铺房产滞销。

    在以上三馆公司极度缺乏资金和经营亏损的情况下,被告人曾成杰为了保持资金链运转,设计了多种集资模式,并组织宋长银、曾正、张宏霞、陈容花、陈喜深(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积极开展非法集资吸纳社会资金。为了最大量地集资,曾成杰不顾自身兑付能力,与吉首地区其他非法集资公司盲目攀比集资利率,反复多次提高三馆公司的非法集资利率。从2003年11月至2008年8月,曾成杰先后使用多种集资形式向社会集资,将集资利率从月息1.67%逐渐提高至10%。同时曾成杰还给三馆公司员工布置了集资任务,为鼓励员工对外揽资,曾成杰决定对员工按揽资额6%进行奖励。2007年9月开始,曾成杰又决定按集资款存期不同给予集资户奖励,对存半年的奖励250元/万元,存一年的奖励500元/万元,以此类推。2008年7月提高至存三个月奖励300元/万元,存半年奖励600-800元/万元,一年奖励1 200-1 600元/万元。2007年5月17日至2008年8月19日,三馆公司支付奖励金额累计11 522.36万元。

     为维系资金链,被告人曾成杰还隐瞒“三馆项目”吉首商贸大世界一期房产销售的真实情况和项目亏损的事实,用集资款出资,通过湘西自治州《团结报》、《边城视听报》等报纸、电视等媒体虚假宣传三馆公司开发的房产销售好、开发项目多,项目区域由湘西吉首市拓展到省会长沙和株洲、邵阳等大中城市,在三馆公司投资没有任何风险等。此外,曾成杰还通过邀请明星参加三馆公司成立周年庆典、大众飙歌、开展情系农民工等活动大肆彰显所谓的公司实力,并通过花钱为三馆公司和曾成杰个人换取“湖南商业地产十强”、“2005-2006年度湖南省消费者信得过单位”、2007年“中国房地产先进单位”、“第二届中国企业改革十大杰出人物”、“中国诚信企业家”等荣誉,扩大社会影响,骗取集资户的信任,向社会公众大量集资。三馆公司自成立以来,举办了一系列的庆典活动,如周年庆典、开工庆典、大众飚歌、元旦晚会等活动,共计支出982.44万元。

    被告人曾成杰存在使用集资款以他人名义投资和成立公司,随意支取公司资金等转移公司资产的情形。曾成杰集资总额34.52亿余元,但是实际投入工程项目支出只有5.56亿余元,占集资总数16.12%。集资资金被曾成杰以他人名义投资公司、项目或直接转移资产共计2.64亿余元,个人隐匿占有大额集资款1 530万元,将资产转移到邓友云名下1 991.768万元,曾正直接套取731.99万元。

    2008年7月,三馆公司集资款退本付息出现困难。2007年10月和2008年7月,吉首市房地产商会和吉首市政府分别开会要求集资企业降息自救,并要签订协议执行,被告人曾成杰拒绝签订协议,同时为应付政府检查,要求工作人员在给集资户开认筹书时将一份改为两份,表面上降息实际上没有降息。2008年8月中旬,因资金链断裂,三馆公司无法足额兑付集资户的集资本息,8月14日最后办理退本手续,8月17日最后办理银行退息手续,8月27日最后办理现金退息手续。同年9月上旬,三馆公司停止向集资户还本付息。因三馆公司及吉首市其他进行非法集资的公司相继不能兑付到期的集资款本息,引发了2008年9月5日吉首市万余名群众围堵铁路及火车站事件、同月25日数千名集资群众围堵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并进行“打砸”的事件。2009年1月12日下午14时许,集资户吴安英见集资款兑付无望,在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旁的人行道上用汽油当众自焚造成七级伤残。

    综上,自2003年11月15日至2008年9月30日,被告人曾成杰等人以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吉首开发部、三馆公司的名义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总金额34.52亿余元,其中实际收到现金集资总额28.25亿余元,集资转存总金额6.27亿余元;已退集资本金总金额16.81 亿余元,其中现金退本总金额10.54亿余元,转存退本总金额6.27 亿余元;支付集资利息总金额9.41亿余元;集资涉及人数24 238人,集资累计57 759人次,仍有17.71 亿余元的集资本金未归还。集资总额减去还本付息的金额后,曾成杰集资诈骗金额为8.29亿余元,造成集资户经济损失共计6.2亿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借款合同、转帐支票、进账单、中国人民银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湘西监管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馆公司从业人员名单》、《股东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书》、《任职文件》、《关于参与开发“三馆”项目的协议书》、《物业认购协议书》、《吉首商贸大世界房屋认购承诺书》、《吉首商贸大世界物业认筹投资合同书》、《吉首商贸大世界房屋认购金领取登记表》、记账凭证、收款收据、《三馆公司招商引资办法》、三馆公司宣传资料、《宣传协议》、《广告协议》等书证,证人范吉湘、金孟贤、张昌政、杜崇烟、杜崇旺、石先英等的证言,被害人李华、吴安英等的陈述,湖南省华信司法鉴定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和同案被告人曾正、邓友云、宋长银、张宏霞、陈容花、陈喜深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曾成杰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使用诈骗方法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在集资诈骗共同犯罪中,曾成杰起组织、指挥作用,系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曾成杰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造成集资户大量财产损失,既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又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并且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刑二终字第60号维持第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曾成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牛克乾

                                    代理审判员 马宇舟

                                    代理审判员 康  瑛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旭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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