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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劳教制度废止:大势所趋 人心所向
发布时间:2013-11-20 10:55:57
法律资讯网讯 核心提示:在我国已经存在58年的劳动教养制度,将寿终正寝。《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劳教制度历经半个多世纪,近年来因其法律依据不足且违反宪法和上位法,有违罪罚相当和程序正当等法治原则,且在实践中被广泛、严重滥用,劳教措施侵犯人权的问题成为众矢之的,其存废或改革的讨论不断。终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出“好声音”:这项颇受争议的制度废除了,劳教制度终于成为历史当中的一页。 中国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废除劳教透三重要义 其一,维护法律权威,为推进法治中国提供保障。从某种意义上说,劳教制度用行政命令来剥夺人身自由,与法治国家的要求不相符。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废除劳教制度无疑维护了宪法的权威。 其二,避免侵犯公民权利事件的发生。除了侵犯公民正当程序权利以外,劳动教养主要是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废除这一制度对于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意义不容忽视。 其三,有利于履行国际义务,提升国家形象。中国早在上世纪末就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第14条第1款明确规定:“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显然,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明显与上述人身自由权原则相适应的,也有助于提升国家形象。 废止劳教制度是“法治中国”的里程碑 在这种语境下,十八届三中全会公开宣布废止劳教制度,无疑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其中,法治政府建设尤为关键,因为只有政府部门带头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才能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这个意义上,废止劳教制度是一个很好的开始,我们有理由对“法治中国”建设充满期待。 废除劳教制度百利无一害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对此,上海法律界人士魏秋晨表示,此举百利无一害。“举个简单的例子,假设一个嫌疑人,犯罪轻微,证据不足,法律无罪,可能因为一纸行政命令就会劳教一年,而如果真正的证据足够,他可能只需要判半年,这本身就很不公平。” 劳教废止后五大待解问题:寻衅滋事会否滥用 学界有观点主张,将现在劳动教养针对的违法行为变成刑法所规定的轻罪,凡是构成轻罪的都追究刑事责任。舆论担心,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寻衅滋事罪可能被滥用。 陈忠林认为,这种方式不恰当,扩大了犯罪打击面,达不到教育的效果。 马怀德也不赞成,他认为这一方向扩大了犯罪面,“过去是行政违法行为的,结果变成了犯罪问题,不利于违法行为人的改造和教育,也没在真正意义上减少犯罪。” 应松年认为,在劳教废止后、新法出台前的这段空白期,轻微违法行为可以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应松年相信,在空白期内,公安机关处置轻微违法行为会十分谨慎,不会出现寻衅滋事等罪名的滥用。[详细] 中国废止劳教推社区矫正 被劳教人员期满后离开 王公义说,劳教局近几年来已经把主要兵力放在了戒毒工作上,“转制没有任何问题,劳教局和戒毒局,目前是一个局挂了两块牌子。”王公义说,目前,劳教所里大部分人是吸毒人员,吸毒人员近20万人,劳教人员也只剩两三万人,转制没有任何问题,劳教人员没了,把劳教局的牌子摘掉、挂上戒毒所的牌子,直接转戒毒所就行了,这几年大部分劳教所已转为戒毒所,仅剩了少量的还没有转,“再有半年一年、最长两年,相关人员劳动教养的期限执行完了离开,劳教就自然消亡了。”[详细] 最高法:配合劳教改革探索完善轻微刑案快审快结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在23日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上提出,各级法院要积极配合劳教制度改革,探索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审快结机制,大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有效延伸审判职能,帮助罪犯早日回归社会。[详细] 劳教废止具体实施方案有望在年底公布 19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劳教局有关负责人处获悉,劳教废止具体方案有望在年底公布,目前还在走相关程序。此外,地处大兴的团河劳教所也已于3个月前换牌为北京市监狱团河二监区,收押短期的服刑人员。[详细] 废止劳教制度后教育矫治立法是关键 陈有西律师表示,“取消劳教之后也会带来社会管理上的一系列问题,需要健全轻罪的追究方式,健全社区矫正制度。”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熊秋红认为,废止劳动教养之后,应该将原来属于劳教的范围纳入到治安处罚法范围,或者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来划入刑法范围,所以说,下一步相关的法律应该加以完善。 马怀德认为接下来教育矫治立法将是改革的关键,废除劳教之后就应该加紧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 来源:
新华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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