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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机械”法人虚开增值税发票领刑交罚金
发布时间:2013-10-28 10:19:55
本网讯(黄聪 苏娟) 因经营不善,靖安县三星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天宇,在将设备销售望苏丹客户的过程中,为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虚开了两张价税总额为190012元的增值税发票。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曹天宇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10年7月29日,被告人曹天宇在靖安县注册成立靖安县三星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曹天宇为法人代表人,注册号为360925210002852。公司所在地为靖安县某乡镇。纳税人识别号为360925558476884,为一般纳税人。 2010年10月份,被告人曹天宇以40000元的价格从广东省佛山市购买了一台机械压力机散件运到靖安县某乡镇三星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厂房。然后请装机工组装成一台成品机械压力机用于生产天花铝扣板。因经营不善,被告人曹天宇通过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某械设备有限公司将该台机械压力机以306820.5元的价格销售给苏丹国客户。因佛山市顺德区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是进出口退税公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要求靖安县三星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申报出口退税。增值税税率为17%,306820.5元的税额为52159.50元。靖安县三星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现有进项发票可抵扣税款30000余元,仍缺少进项190012元的增值税发票。为填补空缺,被告人曹天宇向湖南省某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两份以钢材为进项,价税总额为190012元的增值税发票。2013年3月,被告人曹天宇用该两份虚假增值税发票在靖安县国税局抵扣税款27608.59元。随后,被告人曹天宇将虚开的发票交给佛山市顺德区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报退税,因案发未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天宇为抵扣税款,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190012元,税额为32302元,其行为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曹天宇归清了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曹天宇的犯罪情况、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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