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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行使审判权须去地方化行政化
作者:蒋皓 发布时间:2013-11-18 09:26:45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决定的公布,让社会各界对通过改革确保审判权独立行使充满期待。多名法院实务人士11月17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一致认为,确保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今后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也顺应了群众的需求和呼声。 “地方的”法院易发保护主义 “当前依行政区划设置法院体系存在弊端,使地方法院成了‘地方的’审判机关,容易产生地方保护主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说,阻碍审判权独立行使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司法体制不够科学合理,由于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地方和部门干预司法现象仍然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表示,如果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当具体个案中地方利益与国家利益、公民个人权益发生冲突时,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就难以实现。 审判机构如何去地方化,学术界和实务界都曾提出不少大胆设想和建议。受访者认为决定提出“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迈出了去地方化实质性一步。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中央积极推进省管县的背景下,目前已有省级法院提出申请,设立由省高院垂直管理的“中级法院”,作为省管县的二审法院。 “司法实践证明,辖区范围越小,司法公正被干预的可能性越大。”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院长王春年说,将法官任免、人员编制、人事管理等提高到省一级统管,将经费保障提升至省级以上财政保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当地不当干预,确保法院秉公办案。 王春年建议,建立中央和省级两级司法经费预算管理体制,即人民法院的经费由省级财政保障和中央转移支付进行补贴共同组成。 贺小荣则提出,可借鉴海事法院和一些专门法院的经验做法,逐步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司法管辖区,专门审理行政案件、跨地区商事纠纷案件以及环境保护案件,减少地方干预。 规范外部监督避免干预审判 “一些地方无序和失范的监督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矛盾正在加剧。”王春年认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湖南曾于2011年出台《法治湖南建设纲要》,要求各级党委带头维护司法权威,加强司法保障机制建设,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湖南党政领导公开承诺,不对个案进行批示和干预,并制定对非法干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行为的备案登记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张立勇认为,外部监督机制不够科学规范,监督方式、程序、内容不明确、不规范,导致实践中存在干预案件审判现象,对独立行使审判权造成影响。 在他看来,解决这一问题,法院自身可以积极作为,即大力推进司法公开。近年来,河南法院通过实施庭审视频直播、裁判文书上网、公民自由旁听、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开通“豫法阳光”微博等,最大限度地将司法过程、司法结果置于阳光下。 “司法公开一方面倒逼法官提升案件质量,另一方面破除司法神秘感,将司法置于社会公众视野监督之下,也是抵制外界不当干预的有效举措。”张立勇说,河南还推行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倒逼法官排除外在不当干预,独立行使审判权。 规范监督并不是减少监督和不监督。受访者普遍表示,今后要进一步强化监督,通过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主动将司法权置于阳光下,加强法律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 “要加大各地高院和最高法对下级法院和全国法院的监督力度,探索设立巡回法庭,充分运用再审之诉,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和权威。”贺小荣认为。 去行政化保障法官独立裁判 法官裁判不仅会受到法院外部的干扰,也会受到内部的掣肘。 贺小荣指出,长期以来,在审判实践中形成的层层审批制,导致“判者不审、审者不判”,裁判错误责任不清,审判效率不高,内部请示代替独立裁判,司法行政化趋势不断加剧,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 “审判委员会研究个案过多。”张立勇说,审判实践中,合议庭成员职责分工不清,议事方式不明,合议庭形合实独、合而不议或简单附议现象较为普遍,影响案件质量。 为了去审判行政化,各地法院近年推出一系列措施。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缪蒂生告诉记者,辽宁三级法院坚持不断改革创新,强化合议庭职责,强化法官责任制,努力探索建立科学的审判权运行机制。今后,将在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上下工夫,破除内部体制机制弊端,保障法官独立裁判,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推出的审判长负责制,庭长只负责对外联络和内部审判长联席会议的协调,一定程度上排除了行政权对审判权的干扰。 今年年初,河南在全省6个中院、30个基层法院开展新型合议庭审判制度试点,探索合议庭改革,推出主审法官负责制、专业合议庭制、法官助理工作制等,突出主审法官核心地位,赋予主审法官更多职权。 在张立勇看来,今后改革应逐步深化审判组织及院长、庭长审判管理职责,切实去除法院审判管理行政化模式;同时,提高法官自身素质,严格法官准入制度,强化法官职业保障,为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提供强有力支撑。 独立行使审判权意义重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非常及时、必要,意义重大。”缪蒂生说,决定突出强调独立行使审判权,顺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通过改革建立健全保障独立行使审判权机制,使各级法院敢于排除各种干扰,坚持依法办案,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 对于新的问题新的挑战,缪蒂生表示要带领辽宁广大法官,冲破思想观念障碍,突破利益固化藩篱,办好每一件司法案件,为深化改革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独立行使审判权能够让当事人感受到审判权的公正行使。”王春年说,法院、法官只有排除一切干扰,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审理、裁决,才能赢得群众信任,最终实现纠纷的及时解决,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决定重申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尊重和实施宪法的具体体现;审判权完全交由法院独立行使也是当今世界通行的价值准则。”王春年表示。 “只有独立行使审判权,树立司法足够的权威,才能使司法裁判在调节市场关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有力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张立勇说。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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