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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严重恶意侵权积极适用罚款民事制裁
作者:袁定波 发布时间:2013-10-22 13:50:38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10月22日的发布会上指出,高度重视停止侵害措施的适用,最大限度地消除发生重复侵权的危险,是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有效手段。例如,对于实施侵权行为的专用材料、工具,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原则上责令该当事人予以销毁。对于因使用企业名称构成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令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限期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企业名称手续,或者对该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作出限制。这种责任方式有效防止了继续侵权的可能性。海天公司诉高明公司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案就运用了上述责任方式。 对于恶意侵权和反复侵权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时从高确定赔偿数额。对于严重的恶意侵权、反复侵权的行为人,还积极适用罚款等民事制裁手段。宝马公司诉广州世纪宝驰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在判决较高赔偿额的同时,根据侵权人侵权范围遍及全国、侵权行为规模化、后果较为严重的情况,本着加大惩处力度的精神,依法对侵权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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