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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突出问题及其应对措施
作者:杨华卿 发布时间:2013-10-15 09:08:04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设立的目的旨在为刑事犯罪受害人提供一个快速、便捷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平台,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存在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刑事判决与民事责任之间的平衡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司法途径。然而,当前形势下,伴随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形式的多样化,导致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实体与程序的处理上日益产生差异,给法律适用以及司法公正的维护带来一定影响,现就审判实践中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产生的主要问题进行阐述,并提出相应解决问题的途径,以为进一步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提供参考。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难以把握。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明确确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等九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确定的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等十项赔偿项目未被列入《侵权责任法》的赔偿项目,但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是被列入了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已经被抛离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是否还能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目前,依照关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解释精神,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一般而言,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不予支持。
二、独任审判案件审限短,掣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展开。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20天,合议庭制的简易程序,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工作量非常大,面对双方当事人尖锐的对立情绪,要通过调解结案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审判实践中,面对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往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冷处理”,这就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设置了障碍,导致简单的刑事部分判决因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被而拖延。
三、相当一部分人赔偿能力低,或者不愿意赔偿,导致被害人得到赔偿的极少。一方面,部分被告人认为,其行为已经受到刑罚处罚,这已是其行为所应付出的代价,不愿意给被害人赔偿,被告人的亲属也因为积极赔偿并不是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赔偿不一定能够起到减轻处罚作用而不主动代为赔偿。另一方面,被告人已被监禁,失去了人身自由,没有创造财富的机会,其根本不可能履行赔偿责任;基于上述两种原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呈现了判决多、调解难度大,调解成功率小,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根本性保护,因被告人犯罪行为而破坏的社会关系无从修复的现状。针对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应该不断探索和创新答疑释明形式,积极履行法官释明义务,充分保障当事人正当的诉讼权利,在调解工作中,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的相关规定,接受调解后对双方的有益之处,耐心向当事人讲明某些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促成双方达成调解,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作者单位: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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