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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工人被撞身亡 虽未签合同雇主仍须担责
发布时间:2013-10-15 11:13:13
本网讯(张令花) 河南省兰考县一名临时环卫工人在上班途中被撞身亡,肇事车辆逃逸。死者亲属却将其雇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2012年12月31日早上5点多,环卫工人翟先生在上班途中,被一辆轿车撞伤死亡,肇事车辆逃逸。事故发生后,死者亲属以翟先生在被告兰考县某部门已工作两年之久,且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416955.8元。 2011年6月翟先生与被告兰考县某单位签订了临时工合同书一份,合同期为一年,从2011年6月1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止,从事道路清扫工作。但是合同期满后,翟先生仍一直为该公司从事该路段的清扫工作,并未签续约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翟先生与被告兰考县某公司存在雇佣关系,其在上班时被撞身亡,被告单位作为翟先生的雇主,对翟先生的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兰考县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翟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27666.3元。 责任编辑:
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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