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何珠国 黄美干) 一发廊店挂羊头卖狗肉,该店女老板本应在店里为顾客美容美发提供服务的,但她却在店门口拉客到店里嫖娼,最终被判刑交罚金,所获取的嫖资200元也予以没收,上缴国库。10月17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起容留、介绍卖淫案,以被告人樊昌书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3年6月7日23时许,冯启胜路过被告人樊昌书经营的南丹县大厂镇巴里社区鸿运美发屋门口,被樊昌书拉进该美发屋内,收取冯启胜的150元后,叫龚艳苏带冯启胜到该美发屋二楼房间进行卖淫嫖娼。约20分钟后,莫明华路过该美发屋门口,也被樊昌书叫进该美发屋,并介绍杨红云与莫明华卖淫嫖娼,在收取莫明华的150元后,叫莫明华和杨红云到二楼房间卖淫嫖娼。23时30分许,南丹县公安局大厂派出所民警对该美发屋进行检查时,将正在卖淫嫖娼的龚艳苏、杨红云、冯启胜和莫明华当场抓获,并在该美发屋内将樊昌书抓获。从樊昌书身上查获赃款200元。
南丹法院认为,被告人樊昌书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同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主动缴纳罚金2 000元,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