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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联合印发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
作者:胡建辉   发布时间:2013-10-29 09:09:31


    国家卫生计生委10月28日解读由其与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5部门联合印发的《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规划》提出,到2020年,要建立一支以中职(中专)及以上学历、执业(助理)医师为主体的合格乡村医生队伍。力争乡村医生总体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卫生计生委指出,2000年以来,我国在乡村从事诊疗工作的卫生人员明显增加,截止2010年底,我国共有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乡村医生103.2万人,执业(助理)医师17.3万人,为完善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同时,乡村医生队伍总体学历低、执业(助理)医师少,整体素质和服务能力与农村居民健康需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规划》提出,到2015年,各省(区、市)乡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总体上实现全覆盖,获取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率达到80%(西部、边远地区达到70%);村医力争60%具有中职(中专)及以上学历;执业(助理)医师所占比重显著提高。到2020年,村医获取继教学分达标率达到90%;大多数村医具有中职(中专)及以上学历,其中高职(专科)及以上学历者占相当比例,基本实现乡村医生队伍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

   《规划》提出,要加大乡村医生教育力度,加强乡村医生培训网络和师资队伍建设,促进乡村医生教育均衡发展。要制定乡村医生培训指南,通过适宜方式有针对性地实施培训。建立并严格执行乡村医生定期在岗培训制度,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各省、市、县应当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对乡村医生进行轮训,乡村医生原则上应当每3-5年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卫生院脱产进修1次,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对尚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在岗乡村医生,要开展针对性强化培训。继续实施在岗乡村医生学历教育,促进医学学历教育与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有效衔接。积极探索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培养模式,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并为其提供针对性培训。新进入乡村医生队伍的人员原则上至少应临床医学专业三年制专科毕业,到临床培训基地和基层实践基地接受2年全科实践技能培训,并取得助理全科医生资格。在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接受农村医学专业中等医学教育,毕业后接受1年以上的实践技能培训,取得有关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规划》强调,要保障教育培训经费投入,强化绩效考核。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按规划组织的乡村医生在岗培训,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不得向乡村医生收取费用。鼓励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学历教育,同级财政可适当予以补助。落实各项支持政策,加大对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健全乡村医生培训激励机制,把乡村医生培训纳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将参培过程及培训结果作为乡村医生考核、聘用、执业再注册及政府补助的重要依据。同时,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新进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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