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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级以上法院普遍设立司法巡查机构
作者:袁定波   发布时间:2013-11-25 10:48:42


    记者从11月22日召开的全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座谈会上获悉,经过五年多的努力,司法巡查工作已在全国法院系统全面展开并取得了重要进展和初步成效。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31个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以及全国中级人民法院普遍设立了司法巡查机构。

    据了解,最高法已于去年10月完成了对全国各高院的第一轮司法巡查任务并于今年国庆节前完成了对山西、重庆、内蒙古、湖南等四个高院的第二轮巡查工作。与此同时,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已对2113个下级法院开展了司法巡查,其中,高院巡查中院266个,中院巡查基层法院1847个。通过巡查,共发现问题3889个,提出整改建议3347条,向地方党委通报情况871次,提出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790个,目前已解决问题331个。

    据悉,2008年6月,最高法出台《关于巡视工作的暂行办法》,设立了巡视工作办公室,并于当年10月对江苏、安徽高院开展巡视。2009年5月,巡视工作办公室更名为司法巡查办公室,并在其后的1年多时间内先后派出5批司法巡查组,分别在10个高院开展了司法巡查试点工作。2010年10月,最高法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正式颁布了《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暂行规定》,同时明确要求各高、中级人民法院都要对下开展司法巡查工作。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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