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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实务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认定
作者:周克勤 史文庭   发布时间:2013-10-10 14:35:12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死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厂矿企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所谓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安全生产、作业有关的规章制度,包括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所制定的规程、规则、章程等的明文规定,还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中通行的行之有效的正确的操作习惯与惯例。本罪中违反规章制度行为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包括两种,既可以是通过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规程、规则等规范和通行的行之有效的正确的习惯、惯例对职工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管理,也可以通过企业、事业单位有关从事生产、作业指挥、管理人员要求职工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对职工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管理。因此,职工的“不服管理”,就包括职工不遵守本单位要求其遵守的各种规章制度和不服从本单位从事生产、作业指挥、管理人员有关安全方面的工作安排两个方面。只要认定行为人具有不服管理的表现,即可认定其违反了规章制度。二是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即指强行要求工人违反规章制度,冒着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危险从事作业活动。其次,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只能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并与生产、作业有直接关系。如果事故的发生与生产、作业没有关系,不构成本罪。最后,行为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必须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所谓“重大伤亡”,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所谓“严重后果”,是指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万元,但是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于事故而造成的建筑、设备、产品等的毁坏损失(即全部或部分丧失价值或使用价值),以及因人员伤亡而支付的医药、丧葬、抚恤等费用。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这里所说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私营企业。所谓“职工”,主要是指直接从事生产、科研和生产指挥的人员,如生产工人、工程师、技术员、化验员、施工员、设计师、主管生产的厂长、矿长、坑长、车间主任、队长等。在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非生产性的一般党政工作人员由于官僚主义或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不构成本罪,而构成玩忽职守罪。此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劳改企业中直接从事生产的在押犯、无照施工经营者在施工过程中强令从业人员违章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的过失是就行为人对其行为所引起的重大事故的心理态度而言的,至于行为人对其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本身,则可能是明知的、故意的。

    实务中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应注意划清以下几种界限: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中发生重大死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事故,情况比较复杂,必须注意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除看客观上是否造成前述严重后果外,最关键的是要查明行为人有无过失。对于所发生的自然事故,即因自然原因(如雷电)引起的事故和技术事故,即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而发生的事故,以及在科学试验中无法避免的事故,要与重大责任事故严格区别开来。

  二、本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的界限

  在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有的造成火灾、爆炸、中毒等严重后果,因此,同时也触犯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对此,要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三、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后果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并非凡是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只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有的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两罪的区别在于:1、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2、交通肇事行为必须是发生在交通管理的范围内,例如,驾车行驶在公路上、城镇街道上或胡同(里弄)里,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般发生在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其他作业的场所。3、交通肇事罪是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结果,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是违反与生产、作业有关的规章制度的结果。因此,在公路交通管理的范围之外,驾驶机动车辆从事某种作业,如货运汽车在货场卸货,在倒车时司机未注意观察车后的情况,将一工人挤死,该司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是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四、本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区别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有关单位不重视劳动者的安全,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事故的情况。设置本罪名意在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惩治违反《劳动保护法》的单位。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是针对职工(劳动者)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进行惩罚。

    五、责任事故型过失犯罪与日常生活型过失犯罪的区别

  (1)发生的场合不同,责任事故型过失犯罪一般发生在业务活动中,具有业务过失性质;日常生活型过失犯罪则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由于日常生活不够小心谨慎而导致严重后果,属于普通过失。

  (2)主体不同,责任事故型过失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如厂矿企业的职工和铁路、航空职工;日常生活型过失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3)行为特点不同,责任事故型过失犯罪通常违反业务规章;日常生活型过失犯罪通常违反生活常理。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依照我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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